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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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某某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大学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章程》,为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函授、业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等)。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下述水平者:1.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前本科毕业生,各门课1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0年1月1日后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含外国语)及格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须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省外函授站学生经我校审批,可参加我校认可的当地省统考或与我校同等级学校的申请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已经通过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可由自考成绩替代。

第五条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对象经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考试平均达75分;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良好。

3.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学院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悔者;2.在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受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者;3.违反学术诚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4.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5.超过申报时间者(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学位办要求统一公布申报时间)。

第五条工作程序1.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教学系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在毕业生毕业后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申请者的全部学习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证书、外语统考合格证书以及相关的信息材料。

3.学校学位办对申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后,分送相关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复审。

4.校学位办将分委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何种办学形式)。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5.校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扬大教〔2007〕1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注册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具体要求如下: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2)参加高等成人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3、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五级分制中等及以上。

4、对学院要求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者,成绩必须及格。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二)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本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三)学习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四)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等形式)被确认作弊者;(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查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及以上者;(七)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教学计划修订稿函授两年半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教学计划修订稿函授两年半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教学计划修订稿(函授_两年半)教学计划修订要求1、根据省文件精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相应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的总学时、学习年限及开设课程门数,其最低限应符合以下要求:函授教学计划中,课程面授学时+实验学时≥600,以此类推。

个别外语专业的课程课时较多,分多个学期上课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数计算。

每门课程的课时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课时数的10%。

2、所有专业均应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方面课程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程等公共基础课程,面授(讲授)课时最低要求:3、课程分类与课程编码要求在本次教学计划的教学进程表中,要按“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顺序编排课程,每门课程注明“考试”或“考查”。

修订后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需有编号,保留的课程仍继续使用原教学计划中的编号,新增课程的编号则按规律顺沿编写,不与以往编号重复。

课程代码编制规则:共6位,第1位为类型号(1-专升本脱产,2-专升本业余,3-专升本函授,4-高起本脱产),第2、3、4位为专业排序号,第5、6位为课程排序号。

各专业对应的课程代码前四位编码见附件1。

如302306,原代表专升本函授的排第23个专业“会计学”中的“统计学”课程。

在基础课中,固定编号的课程为:本次编入教学计划目录土木工程专业教学计划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1、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工程力学、岩土力学等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土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道路与桥梁等行业从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教育、研究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

2、培养要求:本专业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两个专业方向。

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教学过程,学生能获得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较全面地获得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受到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和相关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从事本专业领域的设计、施工、管理及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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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扬大教〔2007〕16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注册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具体要求如下: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2)参加高等成人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3、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五级分制中等及以上。

4、对学院要求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者,成绩必须及格。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
(二)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本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四)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等形式)被确认作弊者;
(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查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及以上者;
(七)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学校受理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外语水平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通过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审批程序: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学生填写《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的工作人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将审核合格者名单送教务处复审。

送审时须附下列材料:
1、《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申请者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平均分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3、学位申请者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
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位申请者确定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的成绩。

(三)审核教务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册》。

(四)教务处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

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教务处为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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