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建设合作框架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简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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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见证方:

地址:

负责人:

为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使群众早日享受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结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在见证方的见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2 项目地址:市县。

1.3 项目内容:区域内约万㎡的还迁安置房,具体合作的各子项目内容及规模以届时甲、乙双方依据现场拆迁等实际情况协商确认的为准。

1.4 项目建设期:首期项目计划在年月份开工,其余子项目视情况分别启动,各子项目工期不超过年,具体以合同为准。

1.5 项目建安投资:约元人民币。

第二章项目合作方式

2.1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本项目采用的投融资建设模式是指由甲方作为项目发起人和采购

人,负责项目的审批,规划设计、监理的确认及委托,协调并监督乙方实施本项目;乙方作为投融资建设人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管理,同时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的确认及委托;在项目公司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完工后,甲方按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工程综合价款。

2.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着手进行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每期项目或某个子项目条件具备时组织项目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一体化招标。

2.3 乙方或乙方指定附属公司参加上述一体化招标。

2.4 乙方中标后,安排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投融资建设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工作。

2.5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2.6 各子项目视情况独立运作、分期实施,单独招投标、投融资建设及工程综合价款支付,分别签署投融资建设合同。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工程综合价款

3.1 乙方的投资范围为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项目相关的土地费用、征地拆迁费、安置补偿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前期规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在本次双方投融资建设合同的范围内,由甲方自行解决。

3.2 工程综合价款组成如下:

3.2.1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建安费”)

3.2.1.1 建安费计价及计算原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和图纸为依据,按照省及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当期人工、材料信息价为依据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价后不下浮作为建安费预算价。

双方确认的建安费预算价作为签署投融资建设合同及结算前支付工程综合价款时确定建安费的依据,过程中按实计量,最终建安费以甲、乙双方按上述原则共同确定且经审计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制定。

3.2.1.2 建安费的调整

a、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可调整建安费;

b、人工及材料价格按郑州市或河南省每月发布的信息价按实调整;

c、如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按规定调整。

3.2.2 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按甲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价款确定,不超过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3.2.3 投资回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投资回报按建安费的3%计取。

3.2.4 资金成本:甲方为乙方投入的资金支付资金成本。资金成本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每月累计完成的项目建安费、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之和为基准,按实际占用时间计取,资金成本费率按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取,计取办法与银行计息方法相同。

3.2.5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综合价款的支付逾期,逾期期间,资金成本费率按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执行。

第四章工程综合价款的支付

4.1项目完工后,甲方分年向乙方支付工程综合价款。

4.2建安费:在自项目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

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自完工之日起个月内支付至 %。

4.3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及投资回报:随建安费的支付进度同比例支付,直至支付完毕。

4.4资金成本:自项目工程开工后,按季度支付,直至项目工程综合价款全部支付完毕。

4.5甲方保留提前支付工程综合价款的权利。

第五章项目融资土地

5.1甲方将位于范围内约亩商业或住宅土地作为本项目建设的融资土地,融资土地的出让收益的县级实得部分通过中牟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工程综合价款支付。

5.2融资土地的总出让净收益(县级实得部分)须大于本项目的工程综合价款。如融资土地作价总额不足,甲方应及时补充融资土地。

5.3乙方可参与竞买本项目融资土地。如乙方成功竞得,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在扣除国家、省规定的上缴及计提部分后将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用于本项目工程综合价款支付;如乙方未竞得本项目融资土地,甲方应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核算土地出让的县级实得部分收益,并将其用于本项目的工程综合肩宽支付。

第六章汇款保障

6.1为位保障乙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权益,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投融资建设担保,具体为:

6.1.1 政府同意采用投融资建设模式运作本项目的会议纪要:

6.1.2 人大或常委会出具的一下决议:

①同意将项目工程综合价款列入中期财政预算以及年度财政预算。

②同意将范围内约亩商业或住宅土地作为本项目建设的融资土地,融资土地出让收益的县级实得部分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工程综合价款支付。

③同意在融资土地出让价款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综合价款时,由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补足,并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6.1.3财政局安排财政还款的确认函;

6.1.4下属有实力的平台公司为本项目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第七章税费

7.1乙方不再重复缴纳工程综合价款款项中建安费、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的营业税及附加。若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如营业税改增值税等,届时,由甲、乙双方按照本条款约定的原则按照建安费、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及监理费不重复缴纳执行。

第八章其他

8.1本协议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乙方出资并安排负责实施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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