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9页)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法律行为从无到有,其所解决的是“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的问题,而不关注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即能否发生行为人期望的法律效果。
因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层面的评价”,而非“法律价值层面的评判”。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其他成立要件,也能成立。
(2)意思表示【提示】即便是当事人因受欺诈、受胁迫及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3)标的标的,即法律行为的内容。
【提示】标的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一般要件之外,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实践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要求行为人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
(3)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要求采用法定的特殊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
【案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解析』乙的行为不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欲发生某种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被相对人了解的过程。
教授甲公告其新著的书名及价格的行为属于“要约”,即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欲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学生乙虽有签名行为,但由于其欠缺订立合同的意思,故该签名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
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未成立则谈不上生效。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详细描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了解)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了解)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成立VS生效】(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掌握)1.生效要件:【思路图】2.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1)自然人:(2)法人:①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有效②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例题:1.甲有一块手表,不小心丢失后,由乙拾得。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乙将手表交到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手表归乙所有B.将手表归还给甲是乙的义务,即使甲刊登了悬赏告示,乙也无权获得悬赏告示中约定的酬金C.起先乙向甲表示拒绝归还手表,得知甲有悬赏告示后表示愿意归还,乙有权向甲要求获得告示中约定的酬金D.乙在将手表交到国家机关的路上由于重大过失导致手表毁损,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且不知权利人的,自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选项B,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拾得人有权要求获得约定的报酬。
选项C,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选项D,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可适用除斥期间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除斥期间。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节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5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五)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0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0年)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答案】A【解析】选项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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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遗赠)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
【链接】★形成权: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
2.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
3.按法律行为的效果:负担行为(债法)和处分行为(物权)。
4.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但可以附义务)。
5.★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2】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生效:
2.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可以撤回。
3.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做文义解释,无相对人做真意解释。
【考点3】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必背法条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必背法条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第1页。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上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2)新增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卷)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本章是基本理论章节,对理解学好合同、票据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内容,考试多以案例形式考查,分值较少,3分左右。
专题概要专题一民事法律行为专题二代理制度专题三诉讼时效制度专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概念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A.租赁合同B.所有权转让C.买卖合同D.拆除房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让与物权(转移所有权)、抛弃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负担行为设定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最常见的负担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如买卖行为。
故,选项B是处分行为;选项AC是负担行为。
选项D拆除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考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选项B 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考点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能够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的生效【考点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全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3.无效行为的后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能补正!▲【考点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类型2.法律后果——可撤销【考点五】效力待定行为★★★1.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2)狭义无权代理;【注意】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他人之物:没有所有权、没有经过所有权人授权共有物:没有达到法定的处分标准2.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后果【考点六】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二者区别: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具有确定性2.所附条件的要求:将来的、约定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3.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行为,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前的效力:已成立、未生效。
【考点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 ★2.代理权的来源与滥用★★来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3.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考点八】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效力与适用范围★★★(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口诀:头存在):①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意结合公司法、破产法考查——下页法条链接)②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法条链接:▲【公司法】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U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的特征: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意思表示的生效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也可以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实践性i去律行为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②虚假意思表示;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①重大误解;②受欺诈;③受胁迫;④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行为总结:撤销权(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民事行为确定为不成立的,比照处理)。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⑴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斜牛未必达成,期限终会到来。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I牛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可能发生的,认定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2023新增)【知识点2】代理1.代理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原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权滥用【知识点3】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过期,不丧失实体权利,只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1)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蜥辩有效;(2)一审未提出诉讼时蜘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PA经济法:第02章考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P2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考虑: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对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由意思表示决定,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
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常见的事实行为有创作行为、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建筑房屋等。
【提示2】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共进晚餐、山盟海誓、传递信息、在宴会上致辞、打扫自己的房屋等。
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考点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26)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成立),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考点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P27、28、29、31)1.无效(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二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二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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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
单选题1题1分3题3分5题5分
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
合计3题4分4题4.5分5题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上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2)新增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卷)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第4章内容)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单选题)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
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2013年)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2·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无效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
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例题4·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
B.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C.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答案】B
【解析】(1)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在本题中,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
【例题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