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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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前言

1.1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项目部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部负责项目部保卫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培训。

2.2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具体领导项目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2.3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4 项目部经营部负责组织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以及人员、保卫用品、服装费用等相关要求。

2.5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合同的实施,完善现场保卫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对保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日常管理。

3 管理内容

3.1 项目经理职责:

3.1.1 负责本项目部的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1.2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治安保卫工作要求。

3.1.3 负责将治安保卫工作与企业的施工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3.1.4 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1.5 监督指导治安保卫工作年度考核、总结、评比。

3.2 项目部安保部职责:

3.2.1 在公司安全保卫部和项目部领导下,预防和打击危害内部的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项目部生产、生活秩序。

3.2.2 宣传教育项目部职工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职工做好“四防”工作。

3.2.3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3.2.4 负责项目部生产保卫工作,制定适合项目部的各类生产保卫制度,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3.2.5 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各类破坏事故。

3.2.6 负责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搞好消防培训及项目部消防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

3.2.7 负责项目部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青工的帮教工作。

3.2.8 负责项目部保安服务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警卫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3.2.9 密切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配合查处本单位职工在外违法犯罪活动和外来人员在单位内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2.10 做好消防预案和治安预案的制定并负责演练实施。

3.2.11 完成公司安全保卫部和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相关管理规定

3.3.1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办公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 办公室要加固门窗,严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出门时,要随手锁门,各类机密文件要做到阅后入铁柜上锁,有专人管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2) 各部门贵重物品要制定保管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

3.3.2 财务、出纳等现金、有价证券部室安全管理规定

1) 财务、出纳室门窗要符合“三铁一器”规定要求,门锁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钥匙要有专人保管随身携带,不得外借。

2) 必须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超额存放,特殊情况超限额存放时,事先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并设专人24小时看护。

3) 存取现金必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派人专人专车押运。

4) 现金、票证和实物收据等凭证和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盖章有效的票证不使用时不准盖章。

5) 离开时必须锁门和保险柜门,接通报警装置,打乱密码锁,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号码要绝对保密。

6) 除按规定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的部门外,任何部门、专业公司、个人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现金或有价证券。

3.3.3 物资仓库和工具房安全管理规定

1) 物资仓库门窗要加固,存储物品符合国家仓储标准,贵重物品要设专人看护。

2)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存、领、发、退、核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被盗和各种案件发生。

3) 工具房要有专人管理,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必须存放需专人看管。

4) 建立严格的治安防范制度,昼夜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人员要监守岗位,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5) 危险物品要专库专柜存放。

6) 存放货物应排列整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保管人员应熟知消防常识,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7) 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4 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任何部门,专业工地、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存放爆炸、剧毒物品,如工作使用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

2) 爆炸、剧毒物品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爆炸、剧毒物品管理使用制度并报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把好购买、运输、存储、领退、验收清点关,实物双人双锁保管,帐物分人管理。

3) 爆炸、剧毒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审查合格后并经过严格的培训方能上岗,要选用品质好,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

4)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凭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5) 爆炸、剧毒物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不得将雷管、炸药、导火索、引信、易燃物品混放在一起。

6) 使用爆炸、剧毒物品的部门及个人不得私存、转送、转让或转借,严禁挪作他

用。

7) 存放爆炸、剧毒物品的库房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照明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设施。

8) 保管人员应熟知消防常识,了解保管物品的性质,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懂得相应的灭火方法。

9) 保管人员入库时必须着防静电服装,不准穿带铁钉的鞋,严禁吸烟,不准将火种带入库房。

3.3.5 生产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 要害部位包括:主机房、锅炉房、主控室、网控室、升压站、通讯室、计算机室、油区、制氢站、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输煤系统、重要设备库区、放射源库,以及其他应纳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2) 要害部位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为天,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 对要害部位施工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审定。否则,用人单位领导负责。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准进入要害部位工作:

a) 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b) 智障或残疾人员;

c) 不能正确履行本职工作的人员;

d) 正在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 要害部位施工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3.6 汽机部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 汽机发电机主体落位厂房后,保卫部门将对汽机区域进行警卫监控,并对作业人员实行进出登记制度,证件不符人员禁止入内。

2) 汽机扣盖时,作业人员要认真清理各瓦座进油管道,指定专人负责汽缸部位安装,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 进入发电机静子部位作业人员,应穿兜内无杂物的工作服,穿转子时,应认真清理静子线槽内任何杂物,防止设备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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