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篇一: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
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范文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的考察,分析其发展历程、现状及未来趋势,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起源与早期发展在古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以夫权为主导,妻子在财产方面往往没有独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一制度的出现,标志着夫妻在财产方面的地位开始得到重视。
三、现代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及特点1. 共同共有制:现代夫妻财产制度中,共同共有制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促进家庭和谐。
2. 分别所有制:分别所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相互之间不共享财产。
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3. 折中制:折中制是上述两种制度的结合,即夫妻双方在共同拥有部分财产的同时,也各自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
这种制度既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也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
四、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模式与动因1. 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从以夫权为主导的制度向更加平等、公正的制度转变。
这一过程中,共同共有制逐渐成为主流,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
2. 动因: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动因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完善、文化观念转变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不断增加,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需要更加平等、公正的财产制度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文化观念的转变也促使夫妻财产制度向更加平等、公正的方向发展。
五、当前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2024年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范文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篇一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家庭财产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变迁。
本文旨在考察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模式,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以期为现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历程1. 传统夫妻财产制度在传统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多以男权为中心,妻子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丈夫管理,妻子在家庭中扮演着辅助丈夫的角色。
这种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对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和男尊女卑的观念。
2. 近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夫妻财产制度开始发生变革。
一些国家开始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分别所有制,即夫妻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但需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这些变革体现了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家庭地位的重视。
3. 现代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现代夫妻财产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体现了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
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定情况外,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现代夫妻财产制度还考虑到了家庭职能的分工和家庭贡献的差异,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财产安排方式。
三、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模式1. 自然演进模式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往往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夫妻财产制度逐渐从以男权为中心向平等、公正的方向发展。
这种变迁模式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2. 法律推动模式法律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法律不断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
这些法律措施为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范文

《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考察》篇一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迁模式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变迁模式的考察,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以期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提供参考。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历程(一)传统夫妻财产制度传统上,夫妻财产制度多以男性的财产权为主导,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受到限制。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部分传统社会。
(二)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夫妻财产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国家开始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共同所有制”到市场经济的“共同共有与分别共有相结合”的变迁。
这一变迁过程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社会对夫妻财产权认识的深化。
三、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推动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逐渐成为衡量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多关注和保障。
(二)法律因素法律是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普及,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三)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文化的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自我发展,这也促使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
四、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影响(一)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共同共有或分别共有的制度下,夫妻双方更加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家庭责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方面,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地位的认可和尊重,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自我价值实现。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形式和特征。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来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封建社会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以丈夫为中心。
丈夫在婚姻中拥有的财产权利缺乏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财产往往被认为是丈夫家族的财产。
妻子是没有财产权的,除非夫妻之间协商约定。
而且,在许多地区,女性的婚姻是由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决定的,因此,在丈夫家庭中的地位并不高。
第二阶段:民主革命时期在20世纪初,中国进入了民主革命时期,夫妻财产制度逐渐发生改变。
1919年《民法典》颁布,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这标志着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
这个制度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婚姻财产,共同享受财产收益,共同承担债务。
另外,对于妇女财产权的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1929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据实承认、保护和继承她们所说服的财产,她们的夫妻或家庭成员不得侵犯。
法院应审查保障。
”这一法律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给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夫妻财产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转移和处理等问题。
同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分割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离婚时应该将共同财产放在第一位划分,包括房屋、存款、车辆和其他财产。
而对于个人财产则不受影响,个人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
总结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从丈夫为中心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再到婚姻分割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
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
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
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及主张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
采用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
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
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特点往往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如我国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50年代是以供给制、大锅饭为主,60年代是困难时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们的私有财产是有限的,80年代经济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也随之增加。
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时期,人们结婚时,两条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财产,不会让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已从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发展为电视机、音响、冰箱、摩托车;到9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婚前婚后财产是房子、车子、票子;从万元户、百万元户到千万元户,甚至亿万元户;从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拥有相当规模的工厂、商店、公司等。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含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在改革开放以前,夫妻财产制度采用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即妻子的财产归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度基本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法律的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重视和
改革。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
此外,离婚时,夫妻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随着社会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3年,我国出
台了《婚姻法》修订案,增加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遗留的财产”等规定,强调了夫妻财产制度的保护性和公平性。
同时,规定离婚时
应当实行“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合理分割。
总的来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模式到夫妻共同财产
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得到全面规范和完善,为维护夫
妻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
在早期,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以男权思想为基础,夫妻财产分割不平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逐渐确立,夫妻共同经济活动的贡献得到法律认可。
随着社会变化,夫妻财产约定制逐渐出现,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协商财产分割方式。
2001年,我国颁布了《夫妻财产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的保护和分割原则。
新时代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不断完善,注重实现夫妻平等和家庭和谐。
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与社会进步相互促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变迁、规定、共同财产、约定制、保护法、新时代、完善。
1. 引言1.1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源远流长,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逐渐由传统的丈夫专有权益向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方向演变。
这一变迁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保护逐步加强。
夫妻财产制的变迁始于早期制度的确立,当时夫妻财产主要由丈夫控制和管理,妻子在财产权益上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逐渐变化和法治要求的提升,夫妻共同财产制逐渐确立,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概念得到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权益的更加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制逐渐兴起,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约定和管理。
夫妻财产保护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夫妻财产制在不断完善中,法律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备,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财产管理框架。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迁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也为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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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
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
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
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
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虽然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立法和学说,但是仍以中国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本来定取舍。
不拘泥于形式的机械的平等虚名,而求实质的有机的平等的真谛,不偏重个人私欲的满足,而求一家的共存共荣。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制度,谓之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
在父权家族制度之下,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对于妻有承认其特有财产、奋产之必要,然无须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关系。
其后渐因女子经济地位之向上及继承权之取得,确认妻有独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应如何规定,在各立法上形成重大间题。
其立法之内容,依各自之传统及习俗而有不同。
约言之,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之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之财产),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之财产共同制(其中有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之共有),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之分别财产制之三大种。
以上系依财产之归属而为之区别,此外尚有依管理权之所在而为之区别。
其使夫管理妻之财产者,有联合财产制。
惟管理奋产者,有妆奋制。
使夫妻各别管理其财产者,有分别财产制。
然在近时之趋势,财产吸收制己无踪影,惟有由此递变而来之财产统一制,尚为自由选择财产制之一。
向来共同制于别产制之对立,已渐缓和,所谓所得共同制、所得分配制(所得参与制)、附加利益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在今日已占优势。
”史尚宽这段话概括了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范畴和重点。
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严重违反夫妻平等的思想,且其规定难以实施。
现简要阐明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1.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是指结婚后夫妻间的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将夫妻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联合财产制的首要特点就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自始分离:妻子的原有财产与丈夫的原有财产组成联合财产,并就组成的联合财产对外进行婚姻生活的经济活动。
联合财产的管理权仅由丈夫行使,管理联合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丈夫承担。
丈夫对联合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妻子对其原有的财产除了日常的家务代理权外,完全丧失了对其原有的财产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显然对妻子不利。
当联合财产制终了,财产分割时,妻子只能取回其原有的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联合财产所产生的孽息,全部归丈夫所有,轻视了妻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2.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义理想主义为基础,同时兼顾实际的经济生活情况。
男女因为结婚而发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为了适应共同生活的身份,夫妻在经济上也应合而为一,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婚姻生活,因此夫妻应当组成统筹支配的单一经济体,这样有助于夫妻同甘苦共患难,符合婚姻道义的理想生活;同时对外部关系而言,夫妻财产的单一化,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与担保,可以促进交易安全。
共同财产制是夫妻间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夫妻所特有的财产外,合称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财产制。
依照这一规定,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之间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种,即夫妻共有的财产、丈夫的特有财产和妻子的特有财产。
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由丈夫行使管理权和用益权。
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行使共同财产权利中最核心的部分。
所以丈夫或妻子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行使的权利应为无效:但是丈夫因为管理上的必要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则不受限制。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既是约定财产制,又是特别法定财产制。
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否定,而是否定夫妻财产的结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受婚姻生活影响最少的夫妻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夫妻各人的财产,在婚姻之后,依然维持与婚姻前同一状态:即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引起任何财产上的共同。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各自归属于夫妻各方行使,各自独立,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妻子对丈夫的财产也是如此。
若是夫妻间是基于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则可以成立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
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应自行负担:即夫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妻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妻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
为了顺应当时社会的变化,革命根据地也制订了自己的婚姻法规范夫妻间的关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也依照阶段不同而随之相应的改变。
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930年3月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
以此为开端,拉开了各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序幕。
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1927年南昌起义到1930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相继建立了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
各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关,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
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一些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以及湘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制订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由于受到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将夫妻所得的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由于红军反围剿斗争的失败,革命根据地损失很严重,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也随之式微。
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的某些规定还不够成熟,实际实行的时间也不够长,但是,它们为中国后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源头。
2.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按照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革命根据地改陕甘宁边区,成为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军主力改变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和陆军新编第四军。
到1940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创建了大小十六块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
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了前一阶段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时又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
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保留各自婚前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平等地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由于各个抗日革命根据地分布的比较松散,没有能够建立统一的政权机构,所以也就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规。
但抗日战争时期婚姻家庭立法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立法数量多。
这一时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发展时期,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解放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经历了一个从战略防御到战略反攻的过程。
各个解放区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抗日根据地发展而来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立法原则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抗战时期根据地民主政权曾制订颁布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