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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消费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摘要:本文先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消费者概念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的建议,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扩大消费行为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程序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可见,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该定义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二,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消费者是购买、适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包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人,还包括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消费者所使用的商品应当是他人生产、制造的,不能是自己生产、制造的;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一)消费者概念不清楚,保护范围不明确。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条规定消费是为生活需要从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我国消费者的主体条件,从而导致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的各种问题,难于认定消费者主体,消费者主体不够清晰、明确。
(二)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但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消费者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必须满足造成消费者身体残疾和死亡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在消费者身体没有残疾或者没有死亡,但是经营者却又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的侵犯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要求精神赔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请求无法可依。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葡萄牙 、 巴西和瑞 士等 国家均有关于 消费者保 护的宪法性条款。将消费 者保护规定在宪法 中反映了这些国家对保护消费者 的重视和决心。笔者 认 为我 国也应该把消 费者的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 的高度。 ( 建立专 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二) 笔者认为 , 可以考虑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 仲裁机制, 门用于解 决消 专 费者权益纠纷 , 尤其是小额纠纷 , 耳前我国已建立起 了完整的消费者 鉴于 权益保 护协会体系, 以及消协作 为一个社会 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 以考 可 虑在现有 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没独立 的“ 消费者权益仲裁庭” 如 同 目 , 前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的地 位 一样 , 务 上 接 受 消协 领 导 , 法 律 地位 上 独 立 于 业 但 消协 。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可 以为消费者 , 特别是小额消费者 , 提供一个灵 活有 效的程序救济机制 , 极 大地 改 善 目前广 大 消 费 者投 诉 无 门 的状 况 。 ( ) 一步 拓 展 消费 者 的权 利 范 围 三 进 随着人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关 系的内容半越来越丰富、 消费者 据此 应 享 有 的 权 利亦 越 来 越 多 。 1进 一 步 尊重 消 费 者 的安 全 权 , 营 者 除 了保 证 其 提供 的 商 品 或 服 . 经 务符合保障人 身、 财产安全 的要求外, 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 的消费环境 和场 所 。 2 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 , . 隐私权的保护应 当尽快列入法 律保 护的范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 的个人信息 , 未经 消 费者本人同意 , 也不得将 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 对确需 知晓 、 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 营者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应从 制度上制定 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各不同行业对消费者 隐私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3 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 第 5条 的“ 销售者” 修改为“ 营者” 经 以扩大责任的主体 , 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 权 是非 常 有 利 的 。 总之 ,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 , 随着国家尊重 和 并 保障人权的宪政 以及经济 的发展 、 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 , 对不法经营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 更加法制化 、 制度化 , 而消费者 的维权意识将不 断提高 , 维权途径将会更多 , 更高效, 这些 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利地位相对较弱,一些企业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地欺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损失。
因此,建立跨越性、细致化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保证消费者权益受到切实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并实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法律权威性和有力性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
2. 维权途径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多元化的维权途径。
如,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被侵犯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等。
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经相对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1. 关于监管力度的不足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齐备,但仍然存在投诉渠道的滞后、处理复杂投诉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的强势地位,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很难推动企业方面进行整改。
2. 信用管理的不完善对于一些企业,现代社会的实名制并不能防止其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
许多企业采用在网上隐瞒信息、虚假宣传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却不受到任何惩罚。
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防范企业恶意欺骗消费者。
三、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起跨越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构成。
这些法律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尽管有关部门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条款和具体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一些企业和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但执法部门并未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导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彻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自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需求逐步增加,对于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却不足。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过于追求低价、忽略了对商品或服务品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改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针对当前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强执法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和商家的监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和企业,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大罚款力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doc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自身缺陷和不足?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但由于社会的发展,此九项权利的范围已日渐狭窄,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比如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则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义务和责任。
加强其操作性与技术性。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其调解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的途径,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予受理,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前,很少会与经营者就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算有约定,当事人产生纠纷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繁杂的程序,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多有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也没有专门规定,没有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二)消费者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作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显然低于对该产品或服务有专业、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和服务的花色品种更新加快,科技含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更加突出,日新月异的促销手段更使消费者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而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往往会由于自身权益维护方面知识的欠缺和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而难以追究侵害其具体权益的经营者。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制度的完善

目录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3)(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3)(二)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3)(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发展 (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6)(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6)(二)执法主体多元,效率低下 (6)(三)消费者协会不给力 (6)(四)权利保护的范围狭窄 (6)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7)(一)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7)(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8)(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8)(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9)(五)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 (9)四、结语 (10)论我国消费者权益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几年药品和食品行业,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漏洞。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专业对非专业,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关系。
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呢?缺乏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相关知识,所知道的消费信息基本上来自经营者,大都是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信息,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关系完善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首先,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同时加上高科技产品不断渗透到消费领域,新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新的事物一时难以全面知晓。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满意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不一,还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
因此,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各行各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其次,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消费者面临的维权难题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一大问题。
很多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导致自己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设立消费者维权专门部门,提供给消费者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应当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商家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目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依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应当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减少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 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也不够充分。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对于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最后,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和衔接性不足,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概要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制度完善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完善消费者制度的新举措<<消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在前年有一次老百姓的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
实际上《消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
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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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消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呼唤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权利范围: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急需细化和扩展。
行政保护体制: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
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甚至相互推委;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维权途径: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达协议、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
在我国,仲裁程序复杂,收费不低,面且消费争议标的小的,有的仲裁机构不愿受理,由于这些原因,最后弄得消费者奉陪不起,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举证责任: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有的商品(手机)的检测部门又是生产销售部门,形成既是裁判又是队员的局面;有的商品的指定检测部门又路途遥远,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赔偿主体:《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
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民事责任的落实:《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具体的赔偿时间,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行政执法措施: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侵害消费者人生自由和隐私权等。
维权成本:提到司法公正,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消费争议的特征是争议标的小、举证困难,面现在的审判制度显然没有照顾到这一点,对于“零星纠纷”“小额赔偿案件”依然沿用通常的诉讼程序,其结果导致手续繁杂,久拖不决,耗时费钱等弊端的发生,出现消费者“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
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内容需进一步扩张和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必然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配套的法律体系。
对于《消法》的充实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认为:
1、消费者一词的介定。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已的需要,而动机又很难判定,所以,不防定义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2、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这是经营者的产品缺陷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应结合国际上有关召回制度的立法加以完善,赋
予相关行政机关对缺陷产品的强制召回决定权和执行权,并完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办法。
3、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法》应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各不同行业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最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
象医院保护患者的隐私将是一种法定义务,诸如报载多名实习生观摩妇科手术的事件将被禁止。
4、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由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交易有可能是通过网络成立的,加之媒体宣传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等方面与实际有出入,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如果反悔了,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商品没有造成损坏),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将此纳入《消法》内容,更加规范和科学,也更加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5、求偿权的完善。
《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只是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若销售者出现赔偿不能的情形时,消费者的权益将失去保障。
为此笔者建议应赋予消费也可直接找生产者赔偿的权利,或者把《消法》第35条中的“销售者”修改为“经营者”以扩大责任的主体,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是非常有利的。
6、将精神赔偿作出定义。
虽然我国有的地方性条例已将精神受损行为进行规范,但没有将赔偿定义,笔者认为应及早分类细化,比如: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作出赔偿的具体标准。
7、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
比如,美国的一种小额赔偿法庭,专门受理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涉及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其范围包括各种民事责任、债务清偿、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务纠纷等等。
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师事务所、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制定一套仲裁规则,从底费用、程序简便的方面考虑,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8、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环保法》的立法模式,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总之,消费者权益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更加完善。
(凤庆县工商局周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