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选择研究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选择研究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目前的组织模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这两种组织模式存在资金来源有限、投资工具落后、报酬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应选择有限合伙制组织模式加以解决。
标签: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有限合伙一、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风险投资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势头非常迅猛。
纵观我国风险投资结构的组织形式,多采用公司制,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
但是,由于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公司募集资金,因此,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并不受风险投资公司的青睐。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形式。
虽然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其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从风险投资独特的运作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更适宜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实践。
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弊端根据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现状的分析,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存在如下问题:1. 资金来源有限。
风险投资业的最佳资金来源应该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
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正好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
但是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单一,决定了融资渠道过于狭窄,没有充分利用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能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体系,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 投资工具落后。
由于风险企业(被投资企业)的起步低,运营风险大,并且资金需求时间长,所以各国的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往往不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尤其在风险企业的产品未到市场推广和获利的阶段。
而风险投资基金与银行资本不同,它放眼未来,投资到新兴的、有巨大潜力的企业和项目,分享企业未来的收益和高速度增长的潜力。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的风险分析风险投资的风险是指投资活动中人们不希望的后果出现的潜在可能性。
风险投资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失败率极高。
根据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及风险投资最为兴旺国家——美国的风险统计概率是:10%很好,30%一般,30%在两年内倒闭,30%两年后倒闭。
由于风险投资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大多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的试制、消费,到产品的销售要经历许多阶段,而投资风险存在于整个过程中,并来自于多方面。
因此,加强风险投资的风险研究,躲避风险,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主体的生存和开展。
由于高新技术开发研究的复杂性,很难预测研究成果向工业化消费与新产品转化过程中成功的概率,这是高科技投资中最大的风险来源。
技术风险的详细表现为:〔1〕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
新技术在诞生之初都是不完善的、粗糙的,能否在现有的技术知识条件:下按预期的目的实现都是不能确定的。
〔2〕产品的消费和售后效劳的不确定性。
产品开发出来后,假如不能成功地消费出产品或进展批量消费,仍不能完成风险投资的全过程。
〔3〕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
由于现代知识更新的加速和科技开展的日新月异,致使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一项新的技术或产品被另一项更新的技术或产品所替代的时间是难以确定的。
当更新的技术比预计提早出现时,原有技术将蒙受提早被淘汰的损失。
〔4〕配套技术的不确定性。
一项新的技术创造后,往往需要一些专门的配套技术的支持才能使该项技术转化为商业化消费运作,假如所需的配套技术不成熟,也可能带来风险。
如美国的TRITIUM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于1998年年初开场进军免费网络效劳领域,采取类似网络零点公司的技术。
但TRITIUM公司一时无法解决在技术上遇到的难题,即廉价带宽技术问题,在挣扎了半年之后,后劲缺乏,终于支撑不住,只好宣布无限期停业。
管理风险是指风险企业在消费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投资失败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如今:〔1〕决策风险。
风险投资的组织管理

⑥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既可以向股 东分配也可以留在公司中进行积累,这使投资人资金的回 收受到了一定限制,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得的
投资收益一般立即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有利于投资人的
资金回收。 ⑦由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的运 作要求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如果是上市公司,透明度则应 更高,这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但与风险投资这种高风 险的投资方式有冲突,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是私募 性质的基金,美国和英国只规定它们向证监会注册即可, 无须定期公布项目业绩,因此在运作上较为自由。
2、投资工具落后
• 风险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以权益资本。在国外, 特别是在美国,风险投资项目中,金融工具 的安排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纯普通股的 形式。第二,纯债权的形式。第三,将债权、 股权及期权等形式相混合。 • 而在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许多风险 投资公司的权益投资只有普通股一种形式, 一些公司甚至以贷款、担保为主,这样就会 造成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⑧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独立实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因而存在重复纳税问题,而有限合伙 制风险投资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不会产生重复纳税 问题。 ⑨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股东,他们可以行
使股东的权利,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可以发表自己的意
见,投资者权力较大,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而有限合伙 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对公司资金如何 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其优点是普通合 伙人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发言权,克服了普通合伙人中每
约规定的条件可以撤资。
④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除非破产或被兼并,一般
可以长期存在下去,这有利于稳定经营,而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二、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与优劣势三、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四、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五、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国际比较风险投资是一种资本提供方式,是指为了获得预期利润而向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发展型企业提供资本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投资行为需要借助于风险投资组织,以收集、整合、管理投资资本和承担风险。
目前,风险投资组织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有限合伙制、虚拟公司、私人股份公司等。
本文将就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探析。
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1.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的传统模式,由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GP),与认缴资本的投资者(LP)组成一种协议关系。
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其责任限制在其认缴本金之内,避免了个人风险承担。
2. 私人股份公司私人股份公司是一种管理规模较小的常驻企业的私人股份投资公司。
其资本来源于有限的、定向的、指定的投资者,通常以家族、朋友或信托为主。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实现共同的决策和资源整合,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保密性。
3. 集合资本投资公司集合资本投资公司是由几个持有股票的合伙人组成,并为他们和其他非股东投资者提供资本投资服务。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让一些非风险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增加了投资广度。
此外,集合资本投资公司还具有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稳定的资金流入和出售流程的时间限制的优点。
4. 虚拟公司虚拟公司是由一些独立的企业或机构形成的联盟,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持有实际的股权,但能够整合企业资源、技术和市场,实现风险投资发挥协同效应的目的。
5. 创新中介机构创新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深受政府重视的新型组织形式,大多服务于初创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它的职能是协助企业完成产品开发、市场策划、法律支持、管理咨询、资金支援等工作,缩短企业新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周期,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ch3风险投资运行主体与组织形式

(四)金融机构的附属公司 尤其是投资银行,通过自己参与创立的风 险投资公司或内部部门进行风险投资
作为全球最强大的银行之一,高盛也正悄 然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创业公司投资者 之一。根据市场研究公司CB Insights的数 据,该华尔街银行自2009年以来共参与了 私有科技公司的132笔投资交易
作为一种“人合”和“资合”的企业制度,有限 合伙制能够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行业中的委托人 —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 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大大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和运营成本,并且能够有效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 工作等优势,现在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风险投资组 织的主流模式。
(二)、小企业投资公司 小型企业规模较小,营运模式与财会制度通常没 有中、大型企业完善,信息透明度也不佳,相对 投资风险较高。因此,小型企业所需之资金通常 无法自银行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集资取得,而私 人经营的创投对于小型公司的小额资金需求(25万 ~400万美元)又缺乏投资意愿,致使小型企业无法 取得创新所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上世纪50年 代小企业投资公司出现了。
1991年以来,Intel Capital已经向57个国家和地区 的超过1440家公司投入了约116亿美元。
在英特尔,技术部门与投资部门之间有点互为“ 耳目”的意味。其技术部门会向投资部门推荐一 些在业务层面的合作伙伴,在此基础上,Intel Capital会以专业投资人的标准去分析衡量该项目 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同时,投资部门也会向所投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特别是在软件、半导体开发方面,推动其所投企 业投入“英特尔生态圈”。此外,Intel Capital还 会将英特尔的知识产权库以免费或很低价格向所 投企业进行共享。
第二章 风险投资运行主体与组织 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有两类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简称LP),他们是基金的出资人,一般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简称GP),他们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并承担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职责,他们的责任是无限的,即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更大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Members),他们既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
与有限合伙制不同,所有成员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即只有他们所投资的金额才会被追偿。
此外,LLC也有经理(Manager),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无论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有一个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由基金管理团队成员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与投资者签署有关基金运作等方面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体而言,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旨在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并提供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会。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结构,但它们都追求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机构来实现投资项目的规划、运作和管理。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注于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投资工具,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其运作和管理至关重要。
除了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常见形式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如兼并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简称SPACs)和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等。
风险投资组织模式--1

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
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
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
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
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
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
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
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
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
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风险投资的主导组织形式介绍课件

风险投资通常投资于高风险的初 创企业,但一旦成功,回报也相
对较高。
长期投资
风险投资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 得回报,因此投资者需要有耐心等 待。
专业的管理支持
风险投资机构通常会为企业提供专 业的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支 持,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成长。
风险投资的作用
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
培养企业家精神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案例
总结词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案例是指以有限合 伙制形式进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VS
详细描述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案例通常由有限合伙 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提供大 部分资金并承担有限风险,而普通合伙人 则负责管理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责任。这 种组织形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激励约束 机制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能够更好地满 足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需求。
能力和需求进行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从而实现更为灵活和有效的投资管理。
其他组织形式
总结词
除了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 投资组织形式,如基金的基金、信托制等。
详细描述
除了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投 资组织形式。例如,基金的基金是指一种专门投资于其 他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其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 投资回报。此外,还有一些以信托形式存在的风险投资 机构,其通过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筹集资金,并由受托 人进行投资管理。这些组织形式在特定的法律和监管环 境下可能更为适用,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 需求。
05
案例分析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公司制风险投资案例
总结词
公司制风险投资案例是指以公司作为主导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通过公司制形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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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和项目经理直接肩负着筛选、监督投资对象企业等责任,所以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是否具备有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决定风险资本能否有效运作的最基础性环节。
1.有效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如现代委托代理理论所分析的那样,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者就会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却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就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组织形式来讲,因信息不对称而使出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资金的风险。
在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产出往往数倍于甚至数十倍于投入。
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属于资金丰富而本身并不直接拥有能够带来高额回报投资项目的单位,并且现实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又极为有限。
这样,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就有可能放松对投资项目的筛选和分析,不经过缜密的评估和判断就把资金投入到并不具有可行性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从而造成资金的滥用问题。
第二,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为己牟利的风险。
如果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组织形式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当,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不一致问题,管理者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诸如过分追逐风险、为自己确定过高的报酬标准、进行关联交易、甚至违背机构本已确定的方针和投资策略等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甚至会发生项目管理人员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与被投资企业串通合谋,在投资前隐匿真实信息、制作与报告虚假信息,在投资后不履行善意管理的义务。
所以,一个合理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人员滥用机构资金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部分都实行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机构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两类。
在每次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占99%,其余1%左右由普通合伙人投入。
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模式具有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和机构的运营成本。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结构较好地实现了责任与权力的统一。
根据美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的法律规定,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机构的负债仅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所以不得直接参与合伙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才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
这种权力分配构架既保证了风险资本家在投资活动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明确了其经营管理不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若投资失败且负债比例过高,作为管理专家的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
另外,在合伙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只要不存在严重的问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很难被剥夺,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管理专家在长期投资方面的短期行为。
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自己的管理权,美国的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在成立章程中都规定,诸如合伙的延期等重大问题必须征得作为主要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第二,有限合伙制的分配模式对管理专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美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专家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固定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一般每年管理费总额相当于承诺资本总额的 1.5%-3%;二是作为浮动部分的资本利润提成(carried interest),该部分约占普通合伙人总收入的70%,甚至高达90%以上(庄心一、匡晓明,2001)。
这种分配方式把管理专家的报酬与投资机构的收益直接联系起来,管理专家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必须首先实现机构收益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国风险资本投资对象企业的治理结构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签定投资合同,都十分重视治理结构的设计。
其基本思路是按照以对人的激励与约束为主、以量化的财物控制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地将风险转移至被投资方。
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工具与投资方式的选择。
美国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都以可转换优先股为投资工具。
所谓可转换优先股,就是指根据股权持有人自身的意愿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企业公开上市)可以转化为控制性股权的股份。
在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的境况下,由于可转换优先股拥有破产清算的优先清偿权,所以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接近于债权的风险。
但与债权不同的是,可转换优先股的拥有者不仅可以分享企业资本增值的收益,而且还保留了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控制权。
另外,由于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优先的红利获取权,从而可以避免企业家以分红的方式使自己获得过高收入。
当然,对于创业企业家来说,通过出售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可以获取低成本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保证自身拥有正常的经营管理权。
所以,可转换优先股是一种符合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双方利益与地位的股权安排。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都不把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额一次全部投入到被投资企业,而是采取分阶段投资方式,分期分批地注入资金。
并且风险投资机构是否投入后续资金以及以何种条件投入后续资金,主要取决于其对企业前期工作成效的评价,以及自身在新的条件下关于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动态环境等重要问题的预期。
分阶段投资实质上是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多次博弈,上次博弈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双方在下次博弈中所要采取的策略。
通过这种投资策略,投资人实际上就获得了对项目进行不断的再评价,甚至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力。
所以,分阶段投资也是降低投资初始阶段过高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激励与约束创业企业的重要机制。
2.激励创业企业家的股权性报酬制度设计。
为了更有效地激励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降低其道德风险,美国的部分风险投资合同规定了浮动股权比例及股票期权条款。
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基本思路是,在初始投资阶段,首先由创业企业家确定未来一定时期企业的收益预测,并根据该预期收益的现值计算出各位投资人及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份额。
后续投资则根据前期投资的实际收益确定股权分配比例,即如果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就要调低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反之则要调高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
这种股权制度设计对于公司管理层存在着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的实际收益越高,以创业企业家为核心的管理层的股权份额越大,从而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越牢固。
另外,由于风险投资合同都是长期和约,这种业绩考核方式还能够有效地避免创业企业家的短期行为。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管理层的一种权利,该权利的拥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
这种制度设计为企业管理层更多地分享企业增值收益提供了机会,把企业主要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层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激励管理层审慎进行重大决策,尽力谋求公司的长远利益。
3.限制性或保护性条款的设计。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管理层权利的适当限制就是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
为实现上述目的,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都规定或有选择地规定下列条款:第一,选举权分配条款。
与一般的优先股持有人不同,美国的风险资本家通常都拥有选举权,即拥有选举一定数量的公司董事的权力。
风险投资家拥有了选举权以后,便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活动,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股权转让条款。
在出现特定情况时,股权转让条款能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种可以动用的保护手段。
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四种:第一,回购条款。
该条款赋予风险投资家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抽回资金的权利。
第二,解锁(unlocking)条款。
该条款一般都规定,如果管理层否决了投资人对外出售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动议,则必须按同等条件购入相应的股权。
第三,逆收购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资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管理层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从而完全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共售条款。
该条款是防冷落(and-freezeout)条款的一种类型,即规定除非所有投资人都收到了相同的要约,否则公司管理层不得单独对外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三,限制企业家行为的条款。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所要限制的企业家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内部交易行为。
包括管理层报酬的确定、股息的支付、内部人股权的回购、给内部人的贷款等。
第二,直接或间接危害公司市场地位的行为。
为获得风险资本注资,创业企业家必须承诺,在其工作期间以及退出公司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事务。
在投资合同中做出如上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家滥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部分投资合同甚至对营销主管、财务主管、技术专家等公司核心雇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第四,反股权稀释条款。
所谓股权稀释就是指普通股或优先股转换权的贬值。
反股权稀释条款的核心内容是,防止因公司低价发行新股而造成原有企业股东资产缩水。
为防止股权稀释现象的发生,美国的风险投资合同一般都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企业老股东拥有先占权。
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包括优先股持有人在内的企业老股东,有权保持他们在企业股权总额当中原有的股权比例,即可以按与其他购买者相同的条件购买与其原有份额相同比例的新股权。
第二,赋予优先股以调整转换价格的权利。
给予老股东以先占权并不能完全保护其利益,因为老股东很可能无法支付购买新股权的资金。
正是考虑到这一问题,部分投资和约规定,在发生股权稀释现象时,应该增加优先股所能够转换到的普通股的数量。
第五,信息披露条款。
信息披露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赋予投资人以更多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
尽管信息披露本身并不会带来直接的实际利益,但却有助于投资人全面地评估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等。
风险投资家获得这些信息,就可以灵活地决定是否进行后续投资或惩处表现不佳的企业家,从而就增强了对企业家的威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督成本。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风险投资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条款比一般上市公司所遵循的信息披露规则都更严格,即时间间隔更短、内容更广泛、投资人的权力更大。
三、几点结论及启示通过对美国风险资本运作过程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及启示:第一,创业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股东主义”的治理模式。
在我国前一段时期出现的知识经济热中,部分学者沿着加尔布雷斯提出的“权力归于最难获得或最难替代的要素”的思路,提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时代。
(方竹兰,1997;洪志敏,1998年)美国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企业应该说是最典型的知识型企业。
但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投资人——风险资本家总是积极地、全方位地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任由创业企业家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
所以,这些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股东通过“以脚投票”(一般认为,美国企业股东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者)来制约企业经营者表现出了更高的积极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