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I01:2015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准则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CNAS实验室认可相关规范文件清单》

16.
CNAS-CL18: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13-12-25/
2015-06—01
CNAS-CL18: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4—07-01
17.
CNAS—CL19:2010
2014-09—01/
2015—06-01
19.
CNAS—CL2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二次修订)
2007-04-16/
2015-06-01
CNAS-CL2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
2007—04—30
8.
CNAS-CL10: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12—06-11/
2015—06—01
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一次修订)
2014-06-10
9.
CNAS-CL1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一次修订)
2006—06-01/
2015-06-01
14.
CNAS-CL16: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5年06月01日第二次修订)
2007—04-16/
2015-06-01
2010—12—30/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CNAS-R01:2015
第 6 页 共 16 页
CNAS-RL03:2015《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Rule for Accreditation Fees For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3年 03月 01日发布 2015年 07月 29日第二次修订 2015年 08月 01日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3 术语和定义 . (3)4 收费原则与用途 . (3)5 收费项目与标准 . (4)6 收费要求 (4)7 附录 (4)附录 A :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 (5)前言本规则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的制订是为了加强 CNAS 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
本规则取代 CNAS-RL03:2009。
本规则此次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为:——申请费调整为 500元;——评审费调整为 2500元 ×人 ·日数。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最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3 CNAS-RI 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2.4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5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6 CNAS-RL07《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 ISO/IEC 17000和 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CNAS-RI01:2015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条件 (4)5 认可流程 (4)5.1 初次认可 (4)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5.3 监督评审 (9)5.4 复评审 (10)6 申请受理要求 (11)7 认可评审的要求 (12)8 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 (13)9 认可变更的要求 (14)9.1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14)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10.1 暂停认可 (15)10.2 恢复认可 (16)10.3 撤销认可 (16)10.4 注销认可 (17)11 权利和义务 (17)11.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11.2 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8)前 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01)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本次修订根据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实施,结合多年来检验机构认可的经验,除在文件结构上进行调整以满足认可同类文件一致性要求外,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使该文件更加符合认可工作的实际。
CNAS检验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2019-2-20
序 号 1 通 用 2 认 可 3 规 则 CNAS-R03:2018 《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018-3-1 2018-3-1 CNAS-R02:2018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018-3-1 2018-3-1 CNAS-R02:2015 《公正 性和保密规则》 CNAS-R03:2015 《 申 诉、投诉和争议处理 规则》 4 检 验 机 构 专 用 认 可 规 5 则 CNAS-RL02:2018 《能力验证规则》 2018-3-1 2018-3-1 CNAS-RL02:2016《能 力验证规则》 2018-3-1 CNAS-RI01:2018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018-3-1 2018-3-1 CNAS-RI01:2015《检 验机构认可规则》 2019-3-1 CNAS-RI01:2016 版于 2018-3-1 废 止。 2018 版进一步 明确诚信问题的含 义; 增加 CNAS 及检 验机构的义务等; 调整认可周期及后 续评审安排,并区 分认可周期与证书 周期。 换版修订 + 实质性 修订 2018-3-1 换版修订 + 实质性 修订 2018-3-1 类 别 文件编号 CNAS-R01:2018 文件名称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 明规则》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7 《认可 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 声明规则》 旧文件废止时间 2018-3-30 增加了实验室动物 和审定核查机构认 可标识和使用规 定。 换版修订 + 实质性 修订 备注
2018-3-1
CNAS-CI14:2015《检 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用能单位节能检验 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8-3-1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及要求
1、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须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解读: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外资性实验室,明确规定要按我们中国的规则行事。
2、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
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
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
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
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解读:CNAS现已对申请实验室所申请的检测/校准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是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什么是经常开展的项目?a.必须是实验室的主要检测/校准项目;b.每个月至少有一次检测/校准经历活动。
什么是成熟的项目?a. 要求实验室人员比较娴熟,仪器设备性能稳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业务量应该比较多、并且是持续的,不能上半年忙的要死要活,下半年可以关门回家睡大觉的那种具有强季节性的业务活动,比如说粽子、月饼的检测就属于此类型;b.近两年没有开展或再开展的检测/校准活动,不能算具备成熟的检测/校准项目,即使两年前经常做、非常成熟也不行,正所谓:手不磨容易生茧,刀常不用就容易生锈,过期无效作废。
c.检测/校准经历每月少于一次的,要实施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以避免检测/校准能力的退化;3、实验室无论何种原因未保存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结果不一致,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实验室不能提供检测或校准原始记录,无论是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的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将导致不予认可或撤销认可资格。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1702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 年 07 月 15 日 发布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实施
CNAS-CC01:2015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实施
2015 年 07 月 15 日 发布
CNAS-CC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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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 10.1 10.2 10.3
认证机构与其客户间的信息交换 ................................................................... 19 过程要求 ......................................................................................................... 20 认证前的活动 ............................................................................................... 20 策划审核 ...................................................................................................... 22 初次认证 ...................................................................................................... 24 实施审核 ...................................................................................................... 26 认证决定 ...................................................................................................... 29 保持认证 ...................................................................................................... 30 申诉.............................................................................................................. 33 投诉.............................................................................................................. 33 客户的记录 ................................................................................................... 34 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 .............................................................................. 35 可选方式 .................................................................................................... 35 方式 A:通用的管理体系要求..................................................................... 35 方式 B:与 GB/T 19001 一致的管理体系要求 ............................................ 37
CNAS RL0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 AS-R L01R u l e s fo r the a ccr ed i tat i on of l abo r ato ri e s (2)1 (3)2 (3)3 (3)4 (4)5 (4)5.1 (4)5.2 (7)5.3 (8)5.4 (10)6 (10)7 (11)8 (13)8.1 (13)8.2 (13)8.3 (13)8.4 (13)9 (13)9.1 (13)9.2 (14)10 (15)10.1 (15)10.2 (15)10.3 (15)10.4 (16)11 (16)11.1 CN AS (16)11.2 (17)CN ASCN AS CN ASCN AS//CN AS200620071201120131 20152016I S O/I E C 17011 20171CN AS/22.12.2 G B/T 27000i dt I S O/I E C 17000 2.3 I S O/I E C 170112.4 CN AS-R012.5 CN AS-R022.6 CN AS-R032.7 CN AS-R L022.8 CN AS-R L032.9 CN AS-R L043G B/T 27000I S O/I E C 170113.13.23.3——————[I S O/I E C 17025:2017 3.6]3.43.5CN ASCN AS3.6CN AS/3.7[: I S O/I E C 17043:2010 3.7]3.8[: I S O/I E C 17043:2010 3.4]3.93.10CN AS3.113.12CN AS3.134CN ASa)b)CN ASc)CN AS55.15.1.1CN ASCN AS5.1.25.1.2.1 6CN AS 5.1.2.2 CN AS5.1.2.3 CN AS5.1.2.4 CN AS125.1.2.5CN AS33CN AS5.1.35.1.3.1 CN AS5.1.3.25.1.3.3 CN AS5.1.3.4 CN AS5.1.45.1.4.1 CN AS//////5.1.4.2 CN AS CN AS5.1.4.3 CN AS5.1.55.1.5.1 CN AS// //5.1.5.2a)b)c)d)e)5.1.5.3CN AS CN AS11.2CN AS5.1.5.45.1.5.5/2/5.1.5.6 /CN AS 5.1.65.1.6.1 CN AS5.1.6.2 CN AS CN AS5.1.6.3 CN ASa)b)c)d)5.1.6.4 CN AS5.1.6.5 CN ASa)CN AS24CN AS/c)b)6c)a 5.1.75.1.7.1 CN AS225.1.7.2 CN AS61 CN AS5.1.7.3 CN AS5.1.7.4 CN AS12CN AS5.25.2.15.2.1.1 CN ASCN AS5.2.1.2a)//////b)//c)///d)5.2.1.3 CN AS2 5.2.1.45.2.1.55.2.1.6 CN AS5.2.1.75.2.25.2.2.1a)b)c)CN ASd)CN AS CN AS5.2.2.2 5.1.7.45.3CN ASCN ASa)b)/c)5.3.15.3.1.1 12CN AS5.3.1.25.3.1.3/21///CN ASCN AS-G L0085.3.1.45.3.25.3.2.1 CN ASa)CN ASb)CN ASc)9.1.1d)CN ASe)f)g)h)//i)CN AS5.3.2.25.3.2.3/5.45.4.1 2241122422245.4.25.4.35.3.1.3 66.1————————6.2 CN AS6.36.4 66.566.6 CN AS-R L026.7 //6.8 CN AS6.9 //1//23//////1//6.10 CN AS//6.11 CN AS6.12 CN AS6.13a)b)c) 6.2 6.12d) 5.1.2.46.14 CN ASa) 6.13a)b)CN AS24b)6.4 6.56c) 6.6 6.977.1CN ASCN AS37.27.3 CN ASa)////////b)///c)//7.47.5 CN AS7.6 S I S IRM/33CN ASAP L A C IL A C7.77.8a)b)c)d)e)f) 5.1.5.37.9a)b)///c)////d)//e)f) 7.78//8.18.1.1 //// 8.1.28.1.3 CN AS-R L028.28.2.18.2.2 //8.2.3 //6 8.38.3.18.3.28.48.4.1 CN AS//8.4.299.19.1.120CN ASa)b)c)/////d)1///29.1.29.1.2.1 CN AS CN ASa)b)c)d)9.1.2.2 9.1.1CN AS/CN AS/9.1.2.3 9.1.1CN ASCN AS,CN AS CN AS9.29.2.1 CN AS9.2.2 CN ASCN AS9.2.3 CN ASCN AS10CN AS CN AS10.110.1.1 CN ASa)b)c)d)e)//9.1.1CN AS CN ASf)/g)h)CN AS610.1.2 /10.210.2.1CN AS10.2.210.310.3.1 CN ASa)b)c)CN ASd)e)f)CN ASg)10.3.2 CN ASa)10.3.1a)b)10.3.1b)d)6c)10.3.1c)12d)10.3.1e)f)g)24CN AS10.4CN ASa)b)1111.1 CNA S11.1.1 CN AS/11.1.2 CN AS11.1.3 CN AS CN AS11.1.4 CN AS:a)b)c)11.1.5 CN AS11.1.6 CN AS IL A C AP L A C11.1.7 CN ASCN AS11.1.9 CN AS11.1.10 CN AS IL A CAP L A C11.1.11 CN AS11.211.2.111.2.1.1 CN AS11.2.1.211.2.1.3 CN AS11.2.1.411.2.1.5 CN AS11.2.1.6 CN AS11.2.1.7 CN ASCN AS11.2.211.2.2.111.2.2.2/11.2.2.3 CN AS CN AS11.2.2.411.2.2.5 411.2.2.6CN AS11.2.2.8 CN AS11.2.2.911.2.2.10 2CN AS11.2.2.11 9.1.1CN ASCN ASCN AS11.2.2.12 CN AS11.2.2.13CN AS11.2.2.14 CN AS/11.2.2.15 CN AS11.2.2.161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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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条件 (4)5 认可流程 (4)5.1 初次认可 (4)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5.3 监督评审 (9)5.4 复评审 (10)6 申请受理要求 (11)7 认可评审的要求 (12)8 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 (13)9 认可变更的要求 (14)9.1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14)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10.1 暂停认可 (15)10.2 恢复认可 (16)10.3 撤销认可 (16)10.4 注销认可 (17)11 权利和义务 (17)11.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11.2 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8)前 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01)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本次修订根据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实施,结合多年来检验机构认可的经验,除在文件结构上进行调整以满足认可同类文件一致性要求外,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使该文件更加符合认可工作的实际。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GB/T27000 (等同采用ISO/IEC 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 (等同采用ISO/IEC 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
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CNAS-RL02)3.8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9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0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1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2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3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4 检验机构关键活动:指检验机构政策制定、检验过程或程序的建立、检验员的初始选择、合同评审、检验活动策划、检验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3.15 检验机构关键场所:指主要办公室或总部,还包括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覆盖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其他场所。
3.16 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场所的检验机构。
注:检验活动可以在多个地点实施,只有符合3.15要求的地点才是关键场所。
4 认可条件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
CNAS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 认可流程5.1 初次认可5.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际同行评审的相关要求等。
5.1.2.3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5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受理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40个工作日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回复后超过60个工作日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6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5.1.3.1 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
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组建评审组5.1.4.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验专业领域、检验机构场所与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5.1.5.1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被评审方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现场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数量根据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检验机构规模确定。
5.1.5.2 检验机构的现场评审一般包括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和对技术能力的评审,管理体系评审通常在办公室进行,技术能力的评审通常在检验活动现场通过现场见证、现场演示、提问检验员、查阅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如果现场见证项目的选择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现场见证。
对于在现场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见证。
5.1.5.3 应优先选用现场见证的方式对检验能力进行确认。
评审组应对检验机构所有关键场所、所有场所的关键检验项目进行现场见证。
如可能,应尽量多地见证从事关键检验项目的检验员。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应尽可能见证其余所有检验项目和检验员。
5.1.5.4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如就某项评审发现不能形成结论时,将提请CNAS秘书处予以澄清。
此外,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5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清晰地记录评审情况,并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
CNAS 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
5.1.5.6评审组应与被评审方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被评审方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方。
5.1.5.7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5.1.5.8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5.1.6.1 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 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方和评审组,必要时,并进行解释。
5.1.6.3 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
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a) 予以认可;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 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