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窑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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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政策力度的加大,推进节能减排可谓是迫在眉睫,而目前平泉小寺沟地区现有的石灰生产线大多是采用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型土窑生产石灰。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这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土窑生产属于淘汰范畴,势必将面临关停企业,因此选择产量高、环保节能型的机械化立窑是非常必要的。

由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4座JHZS250立方米型节能环保自动化立式石灰窑项目,总投资2400万元,年生产石灰20万吨,选址位于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西大窑村,占地面积55964 m2。项目所用原料石灰石来源于企业自有采区,年处理石灰石约36万吨,经现场勘察,项目已开始土建施工。项目厂址充分利用当地便利的交通及充足的水电条件,并为平泉县的经济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创造了极好的条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二OO九年十月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到委托书后,我单位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环保法规及承德市环保局的要求,进行了现场踏勘、环境监测、类比调查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得到了承德市市环保局、平泉县环保局以及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第一章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建设依据

(1)平发改投资备字〔2009〕63号“关于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自动化石灰窑建设项目的备案证”2009年9月2日。

(2)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新建4座JHZS250立方米型节能环保自动化立式石灰窑项目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2009年9月16日。

1.2.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1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6]3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1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15)《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7日;

(1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

(17)《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冀环控[1998]25号;

(18)《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95);

1.2.3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1994.04.0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04.0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04.01;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3),1996.07.0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1.2.4技术资料

(1)《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新建4座JHZS250立方米型节能环保自动化立式石灰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提供有关工程资料;

(2)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承德静华矿业有限公司新建4座JHZS250立方米型节能环保自动化立式石灰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承环管函(2009)81号。

1.2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评价目的

(1)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评价,掌握项目建设地区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环境现状;

(2)通过工程分析,查清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规律和排放量,确定污染因子、环境影响要素;

(3)根据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结合项目所在地环境、拟建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分析论证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及其清洁生产水平、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及选址的合理性;

(4)预测工程项目运行后可能产生的污染及其对区域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5)以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为前提,结合产业政策、公众参与等综合分析结果,从环保角度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和建议,为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1.2.2评价原则

(1)为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服务,注重评价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公证性,以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正确,环保措施的切实可行;

(2)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根据技术导则要求,突出重点环境问题;

(3)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精神,全面贯彻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4)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注重对生产全过程的控制;

(5)充分利用已有可利用资料,缩短评价周期,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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