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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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乐清市振弘开关有限公司

1.适用范围:

各车间

2.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的质量工作行为,使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

断提高,有效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降低质量损失,对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质量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并使各质量事故处理有据可依,特制定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各个部门。

3.责任种类:

1 主要责任(60%)

2 次要责任(25%) 3连带责任(15%) 4 连带责任1(10%)

4. 产品质量事故分类

一般质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的质量事故。处罚人民币(100元)重大质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质量事故,处罚人民币(200元)。

严重质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处罚人民币(500元)所有与质量有关的管理者分担

5 .质量事故责任划分

1班组长调试好模具或工装夹具、钻头、刀具以后,安排操作工时,要仔细说明操作方法,并教会操作工自检方法,和注意事项,才能进行操作。班组长要对车间安排的每道工序负责跟踪检查,确保车间质量稳定生产,班组长没有及时跟踪检查,出现质量(批量报废)事故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2.未经检验员首检,操作工私自加工的,出现(报废)质量事故,操作工负主要责任。

3.每次加工时,经检验员首检确认合格,同意生产,出现(批量报废)质量

事故检验员负主要责任(检验员首检确认有误的情况下)。

5.检验员首检确认合格同意生产,操作工加工时负责对加工的产品自检,发现不合格制品时立即

停机,未及时自检出现质量事故,操作工负主要责任。

6.巡检员负责对首检过的产品进行巡检,每2小时内巡检一次,如果出现质量事故2小时以内,

检验员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小时巡检员没有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批量报废检验员承担主要责任。

7.巡检过程中巡检员发现质量异常时,有权通知操作工立即停机,将在制品隔离等后处理,如果

不服从管理,操作工负主要责任。

8.加工过程中操作工自检时发现质量异常,通知班组长并仔细描述质量异常,班组长没有及时处

理,出现质量事故,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9.巡检时发现质量异常,通知班主长修模或停机处理时,班组长未及时处理,继续加工,出现质

量事故,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10.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不在以上范围内或以上责任划分处理有争议时,由总经理、技术

部、质管部、生产部,以会议形式得出处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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