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2。
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2。
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2。
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2。
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
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3。
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白秀姝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3。
3领导小组职责:3.3。
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3.3.2批准合约规划;3。
3。
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3。
3。
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3。
3.5确定合同形式;3。
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3.3。
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3。
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
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规程规范、条例细则、程序标准、岗位职责、管理守则、试题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for everyone, such as management systems, management method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cedural standards, job responsibilities, management rules, complete test question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本店铺帮大家整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收藏。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b26cbc02020740bf1e9b48.png)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篇1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一、公司对外一次*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二、公司对外所有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的工程(包含项目劳务);三、公司对外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公司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总金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四、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小组成员包括:成本管理部部长、采购专员、使用部门分管副总、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重大项目的招标增加法律顾问)。
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成本管理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总经理直接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管。
第七条职能划分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由使用单位对招标项目进行申请。
二、经办部门:成本管理部三、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
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
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
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一、本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6)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投标书》设计制作管理实施细则

《投标书》设计制作管理实施细则为配合各办事处销售人员更好的参与各企事业单位的投标工作,加强《投标书》制作的规范工作,提高效率与质量,销售公司特制定以下流程与标书制作管理方案,望各办事处经理及销售人员仔细研究并认真贯彻实施:1、标书设计制作流程:需求销售员分管副总审核制作(存档)注:(1)销售人员在收到客户的《项目招标书》或《招标邀请函》后,办事处经理必须在《投标书制作申请单》上文字写明原因,经分管副总书面审批同意后市场部方可制作《投标书》或《企业介绍/推荐书》。
,由销售经理把关审核标书具体实施细则,确定具体制作方案。
如有针对《招标书》的疑问,需由销售经理指派销售员向客户立即征询,以便得到具体的实施方案。
(2)在市场部制作《投标书》之前,办事处销售人员和经理要理解透彻招标书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在《投标书制作申请单》注明关键部分需特别注意或着重处理的,以便市场部制作出符合客户《招标书》要求的《投标书》。
(3)市场部完成《投标书》的制作后,必需由分管副总(分管副总出差可以由常务副总代审)审核标书内容及报价单,同意后方可由市场部发放至各办事处。
二、《投标书》设计制作管理实施细则①市场部原则上必需收到客户的《项目招标书》或《招标邀请函》方才能够制作投标书,当出现没有客户《项目招标书》或《招标邀请函》的情况时,办事处经理必须在《投标书制作申请单》上文字写明原因,经分管副总书面审批同意后市场部方可制作《投标书》或《企业介绍/推荐书》。
备注:如无客户《项目招标书》或《招标邀请函》,而办事处需要又企业自行制作的,市场部原则上只制作《企业介绍/推荐书》;②所有《投标书》市场部原则上正本用彩色打印件,副本用采用黑白复印件;如需全套用彩色打印件的,必须经分管副总《投标书制作申请单》上书面同意后,经常务副总审批后方可制作。
③《投标书》转帐的费用现在一律定为:标书全部用彩色打印件的1000元/套,有复印件的500元/套。
④在市场部制作《投标书》之前,办事处销售人员和经理要理解透彻招标书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在《投标书制作申请单》注明关键部分需特别注意或着重处理的,以便市场部制作出符合客户《招标书》要求的《投标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甬政办发[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力度,规范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投标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监理以及与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系统软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列入市重点工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等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地建造和与其配套地线路、管道、设备地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法定地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地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地,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地,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地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地违法行为.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地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地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地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地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地重要设备、材料等地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地,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前款规定地规模标准需要调整地,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地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地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地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地设施或产品经营权地选择.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地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地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他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地,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地,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地;(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地;(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地;(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地.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地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地;(二)抢险救灾地;(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地;(四)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地,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地;(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地.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地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地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地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地,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地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地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地,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地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地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地同一招标项目相关地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地,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地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地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地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地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地规定.招标公告规定地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地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地投标人地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地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地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地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地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招标文件中确定地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地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地,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地名称和住所;(二)项目地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地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地建设地点;(五)项目地完成期限;(六)项目地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地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地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地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地主要条款;(十四)开标地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地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地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国家对投标人地资格条件有规定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地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地条件.招标文件规定地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地要求.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地,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地成本.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地,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地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地解答.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地;(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地;(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地.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地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地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地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地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地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地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地,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地,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地投标.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地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地,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地;(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地;(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地.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地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地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地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地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地监督.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地;(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地项目完成期限地;(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地条件地;(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地;(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地;(六)载明地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地;(七)以他人名义投标地;(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地;(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地.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地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名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地相关专业地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地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地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地;(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地.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地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地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地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地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地推荐情况.第四十四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地评标报告和推荐地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地投标人中标.第四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地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地期限未能提交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地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国家对中标人地确定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地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地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地除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地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地媒介;(二)招标文件地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地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五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地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地30%;接受分包地人应当具备相应地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招标投标法有明确处罚规定地,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地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地罚款.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地,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地,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没收其收受地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地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地评标;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地,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地;(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地;(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地;(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地;(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地;(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地;(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地;(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地,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地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地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地,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社会公共利益地除外.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招投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招投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规范竞争、违法违规等现象较为突出。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招投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制度,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
1. 完善招投标制度。
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2. 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
加强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促进信息公开。
推动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强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和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诚信意识。
四、实施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招投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2. 完善法律法规。
组织专家学者对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建议,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 加强培训考核。
加大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专业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4.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 推动信息公开。
支持招投标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推动招投标信息的全面公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6. 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保障措施。
1. 加大政策扶持。
政府将加大对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扶持,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采购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招标采购项目预算管理。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列采购项目和预算,无预算不得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项目审批程序第三条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立项”是指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前必须实施的的校内采购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为:(一)预算资金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采购实施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
(二)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或上报XX省财政厅备案审批后实施。
(三)预算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XXXX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学校当年财务综合收支计划通知有关规定,由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经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作为财务审核预算执行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的依据。
采购项目校内审批一般通过OA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也可以填制纸质招标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采购项目申请审批时,应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材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程序:(一)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项目、含有进口产品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报XX 省财政厅审批。
(二)其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项目,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特点,应以法定适用情形,由学校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报XX 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管理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 招投标管理过程 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 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 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 (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 (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 (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 1.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 抢险救灾的; 3. 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 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 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 、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七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执行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招投标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工作审议小组的决策,由公司工程部和其它部门的负责人及主办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的招投标立项、确定招投标策略; (二)审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及招投标文件,审议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计划安排,管理经营方案策划,招投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招投标报价,招投标单位资格要求,招投标范围,评标方法,测定标底,付款方式,合作期要求,项目风险,合同草案,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及方式等; (三)审议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招投标评标结果,确定招标中标单位; (四)指导、决策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运作模式重大调整,合同执行重大变化,项目金额变更,评标委员会发生变化; (五)监督、检查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六)其他需要审议小组协调和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工作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公司工程部(或公司招投标工作组) 1. 为公司招投标工作主责部门,负责公司项目招投标申请材料进行编制初审; 2. 向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名单等; 3. 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近两年财务报表; 4. 依据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决议,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项目招投标的开标、评标,并负责将招投标比选结果或投标结果向公司招投标审议小组提报。 5. 依据北京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要求,组织与推荐评标技术专家; 6. 将招投标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招投标方案重大变更,评标过程重大变化,合同执行中的重大事项、金额变更等)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汇报; 7. 监督评标委员会民主程序等相关工作; 8. 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对招投标程序进行监督,使之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9. 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纪律监察,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拟出处理意见。 10. 拟定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 11. 留存招投标过程相关记录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项目招投标方案及招投标文件; (3)招投标方的招投标材料; (4)投标方的投标材料。此等投标材料应包含对应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含项目策划、团队组成、计划安排、投标报价、管理方案等内容;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5)本公司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纪要副本。 12.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供方监督评估。 13. 负责与公司纪检监察部及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沟通相关招投标事宜。 (二)招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应由北京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甲方代表组成的,则由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审定其中甲方选派的甲方代表; 由公司工程部提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包含至少1名经济专家和1名技术专家。 评标委员会职责: 1. 根据评标细则或方法,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项目招投标评标记录、结果和中标单位建议等); 2. 向公司工程部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和中标备选人; 3. 向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报告不正当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含政府采购) 第十条 招投标程序 (一) 招投标计划制定与执行 公司项目招投标,由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向招投标审议小组的招投标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一向审议小组汇报招投标计划执行情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况; (二) 准备阶段 招投标前,由公司工程部按照招投标计划及政府招投标核准实际需要填写《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申请单》,提交公司招投标审议小组审核。 (三) 评议阶段 公司工程部在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组长申请召开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审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缺席已排定的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因故临时不能参加时,须征得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组长同意。 审议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项目主责部门向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成员汇报招投标方案及招投标文件等材料,审议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各小组成员先表决,组长必须最后表决。对有不同意见的事项采用票决制,一人一票,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形成决议。遇审议小组成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可采取书面或电话委托方式,委托他人进行表决或直接表明意见。遇同意票与不同意票的票数相等时,应在讨论重审后进行第二轮票决,如仍不通过,应择期组织审议小组全体成员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进行票决时,由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计票、监票工作。 (四) 实施阶段 通过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审定后,工程部根据审定结果,开展招投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招投标信息、接受报名或报名、发出(发售)或领取(购买)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在招投标评审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审议。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五) 定标阶段 工程部及时将评标或比选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报公司招投标审议小组进行审定(通过会议或传签形式审定)。 公司财务合同主责部门,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 合同履行阶段 1. 公司其它部门负责监督招投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将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公司招投标审议小组审议。 2. 招投标主责部门每月25日向公司招投标审议小组汇报招投标项目执行情况进展报告(包括不限于合同签约谈判进展、项目执行进展、合同收付款情况等)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行为规定 第十一条 工作行为准则 所有参加招投标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规,遵守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首中停车公司负责起草、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附件1: 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申请表 年第 期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会议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招投标方法 招投标计划 拟投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成员
项目主责部门意见
所属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查意见
领导意见
审议小组评审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