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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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夫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财产权利平等、婚前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首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追求财产权利的平等。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我国是实行默认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即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却未能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现状,实行夫妻财产的公平划分,确保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经济收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保护是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财产应该由个人独立享有,避免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明确其归属,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给双方带来经济纠纷。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婚姻财产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再次,加强司法实践,维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划分的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

在制度的中,应该坚持平等与保护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政府、法律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协商、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维护夫妻双方权益、保护个人财产安全、满足夫妻双方个体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我们需要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制度。

目前,《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具体界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范围和效力等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有效性和保护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夫妻双方提供更有保障的法律支持。

我们需要加强夫妻财产约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核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存在一些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公平现象,其中一方往往在分配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

我们需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确保夫妻双方在协商与约定过程中的平等地位,避免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

我们需要加强夫妻财产约定的实施力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和执行,才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和执行。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约定内容得到有力的执行和保护。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宣传和教育。

夫妻约定财产制尚未被广大夫妻所了解和认同,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约定意识。

我们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夫妻普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知识,提高夫妻双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自主约定财产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我们还需要加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实现制度的整合和协调。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该与婚姻财产制、继承制度等相关制度形成有机衔接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和签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基于我国传统法律的不完善和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但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

这使得夫妻在制定财产约定时面临较大的风险,容易发生合同效力争议和财产归属纠纷等问题。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合法性和效力,为夫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事实属于个人财产范畴,所以监管的难度较大。

未经监管的夫妻约定财产容易引发一些不当行为,如财产转移、哄抢等,对夫妻关系造成损害。

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合法性。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当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主要是基于“一次分割理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按事前约定的比例分割财产。

这种方式对经济条件较弱的一方较为不利,容易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

应该在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充分考虑两性平等原则,确保财产约定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

当前,许多夫妻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了解还比较有限,甚至存在误解。

这种情况不利于夫妻双方合理约定财产、维护自身权益。

应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夫妻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一制度。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立法、监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和继承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迁,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实需求,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修改。

本文将从财产归属、管理以及继承等方面,提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建议。

首先,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应该注重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目前的婚前财产认定过于主观,往往会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婚前财产认定标准,将双方在婚前所积累的财产列入个人财产范围,确保婚姻后对这部分财产的绝对保护。

而对于婚后财产的归属,可以采取一种情况共有、工作收入积累分配的政策,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同时享受家庭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也可以减少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婚姻矛盾。

最后,在夫妻财产继承方面,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继承制度。

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顺位较低,容易导致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财产遭受侵占和剥夺。

因此,应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上升到与子女相同的待遇,确保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也应该加强对存活的配偶的继承权保护,避免其因受到其他继承人的排斥而导致经济困境。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社会伦理和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通过规范财产归属、完善财产管理和保障财产继承权益等方面的,可以实现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平等和个人尊严的保护。

只有通过适当的修改,才能让夫妻财产制度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为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关系。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变更。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仍存在空白。

虽然《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规则,但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形式、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执行和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特别是在面临离婚、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时,夫妻约定的财产往往会受到挑战和侵害。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认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有必要建立健全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证明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在夫妻约定财产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能够公平、公正地协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财产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现行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夫妻间经济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因此,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设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法律改革。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1.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接受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然而,对于夫妻贡献度的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因此,应在立法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夫妻贡献度的评估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做出的贡献。

另一方面,更加细致科学的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可以为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判案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2. 加强夫妻间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间的经济协议是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认可和规制,可以保障夫妻间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夫妻经济协议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甚至存在不认可夫妻经济协议的情况。

为此,完善夫妻间财产分配方案的市场化机制、解决夫妻间财产分配之间的问题,应该加强夫妻间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协议的作用和效果。

3. 发挥司法审判的作用司法审判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制约不良行为,促进诚实守信。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提高财产分配案件的审查标准,保障裁判的基本公正、合理性与合法性,压缩裁判的误判率、办案成本与时间成本。

4. 强化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保障财产交易和婚姻家庭财产维护的重要公共服务。

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保护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财产交易进行规范,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财产活动,提高婚姻家庭财产维护的普及度、保障度与效益率。

结语夫妻是羁系彼此的伴侣,婚姻是理解彼此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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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文就修正后的《婚姻法》所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专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予以论述,以评价该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专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

[1I1981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十三条对比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确定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高度概括性的规定是与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家庭生活状况相适应的。

在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的今天,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观念淡化,家庭凝聚力减小,夫妻关系动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实践中不断受到挑战,离婚率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财产出现了价值高档化,品种多样化.所有权复杂化和消费途径多元化的特点。

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基于这些变化,上世纪9O年代以来,修改《婚姻法》,建立新型夫妻财产关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多次总结专家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许多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地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创立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就以上问题提出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中的重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点。

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早期的中国来说是合乎国情的。

因为当时人民并不富裕,劳动所得除供家庭人口的生活以外,所剩无几,所以大多数人没有清晰的财产权利意识,没有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的意识,甚至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往往被视为感情破裂的征兆,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收入渠道的丰富化和多元化。

除劳动之外,多样的投资活动日益蓬勃发展,接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普遍存在,家庭财产逐渐丰富有余。

夫妻之间要求设立分别财产或设立更为详细的所得共有制Et益膨胀,其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更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受配偶的干预。

也在于个人划分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的需要等。

在旧体制下形成的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不够确切;使之越来越难以解决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是明确的,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有何区别等总是无法解决,实践中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为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作出了司法解释,试图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这一些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一方面,该解释自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有些条款本身就违背了法理.另一方面,由于它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因此实践中只能对个案的审理有一定的帮助而不利于对夫妻家庭的普遍指导。

因此,在新《婚姻法》中,立法者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以列举和归纳的方法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观本条,我们可以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如果在夫妻关系成立以前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购置的家具等;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尤其是“包二奶”关系中,因为没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多只是一般共有财产;另外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抚恤金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已经因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当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形式一般表现为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活经营收益等劳动收入所得和其他诸如接受继承和赠与以及偶然所得等。

这是适应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需要。

实践中劳动所得是公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还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彩票等方式获得其他所得。

通常而言,在一个家庭中,不同时期这两个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因此法律对这两方面予以并重,没有偏废。

再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亲属关系的变迁和交往的变化,夫或妻越来越多地通过继承、赠与合同等接受他人的财产,对于这一部分财产往往会涉及到婚姻中的双方利益和财产给予者的意愿。

如何处理该项财产,实践中有三种观点其一,一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取得该项财产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这种观点被旧《婚姻法》所吸收。

这虽然有利于迅速解决个案纠纷。

并照顾到婚姻关系中受让者对方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受让方的利益及财产给予者的意愿。

例如甲因其夫乙对其母遗弃、虐待而欲离婚,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甲母去世,遗留财产若干,按此理论甲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共有财产,乙对此仍享有份额,显然违背法理和常理,故此观点已渐被淘汰。

其二,一律按夫妻个人财产所有,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因为继承或赠与是基于夫或妻一方与被继最人、赠与人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存在,婚姻中的对方并不必然地享有此权利,这从表面上讲上是照顾了一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可能忽视了对方的利益和财产给予者的意愿。

因为在实践中不少财产提供者已视受让的夫妻为一体而给予相应的财产,若一律按夫或妻一方财产论,也可能违背财产给予方的意愿。

其三,考虑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愿,依此观点,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曾明确作出约定只给予一方的应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符合传统道德影响下的“夫妻一体”的思维逻辑。

如果被继承人、赠与人明确表示只给予一方的,则应按其意愿列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出权利人对其财产完全处分权的落实。

新《婚姻法》采纳了这种观点作出如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有利于彻底的解决纠纷,也消除了《婚姻法》同<继承法》及<合同法》之间业已存在的冲突。

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以独立实施智力成果为核心内容的专有权利,作为一种无型财产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并且在行使的过程中,受到经济、技术甚至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离婚时很难对一方已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分割,尤其对于其中的修改权、署名权等人身权是不能分割与转让的,能够分割的只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因此,旧《婚姻法》那种笼统的将知识产权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如果适用则造成了<婚姻法》与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为避免这一尴尬,新《婚姻法》明确将以往的“知识产权”改为了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文理解如下:其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理解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由于其使用转让所带来的财产利益,而对于诸如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则应独自由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者享有,不能分割。

因为这符合知识产权人身依附性这一法律特征。

其二,对于收益应理解为已经取得的收益,和可预见的财产收益。

对于已取得的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未取得的但可预见的利益,在离婚时可以由一方给对方一次性补偿。

…二、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协议的法律制度。

…旧<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毫无疑问这在上世纪80年代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体现了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上的先进性和灵活性,这一规定丰富了当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这一约定财产制在法律条文上越来越显得笼统,在层次结构上显得过于简陋,缺乏操作性,具体表现如下:其一,约定财产的范围明显过窄,从对法条的理解,可以看出约定的对象只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对婚前财产则明显地采取了排斥的态度。

其二,缺乏确定的约定方式,法律没有对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往往采用口头形式,通过君子协定的方式予以约定,但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却因无法举证而使得权益无法实现,纠纷难以解决。

其三,缺乏约定归属的限制,由于法律没有约定归属的底线,实践中双方往往约定财产尽归一方所有,结果在离婚之时,一方依照约定而获取全部财产,而对方却毫无所得或所得甚少。

这样就导致了一方日后生活的困难,并进而影响其所赡养的人和所抚养的人的权益。

其四,缺乏对第三人的保护,实践中婚姻的双方往往利用约定来逃避债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因此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为此,在新《婚姻法》中,立法者在健全约定财产制度时对这些问题明确予以界定,从而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明确了约定的属性,它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必须在夫妻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一方不得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约定。

…其次,明确了约定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就将约定的对象由原来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延伸到婚前财产,并且可以对对方的专有财产进行约定,当然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者出发,本文认为对于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予以约定,另外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方式上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四种形态,而没有将所有财产尽归一方所有的形态,这体现在夫妻均作为财产的权利人,理所当然地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而将财产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处分,这种处分权在其他领域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如<合同法》的保护,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理所当然地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婚姻法》在保护夫妻作为公民享有这一方面权利的同时更肩负着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平等、公平的夫妻关系出发,并吸收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实践中明确地废止了那种旨在将双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而置对方利益处于严重的危险状态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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