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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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一、经济法的含义和作用1.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特点1.以宪法为基础: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基础上制定。

2.以经济管理为目标: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3.以保护经济主体权益为核心:保护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以市场经济为背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特点。

三、经济法的分类1.宏观经济法:调控和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秩序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国家经济计划法等。

2.微观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3.经济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为管理经济事务制定的法律规范,如企业法、税法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规范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合同法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五、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协议、意思表示和法定形式三个要件。

2.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组成要素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结构、经营活动和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公司法的组成要素:公司的组成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

七、公司的设立和运营1.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设立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的运营: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营,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会计制度等。

八、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国家为了调节国家财政收入,实现财政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考试,其中《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

本文将梳理《经济法基础》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

一、关键词梳理1、法律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

7、税法:是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会计报表:是指向外部报表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

二、重点知识点梳理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6、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7、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

8、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拓展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分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根据规范性质和调整范围,可将经济法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二、公司法1.公司的定义与性质:公司是由法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依法运营的经济组织。

2.公司成立与登记:公司设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3.公司股权与表决权:公司股权是股东享有公司财产份额所有权的权益,表决权是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

4.公司治理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决策企业重大事项等。

5.公司分立、合并和解散:公司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按照其中一种方式分隔成两家或多家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公司解散是指将公司从法律上宣告取消、注销。

三、劳动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条款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

2.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要按时支付,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休息日每天连续休息8小时,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税法1.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税种:常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

3.税收征收与纳税申报:税收征收分为核定征收和自行申报征收,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将应纳税额报送税务机关。

4.税收违法与处罚: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逃税、偷税、抗税等,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缴税款等处罚措施。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结构和概念
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指政府制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它可以分为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商法四大体系。

经济法既关注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关注经济活动本身。

它主要用来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以及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目标。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经济规划、国家财政、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经济行为自由、贸易、社会保障、外汇管理、投资管理、劳动服务和国家财富管理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经济法时,应该把公民的利益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以社会的合法利益为基础制定法律,确保经济秩序,避免经济的不合理分配和滥用经济权利。

2、规则原则
规则原则是指经济秩序的实现要依靠法律规则的规范和管理。

经济法规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政策变化,实行定期修订,并且要具有比较统一的性质。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经济法时,应当让社会各方参与,包括公民、行业组织、商会、媒体和专家学者等,通过协商、调解、专家评议等方式,让社会的正义感加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1.经济学基础知识:-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个经济体的总体运行规律,包括国民收入、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问题。

-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决策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包括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价格决策等问题。

-经济发展阶段:研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如农业阶段、工业阶段和服务业阶段等。

2.金融学基础知识:-货币与银行:货币是市场交流的媒介,银行是货币储备和支付结算的机构。

-利率与汇率:利率是借贷交易中的价格,汇率是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等。

3.法律学基础知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行为的规则。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共同订立并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公司是经济组织,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会计学基础知识:-会计信息的特征:会计信息具有财务性、客观性、可比性和真实性等特征。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包括现金会计和权责会计两种方法。

-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会计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框架等。

5.经济法基础知识:-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行为;计划经济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和调控的经济体制。

-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组织和运行的总体体系,如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

以上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不过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是对每个知识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根据每个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同时结合练习题和模拟试题进行巩固和提升。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

2、法的形式3、法的适用规则4、法的分类5、法律责任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2、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4、法律事实三、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1、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2、仲裁协议(1)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仲裁协议无效的四种情况。

(2)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协议内容包括合同中订阅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隐瞒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当继续审理。

3、独立仲裁(1)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任首席仲裁员;约定1名仲裁员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体。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义务又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

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满8周岁的儿童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等。

行为的几方表意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为的特定形式包括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行为的主体参与包括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适用法的效力原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宪法是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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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纠纷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

民事诉讼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结果一律公开宣告。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一审生效。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7.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a.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人民法院管辖b.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者失踪;被告进监狱被强制教育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原则:a.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的的人民法院管辖c.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e.与公司有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f.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g.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损害事故,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双方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地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二)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a.权利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9.行政复议范围a.对政府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服的c.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d.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k.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a.当事人不服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1.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1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是免费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3.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4.行政复议决定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b.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谈不上开庭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d.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2011年多选题)(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5.行政诉讼【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处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6.行政诉讼范围a.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b.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7.行政诉讼管辖a.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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