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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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面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民用建筑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本方案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3>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查一处,每处10m²,且不得少于3处;
<3.2>接缝处,应按接缝长度每50m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3.3>细部构造处应全部检查。
<4>屋面保温材料的品种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
<5.1>基层;
<5.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缝隙填充质量;
<5.3>屋面热桥部位;
<5.4>隔气层。
<5.5>屋面与外墙交接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6>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2、主控项目
<1>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水平防火隔离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1>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保温砌块强度等级)、抗拉强度、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2>浇、喷、抹类材料的计量及配合比必须准确。
<1.3>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4>检验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查一处,每处10m²,且不得少于3处;
<2>保温隔热层、防火隔离带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检验方法:剖开钢尺测量或插针法检查、观察。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3、一般项目
1、保温隔热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松散材料应分层铺设、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浇、喷、抹等方式施工的材料必须按配比计量、搅拌均匀、分层铺设、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板材必须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坡向正确;
(3)金属面保温夹芯板材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二)地面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保温或隔热的楼地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筑地面保温或隔热工程质量与验收应符合本方案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3、不同类型采暖建筑对楼地面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地面辐射采暖工程的隐蔽验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批(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楼层或变形缝之间的同一层楼面作为一个检验批,高层标准层每三层作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楼层每1000m²作为一个检验批,每增加1000m²应增加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²应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2)每检验批抽检间数(标准自然间)不得少于5%,且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验,过道、通廊等应按10延米为一个自然间计算。
(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6、楼地面节能工程应对基层、保温材料粘结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
2、主控项目
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的产品类型、规格、等级、热工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
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3、保温隔热锡箔、铝箔等卷材的厚度、抗拉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4、以浇、喷等方式施工的材料的计量配合比、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5、保温层及表面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检查。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间。每处或每间抽查点应不少于3个。
3、一般项目
1、浇、喷类隔热层施工厚度应在现场进行抽查,不得出现负偏差。检验方法:剖开钢尺测量或插针法观察检查。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2、隔热板块材料应错缝紧密铺施,与基层几个层间应粘接牢固、面层应整洁、
相邻板块高差应不大于2mm,板块缝隙应不大于1mm。浇、喷隔热材料应连续铺施、面层平整、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m靠尺、塞尺检查。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间。每处或每间抽查点应不少于3个。
(三)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建筑及建筑装饰装修节能工程低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2、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方案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合同约定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4、必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高效节能照明光源、灯具和节能开关等附属装置,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配电母线、电缆、电线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进场的母线、电缆、电线、电线组件和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应按现行标准和相关节能规定进行现场检验。
6、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7、建筑电气低压配电、动力、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所检测的项目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节能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试运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8、母线、电缆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产品的要求,封闭、插接母线槽搭接端严禁损伤和污染。
9、与母线、电缆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楼板洞口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