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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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办事处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办事处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由物流公司营运部综合办公室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第六条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等。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途中经停,应当有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能够外的地点经停。

第七条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超速运输。危险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运输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车厢内不得载人,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

第九条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

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丢失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称,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办事处车辆由办事处调度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十二条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三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四条所有车辆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制定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被盗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1、驾乘人员上岗前,应对口接受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在每次运输前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特别

检查传动、转动、制动等部位,严禁病车运输。平时应注意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车辆严禁携带多余燃料和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过程中,确保关闭发动机。加油后地盘、发动机外壳应擦洗干净,不得有废油与机油。

4、装车时,驾乘人员也应对爆破器材包装进行检查,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内,具体按《爆破器材运输车使用说明书》中危险品同车运输表执行。

5、每车爆破器材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装载质量的三分之二及爆炸物品运输上核定的数量,严禁超量装载。同时,应尽可能的将爆破器材均匀地装在车厢内,包装件总码垛高度不得超过1.5m。

6、在运输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7、运输中遇有雷电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带上,并距人口稠密区和高大树林不少于200米。停车后应关闭发动机,驾乘人员应撤至距运输车200米以外,但警卫人员应能警戒车辆。

8、当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标示后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情况下方可修理,修理中严禁运用明火。

9、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10、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路途中,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

大于5%的路段。

11、行车时应控制好车速,高速路面行车车速不应超过80Km/h,一般路面行车不应超过40 Km/h,夜间行车不应超过30 Km/h。遇恶劣气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区等,车速应适当降低或停驶。

12、两辆以上车辆运输,在一般道路上,前后车之间应保持50米以上的车距;在高速公路上,前后车之间应保持200米以上的车距;上下坡时,上下车不应小于100米。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之间应保持随时能够制动停车的距离。

13、车辆运输途中,驾乘人员应服从公安部门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检查。

14、车辆前胎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不得使用翻新轮胎。车辆前后轮胎充气应适当。

15、行车时电瓶应稳固、牢靠,无特殊情况驾乘人员不应随意改变电瓶的安放位置。

16、每行驶160Km左右应停车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制动系统是否漏气,车辆轮胎是否过热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17、车辆上路时,应选择平坦宽阔的道路行驶,并尽可能绕过人口稠密区;如难以绕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18、运输途中住宿时,应选择较为安全和偏僻地点住宿、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2车辆每行驶1500—25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保养内容包括清洁、检查、紧固、调整和润滑

3、车辆每行驶2500—5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保养、检修内容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按规定进行扭矩检查,紧固车辆外露各联接机件的螺栓、螺母,对润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润滑脂和润滑油,保持各润滑部位润滑性能良好

4、车辆每行驶4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三级保养(总成拆解)以上的项目检修,除完成一、二级检修保养项目外,还应完成以下项目:

4.1、清洗燃油箱和冷却系统;

4.2、检查车架有无变形,铆钉有无松动、脱落等现象,必要时修理,除锈和补漆;

5、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修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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