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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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六、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2年5月31 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 (包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
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第九期))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 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4)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 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 为成交供应商。

3、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环节需注意的事项
•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 相关规定
–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 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
• 进口产品的概念
–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 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关于 政府 采购 进口 产品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 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 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 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 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操作要点

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操作要点

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操作要点亚洲开发银行采购业务种子教员王荣年WTO入世承诺(1)公平竞争(2)国民待遇(3)政策透明(4)权义平衡说明:对于“政府采购谈判协议”我国尚未签字,但承诺从2007年年底启动谈判。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2)采购招投标制度;(3)合同管理制度;(4)施工监理制度;(5)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项目定义1)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单位。

如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医院等。

2)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项工程1)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单独编制综合预算,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如一个工厂里的各个主要车间,辅助车间,办公楼和住宅等。

2)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并可以进一步分解为许多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1)具有单独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单独编制的施工预算,能独立组织施工和进行竣工结算,建成后不能单独进行生产或发挥效益的单体建设或区,段工程。

如工业厂房的室外工程分为:(1)室外采暖,卫生和煤气工程;(2)电线电缆,路灯电气安装工程;(3)道路,围墙和花坛室外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又可以由几个分部工程组成。

分部工程1)单位工程的不同部位。

如:(1)地基与基础工程;(2)主体工程;(3)地面与楼面工程;(4)门窗工程;(5)装饰工程;(6)屋面工程;(7)建设采暖卫生和煤气工程;(8)建设电气安装工程;(9)通风与空调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

2)分部工程由分项工程所组成分项工程1.按主要工种工程的不同划分。

如:1)瓦工的砖砌工程;2)钢筋工的钢筋绑扎工程;3)木工的木门窗安装工程;4)油漆工的混色油漆工程;等。

2.按施工工序划分。

如:1)模板工程;2)钢筋工程;3)混凝土工程;等。

3.按使用不同划分。

如:1)水泥地面工程;2)水磨石地面工程;等。

建设项目的分类1.按投资来源划分。

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工作宣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工作宣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工作宣讲资产与后勤保障处张鹏飞2017年4月物资采购方面资产管理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资产管理方面1.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物资采购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经济审计和专项检查均列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政府采购政策体系,规范了采购行为。

2.财政部2016年资产清查法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中科院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1.采购目录及标准2.采购当事人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4.采购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5.质疑投诉: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1.进口产品及采购方式管理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大型科研设备联合评议部门批量集中采购通知3.转发财政部、采购中心各类文件2.中办发50号文下达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出台:♦《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学校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出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修改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采购实施细则,现修改文件处于讨论稿阶段3.关注问题3.关注问题按内控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采购审批机制,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采购需求基本信息申请人•审核填报材料符合规范业务主管•审核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各学院审批人•审核采购申请内容与项目一致性归口部门审批人•采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部门审批人•审核采购业务的合规性资产部门审批人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终止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

终止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

终止招标旳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不得私自终止招标18号令第24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公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献后,不得私自终止招标。

可以延期开标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详细状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旳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旳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变更公告。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南昌市财政局、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基于对项目和甲级代理机构旳管理权限,均由也许对本项目做出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旳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旳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旳时间内作出答复旳,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1号令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惩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旳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

但波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旳行政惩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波及乙级资格旳行政惩罚,应当由认定资格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有关行政法律责任也许波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并予通报、暂停资格三至六个月,甚至取消资格。

尚有也许被记录违法信息并被公告。

61号令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旳,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尤其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旳,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旳其他违法行为。

18号令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旳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旳;(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旳。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注意事项(PPT 46张)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注意事项(PPT 46张)

环境标志产品管理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44号 2015年1月)
第二部分 特殊领域的产品管理
政府采购法有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上述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在:如节能产品管理、环 保产品管理、进口产品管理等等。
政府采购刘春
第一部分 法律 法规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和《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 )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实行审核管理。 2. 这里需注意鼓励进口产品与限制进口产品审核材料 有区别的。 3.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 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录一、项目决策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发〔2003〕17号)4.《四川省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川委发〔2003〕30号)5.《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二、城乡规划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6.《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10.《近期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1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1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1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1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三、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四、土地审批和出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8.《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五、环境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第29号令)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保总局第30号令)六、勘察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省人大)七、工程招标投标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省人大)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66号令)5.《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7.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八、征地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3.《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九、物资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十、资金拨付和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十一、施工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十二、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79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建办市函〔2004〕390号)十三、工程建设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十四、有关纪律处分规定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2.《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3.《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6.《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7.《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不准"》(川计政策发〔2003〕444号)8.《四川省城市规划“九不准"》(川建发〔2003〕6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04•【字号】桂财采〔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5.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TM〗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TM〗〖SR〗桂财采〔2007〕59号〖/SR〗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SR〗二〇〇七年五月四日〖/SR〗〖Z〗目录〖/Z〗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六章单位分散采购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TM〗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TM〗〖Z〗第一章总则〖/Z〗〖T〗第一条〖/T〗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T〗第二条〖/T〗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区直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直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和四级预算单位。

〖T〗第三条〖/T〗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T〗第四条〖/T〗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直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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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
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
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
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
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

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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