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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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购房合同备案_退契税

撤销购房合同备案_退契税

一、什么是购房合同备案?购房合同备案是指购房者在购房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备案后,购房者可以放心购房,避免一房二卖等风险。

二、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购房合同备案:1. 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2. 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等原因,购房者申请解除购房合同;3. 因购房者出国留学、定居等原因,需要撤销购房合同备案;4. 购房者工作调动迁出本地,需要撤销购房合同备案。

三、撤销购房合同备案退契税的条件1. 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购房者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2. 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等原因退房: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开发商违约等原因退房,可以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四、撤销购房合同备案退契税的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身份证、契税缴纳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持相关材料到地税局窗口申请退税。

3. 地税局审核:地税局审核购房者提交的材料,确认符合退契税条件。

4. 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局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库印鉴。

5. 退还契税:纳税人持税收收入退还书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五、注意事项1. 退契税申请应在购房合同备案撤销后30日内提出。

2. 如已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则无法退还契税。

3. 在申请退契税时,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撤销购房合同备案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在办理退契税过程中,购房者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合同篇》一、问: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问: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内容明确、可能履行;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问:什么是无效合同?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问: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问:什么是可撤销合同?答: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六、问: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答:合同撤销的情形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七、问: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答: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哪些权利?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九、问:什么是违约责任?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手房买卖撤销

二手房买卖撤销

二手房买卖撤销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在交易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撤销交易。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撤销的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注意事项。

一、撤销交易的条件在讨论二手房买卖撤销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成为撤销交易的依据:1.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例如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等,买卖双方可以依法撤销交易。

2. 信息不真实或隐瞒事实:如果卖方在交易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不完整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撤销交易。

3. 合同存在严重瑕疵: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例如价格明显不合理、合同条款不合法或不公平等,买卖双方可以申请撤销交易。

二、撤销交易的程序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二手房买卖撤销的具体程序。

一般而言,撤销交易包括以下步骤:1. 发出撤销通知:买方或卖方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的撤销通知,明确表达撤销交易的意愿,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在通知中,应注明相关合同的基本信息及签署日期。

2. 反通知和商议:对方收到撤销通知后,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撤销交易。

如果对方同意,双方应协商解决相关事项,如退还定金、处理贷款问题等。

如果对方不同意,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履行返还义务:在达成撤销协议后,买卖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返还已履行的权益。

例如,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房款,买方则应退还卖方支付的定金。

4. 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完成返还后,应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包括解除合同书的签订、交付及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等。

此外,买卖双方还需要处理相关贷款、税费等事项。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撤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应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二手房买卖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欺诈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欺诈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欺诈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欺诈⾏为是可撤销的情形之⼀,那么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欺诈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欺诈构成要件是什么合同⼀⽅当事⼈通过欺诈、诱骗等欺诈的⼿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就构成合同欺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遭遇合同诈骗有那些补救措施⾸先我们要知道,合同欺诈⼤致可以通过以下5种⽅式补救: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修改或者补充。

协商解除,是双⽅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合同。

2、不予履⾏。

不予履⾏适⽤于被欺诈⽅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有欺诈嫌疑,双⽅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效合同的场合。

在这种场合,被欺诈⽅应暂不履⾏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法返还。

3、中⽌履⾏。

适⽤于被欺骗诈⽅已经开始履⾏,但尚未履⾏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被欺诈⽅应当暂时停⽌履⾏。

4、请求⼈民法院确认合同⽆效。

如果被欺诈⽅在履⾏前或正在履⾏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效。

在请求⼈民法院确认合同⽆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的财产的,依法向⼈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当事⼈或当事双⽅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使期限的区别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效没有期限限制。

⼆、⾏使⽅式的区别受损害⽅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3、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法⾃⾏确认合同⽆效。

三、效⼒区别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不再具有约束⼒;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的生效概念
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简答)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三)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四)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3.特别法规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C 。 A.建设工程合同
B.居间合同
C.借用合同 D.借款合同
下列合同 B C D 是既受合同法调整, 又受特别法调整的合同。 A.赠与合同
B.保险合同
C.劳动合同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列合同中,属于狭义合同的是
A.民事合同 B.行政合同 C.劳动合同 D.国家合同
A 。
一、合同的概述 (二)合同特点(选择题) 1、合同是一种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
三、效力待定(未定)的合同(简答)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 B A.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B.无权处分的人订立的合同
问:(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关于变更的劳动合同

关于变更的劳动合同

关于变更的劳动合同一、变更劳动合同的类型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通过当事人一方提出,可以变更企业劳动合同;协议变更是指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到协议,对企业劳动合同经变更,同时这种变更也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1)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

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2)依法可变更的条款。

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概不准变更;(3)直接引发合同变更的条款。

合同中某些条款由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的转变,引发对其履行成为没必要要或没有可能,这时,就会引发合同的变更;可见,这些条款本身就是引发合同变更的原因。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就是要对这些直接引发合同变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对于与合同变更原因无关的条款,就没有必要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类型关系到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履行的手续,不要小看这些分类,一旦犯错可能就会致使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依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通过两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定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可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劳认定原则。

若是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两边达到变更的合意。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份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两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两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合同法复习材料

合同法复习材料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书面形式: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一般包括推定和默认。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出价、发盘等,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只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的期限,也是要约人表示愿意受要约约束并愿意等待受要约人答复的期限。

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预期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本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却因为其他原因而致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只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战友,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流动产或者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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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作出违
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
造成为难(如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比如,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本来就不愿意签订某种合同,但由于对方
的恐吓和要挟,迫不得已的签订合同,就属于受胁迫的行为。

构成胁迫的条件必须以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由于受胁
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或者说是不是其真
实的意思表示。

对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以依据上述法
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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