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合集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概念
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公示
催告
1.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经济法 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 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支付,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票据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日内瓦票据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2. 票据的种类: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四种。

其中,汇票是债务人发出的
一种用于支付或转让货款的票据;本票是债权人发出的一种用于向债务人索取债权的票据;支票是由银行代付人签发,给银行或第三人开具,由开票人代为承兑的一种票据;债券是
一种公司或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的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形式
1. 票据的要素:票据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签发地点、签发日期、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等要素。

2. 票据的形式:票据一般包括票据式样、票据的填发和签发等。

三、票据的流通和背书
1. 票据的流通:票据的流通主要包括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等。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

2. 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支付权利转让给另一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额
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

全额背书是指背书人将票据所有权和支付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背书人,而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转让票据所有权,而支付权则由承兑人按照票据所载的内容进行
支付。

四、票据的法律效力和债权保护
1. 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相对不可撤销性,持票人可以通过法院等法律
手段进行异议并要求强制执行。

2. 票据的债权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票据债权,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起
民事诉讼等。

以上是对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的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一、票据的种类(一)银行汇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二)即期票据票据定日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见票后定日付款的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二、票据当事人1.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2.持票人VS收款人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而非收到款项的人。

如果票据未经背书转让,收款人就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则票据上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

3.付款人VS承兑人付款人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上的付款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等最终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人,狭义上的付款人只指未对票据进行承兑的、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

在票据法的学习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付款人要做狭义理解,即一旦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表示对票据进行承兑了,我们就将其改称为承兑人。

付款人并非一定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只是出票人委托其付款而已,付款人是否接受委托要看是否承兑或者是否在见票时当日足额支付票款;承兑,即承诺到期日兑付的意思,付款人一旦对票据进行承兑,则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承担第一位的、当然的付款义务。

4.(转让背书)背书人、被背书人①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人是背书人;②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是被背书人;③票据上第一个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收款人;④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解释】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在票据上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身份。

【案例】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在本案中:(1)乙公司既是票据是收款人,又是票据的背书人;(2)丙公司是第一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个背书中的背书人;(3)该票据中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是连续的;(4)该票据的持票人是丁公司(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甲乙丙 丁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三、票样全接触(一)银行汇票① ② ④ ⑤ 申 交 提 代 请 付 示 理 出 票 票 付 票 据 据 款 入 账(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四)本票(五)支票(六)背书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