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想探讨

建立相应的债务管理机制,如债务协商、债务分割等,引导双方合理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04 完善夫妻财产制 度的配套措施
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宣传教育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 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人们 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保障夫妻双方的财 产权益,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的作用包括: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和谐 ,规范夫妻之间的经济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
02 夫妻财产制度的 现状及问题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研究展望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一 步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社会背景下夫 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社 会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夫妻 财产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式。
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
可以建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并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
公示制度的监督
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夫妻财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虚假公示和 滥用公示制度。
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运用
法律援助的意义
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在夫妻财产制 度中的运用,可以帮助经济困难 或特殊情况的夫妻获得法律援助
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与认定
个人财产的定义
现行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父母赠与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一、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历史沿革、现状分析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1. 简述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是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着家庭责任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
夫妻财产制通过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等方面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
夫妻财产制通过明确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减少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从而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同时,夫妻财产制的合理设置也有助于促进家庭财富的积累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夫妻财产制在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对于提升婚姻家庭制度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 分析当前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夫妻财产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
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20XX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
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
诠释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诠释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关系也在不断地改变着。
在老一辈人的观念中,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大多是由男性来掌控,女性在经济上的地位非常低。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与男性平等,夫妻间的关系也有了更多个性化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成为了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本文将会探讨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首先,我们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力度。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少有人会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只有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度,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针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法律教育也非常必要,特别是对女性朋友们,更应该让她们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夫妻财产中的权益。
其次,在立法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我们可以加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离婚后女性的权益,避免出现财产被一方侵吞的情况。
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像法国、瑞士这些国家就有制定财产公证制度,夫妻在婚前就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如果在之后的婚姻中出现问题,则可以借助公证制度进行维权。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提高夫妻在财产上的保障,也能提高社会的法制化程度。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例如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防止出现纠纷,还可以有效地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最后,我们还可以适度地发挥媒介的作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对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宣传与教育,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从而成为对自己的生活更加自信的人。
总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与提高。
只有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度,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公正分配,提高夫妻双方的协商能力,才能够让夫妻生活更加美满、幸福。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伴随着新千年来临的脚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日益加快。
此次修改婚姻法涉及到诸项法律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
这不仅是因为夫妻财产制如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着人们婚姻关系的走向,而且还因为此项制度必将对人们的创造性劳动与利益分配机制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很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本人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谈几点想法,并愿与热衰于研究此问题的同志切磋。
一、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进程而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中贯穿的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
其立法进步表现在:首先,界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将原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加以修改,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构建起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模式。
再次,扩大了夫妻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采用广义的夫妻财产制体例,将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对夫妻财产的管领、利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所欠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清算和分割夫妻财产及照顾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等内容列入夫妻财产制度中加以规范。
最后,确定了对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尽管这些措施还相当简单。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地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简约规定得以具体操作,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指出,历经20年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性已经逐一显现出来。
国内民法学者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将这些问题主要归纳如下:第一,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来源所作的规定过宽,例如,不加区分地把夫妻各自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统统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制度不尽合理,且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有冲突;第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欠缺必要的规则,如关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约定的变更程序,约定的对内与对外效力等等;第四,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国际社会上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规范仍有许多不一致之处。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1、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在婚前所得的财产, 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均为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 和使用方式,约定的内容可以作为处理夫妻财产的依据。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生活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 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应确立以 下完善构想:
1、增设知识产权收益之债特留份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具有不 同于有形财产的权利特征。知识产权收益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 婚姻法上的漏洞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
五、对几种特殊形态的夫妻财产 的处理:
(一)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
(二)对一方身体受伤所得的抚 恤金等费用的处理:对于抚恤金 等费用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内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共同财产 制、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法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 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内容二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财 产权益和家庭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 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本次演示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和完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以《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主,辅以其他 相关法规和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婚姻家庭的财产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目前,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财产分割不公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成为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应该探讨和研究制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构想和案例:一、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约束力当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并不完善,其约束力较弱。
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的婚后行为并不符合协议中的约定,最终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约束力,明确其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
案例:小李与小张在婚前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各自持有自己的财产。
但是,在婚后,小张向小李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依照财产协议的约定,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引入“一夫一妻一产”制度当前,我国仍存在着“再婚财产”和“婚前家庭财产”等问题,特别是再婚后如何处理前婚姻遗留的财产问题,普遍存在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一夫一妻一产”制度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案例:小张离婚后再婚,并与新婚伴侣姚美合法结婚。
在婚后,他以前的婚姻家庭财产和姚美的财产是分开的。
这样,就避免了再婚财产和婚前家庭财产的问题。
三、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的财产分割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分割不公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财产分割机制,明确分割原则和标准。
案例:小明和小华在离婚时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于是委托法院进行裁定。
在裁定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性质、数量、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比例分割的方式,最终结果公正合理,满足了双方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各种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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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
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20XX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
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也叫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体现了民法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约定的性质、约定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在约定的方式上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尊重夫妻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具体表现为:(一)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不完整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总体结构不完整。
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
应当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总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已考虑到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是仍不彻底。
(1)不符合国际通例。
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f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
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其财产处分权。
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无异于变更了遗嘱,这不仅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而且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相冲突。
(3)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协调。
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某一受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了一项附义务的赠与,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以后(此时该项财产已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便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此时受赠人已与其配偶离婚,其配偶分走了赠与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这样将导致赠与人返还财产的要求无法实现,使赠与人的交易安全没有得到保护。
赠与(包括遗赠)是当事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和否定,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思,与民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相矛盾。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陷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则不一样。
假设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生活很讲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就会不惜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如高档服饰或首饰。
而作为丈夫的乙,虽然工作辛苦,工资收也很高,但是,其生活要求简单,因此,没有特别的、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
如果一旦二人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工资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镪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乙十分不利,显失公平。
(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
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旧笔者认为,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
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
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
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新《婚姻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解决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