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二审答辩状

合集下载

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二审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二审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杨*,女,****年**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答辩人就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对本案是否为何*本人提出的上诉存在质疑,上诉状中何*签字明显不是其本人所写。

上诉状中的落款日期也是上诉期限最后一日。

答辩人认为本案上诉不是何*本人在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故其提起的上诉程序不合法。

第二,上诉状中称因双方未对账,故应当借款应当扣减43.1万元,实属荒谬,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一目了然,何*分文未还,正因如此,双方无需对账,何*便向杨*出具了借条。

第三,上诉人称,本案借条仅是对之前双方借款经过的陈述,有悖常理。

何*向杨*出具的不是情况说明,或者证明。

而是借条,不管是从抬头,内容,还有落款的“借款人”称呼上看,都是标准的借条格式。

本案借条上明确记载2014年前借到40万元,2018年4月份借到30万元,该借条最后一句载明:“合计借款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元)”,这不仅可以证实双方的借款经过,还可以证明截止2020年8月28日落款之时,何*尚欠杨*借款70万元。

故何*一审举证2020年7月以前的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

第四,上诉人称其于2020年7月前还款43.1万元与借条内容矛盾,且有悖常理。

假设何*2020年7月以前转账的金额系用于本案还款。

其转款多达10余次,金额高达40余万元,且最近一次转款系2020年7月28日的5万元,距离其向杨*出具借条的时间即2020年8月28日仅相差一个月,何*应当清楚得记得其已向杨*还款一事,故何*不可能再向杨*出具70万元的借条,或者至少在借条上作出还款说明。

根据生活常理,没有人在清偿大部分借款后,依然向对方出具全部借款的借条。

况且,本案被告系**大学毕业高级知识分子,而且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出具借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然而,何*依旧向杨*出具了70万元借条,且借条上未作出任何还款说明。

直到一审开庭,由其代理人提出了令人惊愕的已还43.1万的说辞。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精选6篇)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精选6篇)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精选6篇)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篇1答辩人: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退休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___)市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______出具的中明确出借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______(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_________(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______(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_______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_________(即被上诉人)向_________(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_________(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

如,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

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

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________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二审答辩状(民间借贷)

二审答辩状(民间借贷)

二审答辩状(民间借贷)答辩人:***,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24)闽***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进行答辩,答辩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并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自认“有欠上诉人***万元货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本条款所规定的自认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本案答辩人并非在庭审准备工作过程中与一审审判员谈论关于货款款项的问题,并非询问而只是正常的聊天,且货物买卖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显不同,被答辩人根据该条款规定认为:“原审法院未能将该事实记录在案,违背客观事实并作出错误判决。

”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货物交易往来,案涉借贷金额因货款已大部分抵消”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答辩人明确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答辩人请求借款,被答辩人确认《欠条》、《借条》系其所写,均属于借款,也确实收到相应款项,合计***万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货物交易,但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确认过抵消相应货物款项,一审庭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不提供相应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日常生活常识,若被答辩人确实与答辩人发生货物交易并抵消大部分款项,那应有相应结算记录且被答辩人会主张返还《欠条》或《借条》,若答辩人拒不返还,被答辩人大可以报警求助或通过起诉要求返还,但被答辩人既没有相应的举措又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而可以认定被答辩人诉称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货物交易往来,案涉借贷金额因货款已大部分抵消”没有事实依据,纯属狡辩,应予以驳回。

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

被告,XXX。

原告,XXX。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XXX,特此向贵庭提交二审答辩状,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向贵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我作如下答辩:
1.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原告主张我应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我并没有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发生。

同时,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的利息支付方式和利率,因此,原告主张我支付的利息部分不成立。

2.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原告主张我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我并没有违约的情况发生。

因此,原告主张我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成立。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

原告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存在逾期不还款或者违约的情况。

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三、关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希望贵庭能够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并没有存在逾期不还款或者违约的情况,也没有存在应当支付利息的情况。

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被告,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本案的二审答辩状,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判。

民间借贷原告答辩状范文(热门3篇)

民间借贷原告答辩状范文(热门3篇)

民间借贷原告答辩状范文第1篇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_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

根据《_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

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

借款答辩状范文

借款答辩状范文

借款答辩状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答辩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_____。

联系方式: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

因原告_____诉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借款金额并非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向其借款_____元,但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仅收到了_____元。

这其中的差额是由于原告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答辩人实际的借款本金应为_____元。

二、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首先,双方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其次,即便按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计算,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也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合法、合理为原则。

三、答辩人已部分还款截至目前,答辩人已经通过_____方式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共计_____元。

这部分还款应当在最终的债务核算中予以扣除。

四、答辩人目前的经济状况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由于_____(阐述具体原因,如失业、生病、经营亏损等),答辩人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目前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借款。

但答辩人愿意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所欠债务。

五、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在借款发生时,原告明知答辩人的还款能力有限,仍向答辩人出借资金,并且在利息计算和追讨方式上存在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困扰。

综上所述,答辩人承认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但对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以及还款责任等方面持有不同意见。

答辩人愿意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或者由法院依法判决。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系申请人借款的被告人。

本人对原告借款事宜存在争议,特向贵院提出答辩状,希望贵院给予公正、公平的审理。

一、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的争议原告主张,申请人向被告人借款一事的主要事实是:在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向被告人借款人民币X万元,约定利息Y%,借款期限为Z个月,可在借款到期后还款给申请人。

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未按期归还贷款。

我对上述事实及理由的争议如下:1. 申请人向被告人借款的金额、利息和还款期限等事项存在争议。

申请人声称借款金额为X万元,但我作为被告人,始终未接受这一事实。

我们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金额确为X 万元,并且未能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我承认他声称的借款金额的证据。

2. 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缺乏真实性。

虽然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所谓的借款合同,但该合同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我本人签署,并且签名也并未经过公证,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且,在签署合同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关于合同内容的说明或解释,也没有明确承认或同意合同内容。

3. 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提供还款证据。

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Z个月,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清晰、准确的还款证据来证明我未按时归还借款。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无法证明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存在争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存在欠债的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也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我希望贵院可以充分考虑这些争议,并准予我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进行辩解。

二、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及争议原告主张,申请人向被告人借款一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中的借款合同相关条款。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人应当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对上述法律依据的争议如下:1. 申请人未能提供清晰、准确的借款合同,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

借款合同二审答辩状

借款合同二审答辩状

借款合同二审辩论状下面就由来为大家带来借款合同二审辩论状,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辩论人:陈某,男,19 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辩论人:王某,女,19 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详细辩论如下:被辩论人所称辩论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辩论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工资款,且被辩论人至今尚欠辩论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年4月,辩论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辩论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详细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完毕后一个月内向辩论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辩论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辩论人屡次催促被辩论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辩论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辩论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辩论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辩论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辩论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辩论人将其从被辩论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辩论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辩论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辩论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辩论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辩论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辩论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辩论人:20 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份。

辩论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款纠纷二审答辩状
借款纠纷二审答辩状: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XX(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王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XX(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

如,20XX年12月9日、20XX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XX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

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

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

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XX,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XX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XX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

假设李XX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XX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XX来偿还该部分款项。

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XX"处应为"李XX"。

故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XX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