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介绍及常识问答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介绍及常识问答中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以及名誉博士。
具体学位顺序表如下:学士: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硕士: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作论文。
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名誉博士:是经过国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某一领域做出突出成就贡献的个人一种荣誉称号。
我国的名誉博士学位,一般也按我国对应的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
获得这个称号不需要考试,不需要到学校进修,也无需发表文章论文之类,只要这所大学承认你达到他们的条件就行。
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常识问答如下:1、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哪几个层次?答: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几种?答: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谁发放?答: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高等学校管理规定(3篇)

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机构,其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组织、管理和运行,促进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卓越的原则,坚持四个自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高等学校管理各方面。
(二)科学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高等学校整体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依法管理原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民主管理原则。
注重广泛民主,积极推动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尊重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扬集体智慧,保障民主决策和参与。
(五)公正公平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杜绝各种形式的特权,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二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形式第四条高等学校的组织形式包括国立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
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根据其属性和情况,由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相互独立,相互协调,各司其责。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包括:校级管理机构、院系(研究所)和其他职能部门。
校级管理机构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全校的组织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师生管理和民主决策。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办法,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目标的达成。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选拔、培养、考核教职员工,建立健全教师队伍。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实行科学的课程设置,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定期进行学术审核和教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渝学位〔2012〕2号

渝学位…2012‟2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国务院学位办拟于2012年4月下旬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座谈会。
为做好参会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请广泛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或本校有关人员对《关于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花脸稿)。
二、请认真总结本校在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的工作思路、具体措施、成功做法、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工作交流材料。
请将以上两项内容的文字材料于2012年4月6日前报市学位办。
邮箱地址:1109828999@;联系人:李文甫;联系电话:63876658;传真:63855235。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改革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印附件:关于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生教育,在总结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培养机制改革1.进一步重视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基本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培养类型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体系,从规模上进入了研究生教育大国前列,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比较突出地表现在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不鲜明,研究生创新和实践的能力不强,投入和政策保障不到位。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有一定先导性的、结构合理的,有利于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和培养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
1995年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以来,国家和各培养单位相继出台了许多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适应了国家“九五”期间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又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新问题,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研究生培养规模还不能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尚不强;研究生培养条件的改善相对滞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能够适合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的生源不足;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还不能完全适合于人才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等。
上述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影响了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制约了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今后几年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研究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深化改革,积极发展;分类指导,按需建设;注重创新,提高质量。
(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
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学制等方面,根据社会对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研究生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新的探索,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比重。
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中心模式研究——以南京农业大学与江苏省农科院的合作为例

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中心模式研究——以南京农业大学与江苏省农科院的合作为例作者:董维春,刘晓光,宋力沁,詹群来源:《研究生教育研究》 2014年第2期董维春,刘晓光,宋力沁,詹群(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摘要: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发挥双方资源优势,促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深度融合的有效举措。
本文根据对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农科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的调查,分析其建设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组织和制度借鉴。
关健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生教育中心中图分类号: G643文献标识码: A收稿日期:2013-07-05作者简介:董维春(1964—),男,江苏兴化人,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助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教授.刘晓光(1980—),男,河南项城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宋力沁(1975—),女,江西南昌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詹群(1989—),女,湖北黄冈人,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基金项目:2011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研究”(编号:2011ZDIXM030)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主要阵地。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近年来逐步扩大,学位结构日趋多样,全日制专业学位等应用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也迅速发展。
以高校为主体的传统培养模式,在新形势下面临教育资源短缺、培养目标不适应社会需求、课程与教学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研究生培养质量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
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各省市各行业科学研究院等机构经过多轮体制改革调整,资源优化程度逐步提高,在内外部环境的综合作用下,建立在科学研究基本职能基础上的人才培养工作日渐增多。
通过组织和管理创新有效发挥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优势,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任务日趋紧迫。
硕博授权单位申报

硕博授权单位申报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硕博授权单位申报是指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并获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权力。
随着国家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硕博授权单位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申报的流程、要求、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流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包括对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评估自身条件和实力,确定申报硕博授权单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是进行申报材料的准备,包括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学校办学规划、教师队伍、科研设施等方面的资料;最后是提交申报材料,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复。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要求也比较严格,包括硬件设施的完备性、教师队伍的实力、科研平台的建设等方面。
要求硕博授权单位的学校或科研机构在硬件设施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设备等;教师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指导和培养;科研平台要求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支持,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硕博授权单位的建设将有效提升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办学水平和科研实力,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硕博授权单位的建设也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推动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加强硕博授权单位的建设,才能更好地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0字】第二篇示例:硕博授权单位申报是指各大学或科研机构向教育部申请设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程序。
在我国,硕士、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而授权单位则是决定是否能够授予这些学位的重要机构。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硕博授权单位的申报工作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教育部颁布了《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和《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综合评估的通知》,对硕博授权单位的设置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包括授权单位的条件、设置程序、评估要求等。
目前中国有哪些学位

学位分类教育部下达新版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启用。
新设置的13个学科门类,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军事学。
目前中国有哪些学位?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硕士②硕士。
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博士③博士。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工作是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途径的有效探索,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创新和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尝试。
为促进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完善联合培养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联合培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联合培养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功能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战略合作,着力造就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技领军人才;通过科教结合,促进双方进行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与交流,共同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重大战略课题研究,催生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
(二)意义。
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推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需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联合培养工作原则
(三)工作原则。
联合培养工作坚持突出创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着眼着力于理念、体制机制、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不拘一格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瞄准国内国际一流,推动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强势学科上进行高精尖的重大战略科学研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以服务国家大局,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加强科教结合, 实现协作
互惠,共同发展。
致力于最大限度挖掘潜力,激发首创精神,提升创新能力,把尊重博士生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相结合,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
三、联合培养的招生工作
(四)实施联合培养工作的机构遴选。
进行联合培养工作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一般限定在“985工程”(西部地区可放宽至“211工程”)学校范围内;科研机构一般应为承担国家重点科研攻关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2.双方具有相同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3.双方具有实质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基础。
4.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较高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办学行为规范。
(五)招生计划。
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联合培养高等学校,在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六)指导方式和导师遴选。
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
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请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方确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管导师,另一方确定一人为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第一主管导师比例原则上按等额安排或双方协商确定。
(七)报名。
以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双方分别对外公布并同时接受考生的报名,双方将报名信息汇总后分别纳入双方的博士生招生报名数据库。
(八)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
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九)初试。
原则上采取共同考试方式,由双方商定统一初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专业课命题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安排,从导师组指定两位教师(双方各出一位)负责;外国语由第一主管导师的单位统一安排。
(十)复试。
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十一)录取。
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分别报请双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由双方共同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
四、培养工作
(十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由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三)课程设置。
联合培养的课程由导师组协商确定,一般应由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少量课程也可在研究机构完成。
要深入挖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优质课程资源,既要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要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
鼓励博士生跨校(所)、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
还要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
博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
动。
(十四)科研训练。
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要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五)质量控制。
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要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包括博士生核心课程综合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审查、中期论文督查、学术成果检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等。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五、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模式。
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赋予这类博士生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双重学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
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七)管理责任。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第一主管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保管,另外一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负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十八)博士生的权利。
博士生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博士生均可无偿使用,双方均不再相互收取有关费用。
(十九)毕业。
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会同对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写实性毕业证书(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
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二十)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高等学校负责。
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指导组提出申请,指导组审查同意后,提交研究机构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由研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向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等事项,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
(二十一)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
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
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二十二)协作机制。
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六、其他
(二十三)实施方案。
联合培养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联合培养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
(二十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