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第2节旅游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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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二节包价旅游合同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景区等经营者。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

1.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是旅游者与组团社

组团社是组织、安排旅游行程,并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旅行社。

组团社签订合同后,可以自己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可以委托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履行辅助人来完成。

2.包价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关于旅行的全部或者综合给付

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综合性的服务。

3.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是大多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不与对方当事人预先协商的合同。

由于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提供,提供方有可能拟定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对方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合同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1.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同应当记载的事项

(1)委托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2)导游服务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旅游行程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行程单,包括具体旅游服务时间、地点、内容、顺序等,是对包价旅游合同所承担义务的具体化。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是合同的外部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及相关义务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的旅游格式合同包括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旅行社自己制定的旅游合同。

前者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公布相关的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后者是旅行社自己设计的格式合同。

无论采用哪种格式合同,均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旅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义务

法律对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1.旅行社说明和解释旅游合同条款的义务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二至第八款所载的内容,即: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2.旅行社提示购买保险的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负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旅游者自身。

3.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1)具体内容

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

二是存在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

具体内容包括: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2)具体方式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警告、提示等方式。

四、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变的基础上,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旅行社主体的变更以及旅游者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

(一)旅行社主体的变更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自行安排旅游者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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