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贵州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动全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隐患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方面或其他人为的因素,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取的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隐患危害程度、涉及面,并

对风险实施整改消除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贵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实施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变化涉及监管职能调整的,承接该职能的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

第六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省食安办报告。

第七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超出其部门监管范围的食品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省食安办报告。省食安办接报后,应根据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对无法分清责任部门的,立即通知有关辖区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进行查处。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由省食安办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所在辖区监管部门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省食安办应督促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第十条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省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集中隐患排查后,要填写《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见样表),并及时报省食安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分管领导签字: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签字:

注:“隐患名称”是指违法违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食品的行为,特别是各类“黑窝点”。请各部门将排查表及时报省食安办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