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环境法治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并分析其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环境法治的意义环境法治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在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环境保护模式,以法律为基础,通过规范行为、制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环境法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权益。
环境法治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在环境保护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2. 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通过法律规范环境行为,引导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和环境的长期稳定。
3. 强化环境监管。
环境法治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打击,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环境质量。
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环境恶化,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2. 保障人民健康。
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环境健康风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
3. 推动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其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治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我们通过制定环境标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等手段,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课程论文2013-2014第二学期论文题目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学生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4班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 2014/5/24 2014年 5月 24日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建设【正文】生态是生命与其存在环境有机联系的状态,它指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作为生命体与生物圈以及与生物圈存在的环境的关系,亦即是人与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各因素有机联系的状态。
文明是指社会状态的开化程度和进化状态,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自己的结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一次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党的十八大又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完整部分提出并加以阐述。
同时,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
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高级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类文明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阶段。
原始文明时期,人们依赖集体的力量生存,物质生产活动主要靠简单的采集渔猎;农业文明时期,铁器的出现使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产生了质的飞跃,农业技术和农业文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拥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开发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获得的。
浅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doc

浅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问题已经不仅是大自然的问题,而且是人类自身的问题,是涉及到人类现在与未来的大问题。
生态文明的兴起和发展,促使人们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善待自然,探索解决生态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的法治化途径。
一、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生态文明(一)和谐社会是人类的不懈追求和谐的意思是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
追求社会和谐、崇尚和谐理念,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
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仁人志士不懈地探寻和谐社会思想、尝试和谐社会实践。
在国外,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欧文的“新和谐公社”,反映了西方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描绘、设计与憧憬。
在我国,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提倡“和为贵”、董仲舒等人的“天人合一”、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陶渊明的“桃花源”、孙中山提倡的“天下为公”,康有为的“世界大同”,这些思想和主张,无不表达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美好向往。
当今,和谐有着更为普遍、更高层次的价值意义。
十七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人类正是在不断追求和谐、克服不和谐的过程中获得进步和发展的。
(二)生态文明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文明是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正在向生态文明转变,生态文明是一种高级文明形式,是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的人类文明,是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方面的升华。
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性的难题,它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过程一路前行,甚至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
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重要性的增强,对于如何保护生态环境这个问题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而为了保护环境,需要加强关于环境的法治建设。
因为在法治的保护下,环境才能被更好的保护,人们才能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文明是一个新概念,它是人类为了能够够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所提出的一种宏大的文明修养目标,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人类对于环境保护认识的深化,同时它也代表了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因此,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法治与环境保护法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法治包括国家机关尊重人权、依据法律、限制职权、审慎判断、垂询公正的原则,深化扩大了人的自由权、安全权和知情权,确保公民、组织和国家依法行使权力。
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其中,法治的保障、刑事与民事赔偿途径的清晰、科学技术的支持等因素,成为了环境保护中的关键。
保护环境需要进行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法是保护生态环境最基础的工具之一,它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防护资源等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开展。
环境法不仅是一套调节法律,而且是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宏伟承诺。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一种文明创新,它通过对广大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类型、功能、特征、性质、结构、变化规律等方面的深刻理解和分析,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的道德观念与思想体系。
它强调生态系统的均衡发展,注重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高度的可持续性和全局视角。
生态环境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传统的城市建设相比,生态城市建设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改善空气质量、水质量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构建高质量、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逐渐凸显,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持续发展的理念,而环境法治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治理方式。
这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为人们建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理念、实践以及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理念生态文明的理念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发展的同时尊重自然规律,保持生态平衡。
而环境法治则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人类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这两者的理念都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旨在避免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一个更为可持续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实践生态文明的实践需要人们深入理解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这包括限制工业污染、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等。
环境法治的实践则依赖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等方式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实践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
三、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前景随着社会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对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未来,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人们将推动各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环境挑战。
同时,社会将加大对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这将为未来建立更为美好的生态环境奠定基础,并推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我们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来。
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企业应推进绿色生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公民应培养环保意识,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环境问题与治理方案

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环境问题与治理方案2023年,环境问题依然是人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等过程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建设更加美丽、舒适、健康的环境,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我们必须找到有效的环境问题治理方案。
生态文明和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文明建设方向,以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为前提,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它是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力方式。
只有通过生态文明的建设,才能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持续治理。
环境问题和生态文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环境问题,比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不仅仅是人类威胁生存的问题,也是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重要表现。
而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建设,需要实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准则。
因此,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出发,环境问题的治理方案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性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欧美国家在工业化以后,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开始积极推进环保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而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速度相对较快,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的治理,既是对未来生存环境的保护,也是对个体健康的保护。
大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体污染导致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因此,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看环境问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关键一步。
根据生态文明理念,下面几点可以看作环境问题治理方案的核心:1. 加强环保法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环保自主管理、监督和执法力度的加强。
提高违规成本,强化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加大对环境侵害行为的监测和严格处罚,形成有效的刚性约束。
2. 推进企业绿色转型实施绿色生产,推广绿色技术,引导企业采用低污染、低排放、高效能的生产方式,注重产品环境标准的考核,促进生产模式的转型升级。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中国近年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这是顺应时代需求,为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当前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应对之策。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基础。
当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挑战,如地方保护主义、环保投诉渠道不畅等。
此外,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劣质环保项目仍然存在,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环境资源。
因此,应加快推进环保法规的落实,严格实施环境保护部门主体责任,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合格环保项目的监管,并加大对环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顺畅实施。
二、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环境监测和监管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市和农村的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了不少相关监测工作。
但是,在数据公开、监测方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进之处。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和提高监测质量,应增加环境监测的范围,包括水、空气、土壤、噪声等多个方面;创新监测方式,使其更加精准、快速和有效;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下,依托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环境监管和监测的能力。
三、建设环保产业和推进生态产品推广环保产业和生态产品推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当前,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中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但是,仍然需要从市场化出发、从产业培育着手,加大环保产品的研发,扩展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
同时,政府和企业应加大生态产品的推广力度,推广环保理念和文化,让广大公众了解和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生态文明意识的培育,提高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责任。
四、推进能源转型和环保技术应用能源转型和环保技术应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热议的话题。
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而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对于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首先,环境法的制定与完善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
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通过立法对环境的保护作出规定,可以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环境法还可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明确责任义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
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可以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法治体系,为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奠定基础。
其次,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管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
环境法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执行与监管。
只有执行力度得到加强,才能真正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执法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状况的全面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只有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管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推动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中,公众参与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是公共利益的体现,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与监督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力量。
因此,应该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可以增强环境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也可以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人人关注环境、共同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此外,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跨国经济活动往往对环境造成跨国性的影响。
因此,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环境法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国际间可以通过制定共同的环境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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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课程论文2013-2014第二学期论文题目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学生专业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4班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 2014/5/24 2014年 5月 24日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建设【正文】生态是生命与其存在环境有机联系的状态,它指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作为生命体与生物圈以及与生物圈存在的环境的关系,亦即是人与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各因素有机联系的状态。
文明是指社会状态的开化程度和进化状态,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自己的结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一次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党的十八大又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完整部分提出并加以阐述。
同时,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
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高级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类文明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阶段。
原始文明时期,人们依赖集体的力量生存,物质生产活动主要靠简单的采集渔猎;农业文明时期,铁器的出现使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产生了质的飞跃,农业技术和农业文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拥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开发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获得的。
顾名思义,生态文明亦即生态层面的文明,具体来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态。
它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克服其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建设人类社会整体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
它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不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
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实际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
它包括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思想观念、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等要素,是这些要素的有机、完美的组合。
[1]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
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
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关系蔡守秋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即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
[2]由此可见,生态文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通过对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现实生态环境的反思以及对未来社会的长续发展的考虑,在改造自然界和不断地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文明观。
这种生态文明观摒弃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 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 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 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它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程度。
这种文明观也意味着人类在进行改造世界活动的时候,不只是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利益。
诚然,这种价值取向为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之路点燃了一盏明灯。
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法治,是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 ,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
它既包括一国静态的环境法律制度 ,也包括环境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运行和实现状态 ,其内容包括环境法治理念、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
[3]从环境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来看,相比较于环境伦理的道德支持和政府部门的引导,环境法治能够更加全面和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它不容置疑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与生态利益衡平的当今社会,我们的环境法治必然要循着生态文明观的发展思路进行,只有这样才不会偏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观的总体轨道;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必然地要以环境法治为强大的法律支撑,也只有如此,我们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三、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及改善建议(一)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我国环境法治的架构,但仍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还只是一个雏形而已,仍需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重构。
第一,环境法治的理念仍未完全转变到生态文明价值观上来。
虽然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关注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曾经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但是从我们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实际行动中还是秉承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所以才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第二,我国的现行环境立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没有以生态系统理论来统摄整个环境立法的过程;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基本法的应有地位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缺少程序法;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供给不足,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内容滞后以及某些规定缺乏合理性;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一些环境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不够合理。
[4]第三,环境执法和司法上同样也有一些不适应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的问题。
个别机关和人员生态意识比较淡薄 ,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破坏生态的案件重视程度不够 ,错误地认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存在着执法、司法的主动性不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及时落实法律的现象;执法、司法的成本核算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心,执法、司法资源还有待进一步优化配置,减少浪费。
第四,环境守法的难以普及以及环境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也是阻碍我国环境法治进程的因素之一。
目前来看,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还是停留在不触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仍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甚至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利益。
此外,环境法律监督机制并未最大效力地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生态法治的建设和实现的作用,特别是监督政府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严格惩罚破坏生态的行为[5]。
(二)针对我国环境法治现状的改善建议生态文明是当今社会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生态相协调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范式,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也为了实现我们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针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改善建议。
第一,推动“生态文明”入宪,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做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活动的基石。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这表明环境保护是国家保护的一项基本职责。
鉴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必要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在环境立法方面,首先要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立法重心由现行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转变,倡导人口与生态相适应,经济与生态相适应,把生态建设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
其次,由于立法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主导,导致环境立法缺乏理论深度和体系化的综合考虑,所以建议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再次,增加环境立法的程序性规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或者参与环境公益的诉讼。
但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缺乏程序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境保护法无法落实,效力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为一纸空谈,加之没有法律规定的环境自力救济程序,实际生活中的受害者很容易由于利益得不到即使维护而导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为此,我国法律亟待在立法上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空间。
最后,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这既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又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