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论文]

合集下载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婚姻法立法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

相对于此,新婚姻法较原来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显得较为粗疏,还有不少基本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研究还需继续,为此,笔者就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拙见。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关于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立法价值选择为视角

关于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立法价值选择为视角

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立法价值选择为视角近年来,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

本文从立法价值选择的视角出发,阐述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发展史、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且结合三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该议题的紧迫性。

一、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发展史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的婚姻制度并不完善,财产就更没有了。

到了清朝,虽然有专门的礼法条款,但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

直到20世纪60年代,我国颁布了《婚姻法》,并对婚姻财产问题进行了规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婚姻法》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婚姻财产关系的复杂情况,需要进行修法和完善。

二、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现状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财产的分类、分配、继承等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比较模糊,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离婚时财产分配方式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继承问题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

因此,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

三、立法价值选择立法价值选择是指一个国家在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

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需要更加重视法律的实效性、科学性和人性化。

首先,要实现法律的实效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

举例来说,为了解决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参照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方式,采用加权平均分配方式进行财产分配。

其次,需要根据人性化的理念,制定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以照顾不同夫妻的需要。

比如根据夫妻业务的性质确定财产的分类;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等。

最后,法律的科学性要求法律规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和操作难度。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含婚前的财产和婚后的财产,并明确了在离婚时如何分配夫妻财产。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位女士因为加入了公司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挽救了她离婚后无法获得工龄社保的难题。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包括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效力、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监管等。

文章对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重点工作方向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完善、现状分析、法律规定、问题、建议、措施、发展趋势、工作方向、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或离婚时通过书面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个人财产权利的认识不断加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经日益受到重视。

传统的财产分割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灵活、个性化的财产安排方式。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由于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种纠纷和不确定性。

有必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分配。

1.2 研究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积累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对于财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家庭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建立健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夫妻间的互相理解与支持,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很多夫妻在婚前、婚后都会签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来规定夫妻财产的分配和管理,并且这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

然而,目前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没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我们急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关系进行协商和规定,并不依赖于国家法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协商约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将非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制约力度不够大,很有可能受到各种不利的因素的影响,甚至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家族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常常受到文化、地区、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法存在差异,形成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消除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上,该法律法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定要素及有关解释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素主要包括财产名称、产权份额、财产性质等事项。

法律法规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包括这些要素,否则将无法生效。

另外,还应对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误解和争议进行有关解释规定,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和具体约定的财产分配、经营等方式。

法律法规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以确定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此外,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约定,包括财产分配和管理等方式,以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历经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在财产制度的利益取向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由家庭利益为本位转为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兼顾为本位得到不断完善。

但夫妻财产在分居、离婚时,在债务承担、继承或赠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力等方面尚不尽完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价值取向立法完善根据最高法院曾做的相关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诉案,90%的案件为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30%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夫妻财产制度在逐步趋于完善。

但是,法的制定与实践相比,总显得滞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经济生活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使夫妻财产的内涵逐渐变得复杂,外延不断扩大。

本文结合《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现状,以我国民商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分析。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

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等。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
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没有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条文规定。

1980年对《婚姻法》做较大的修改,仍然维持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条内容有了进步。

表现在明确的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

且保障私权自治,效力优先,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得到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与国际接轨。

还表现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上,夫妻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物权行为。

这一规定对内大大激发了夫妻双方各自财富创造力。

对外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01《婚姻法》修正案,法条上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弥补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随着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当前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日趋复杂,而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较之前的两个司法解释有显著变化,主要表现在按
揭、赠予房产、其他不动产及投资增值收益等方面。

“解释三”不仅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判定依据,也从立法角度上对新婚姻法做了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对当前年轻人的婚姻生活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剖析
任何法律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适用,均须符合该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立法目标。

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综合三部婚姻法来看,1950年婚姻法采取夫妻财产一般公有制,着力强调了婚姻的保障功能。

1980年婚姻法采取婚后所得公有制,并提出约定财产制,在保证婚姻保障功能的同时开始肯定个人财产所有权。

1993年的《意见》使这一倾向有所动摇,体现出趋势和现实的矛盾和协调。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第18条规定法定共同财产、法定个人财产范围。

顺应社会的发展,关注了个体权利,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增加了约定财产制,且效力优先,便于操作。

约定财产制的确定预示着男女平等、意志自由、个人自治的价值取向。

对内维护了家庭内部弱势成员财产利益。

对外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

新时期的婚姻法,既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也注意保护交易的安全。

新婚姻法41条离婚时的偿债做了规定,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现象比外国高得多,而传统上为儿子买房又远比为女儿买房普遍。

居高不下的房价和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使得夫妻双方开始关心财产到底是“我的”还是“你的”了。

这样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解释三第五条,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作出相应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成为可能,夫妻共同财产可借给一方。

解释具有指引作用,会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对待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则明确,限制共有财产的范围,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完善约定财产制,鲜明地体现出对个人财产权利和意思自治的尊重与保护。

因此,从三部婚姻法规定及相关解释的变化中我们
可以明显感受到:在婚姻法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则在逐步加强。

现在不再是共有财产制一统天下,而是几种财产制互为补充,互相平衡。

我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已从单纯的强调婚姻保障功能转到保障功能和个体权利的并重上来,注重平衡保障功能和尊重个体的关系。

同时现行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进一步重视,对于满足观念与价值标准日益多样化的婚姻主体的需求,适应社会新的价值取向的变化有着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仍需要完善。

在重社会轻个人利益思想影响下。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解释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法条中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使“共同财产”外延增大;“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一无形财产权益规定不明确,给执行过程带来困扰。

“个人专用物品”缺乏价值限制等引起法律冲突,仍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的根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应该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中国婚姻家庭的观念、形态以及财产法律结构在变化的同时,也保持着某些不变的属性。

如何尊重老百姓的生活原生态,达到情理法的内在统一,是今后不断完善婚姻财产法律关系无法回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蒋月.夫妻财产纠纷的热点和难点\[m\].厦门出版社,
2001.
\[3\]曹振磊.婚姻家庭法律初探\[m\].法制出版社,2002.
\[4\]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