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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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

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类

1、教学组织事故(A类):指教学管理部门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破坏的行为。

2、教学运行事故(B类):指教师在组织教学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3、教学考核事故(C类):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考核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生的考试成绩失真,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4、教学保障事故(D类):指学校教辅部门、其他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1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教学事故的详细分类及级别认定见附表。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实真相和事故责任人。学校师生有权力,有义务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

第六条凡出现教学事故的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主动向教务处或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

第七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一般教学事故应在3个工作日内、严重教学事故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大教学事故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查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在《教学事故认定表》中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第八条重大教学事故(1级)由校务会组织认定,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主管校长组织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核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的处罚性决定。

第十条凡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发生教学事

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次数及认识态度,经校务会研究分别作如下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入100元课时津贴或工资,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合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1级)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2 00元课时津贴或工资,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高一级职称,尚未聘任者,职称缓聘六个月。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1级)处理。

3、I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l个月工资及上岗津补贴,三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调高原岗位,职称低聘一级。

第十一条凡我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次数及认识态度,分别作如下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100元课时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校予以辞聘,并扣发责任人200元课时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

全部经济损失。‘

3、I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校予以辞聘,并扣除所有课时费,同时,学校将视损失情况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附表一:教学组织事故(A类)

教学运行事故(B类)

教学考核事故(C类)

教学保障事故(D类)

附表二:

教学事故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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