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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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位于中国的酒店提供咨询策划、委托管理等服务;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

【2012】年【5】月【18】日,乙方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单位系统协议》(以下简称“《单位系统协议》”),公司授权乙方在公司书面批准的地点使用“酒店”品牌经营酒店。【2012年】【5】月【18】日,乙方与甲方签署《单位系统协议》(以下简称“《单位系统协议》”,约定由甲方为酒店提供咨询策划服务;

乙方拟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乙方拥有的酒店品牌加盟酒店;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资料和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委托甲方进行酒店管理所需具各的条件

和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承诺其已具备委托甲方管理所要求的条件,双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的所有条款。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全权管理乙方所拥有的酒店品牌加盟酒店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管理模式期限及委托管理期限

1.1管理模式:为使乙方加盟酒店符合酒店品牌经营的品质标准,乙方同意将其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甲方,由甲方对加盟酒店的客房进行直接的经营和管理,通过向乙方输出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团队来提升加盟酒店(以下简称“委托酒店”)的品质和效益。

1.2管理期限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共计12个月

1.3甲方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即将结束委托管理,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甲方对酒店进行委托管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到期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終止后,乙方应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和款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应向甲方承担每日干分之五的滞纳金。

1.4如乙方继续申请委托管理且在上一托管期内存在拖欠委托管理费及总经理费的情況的,则续签时需要交纳5万元委托管理保证金。如乙方在托管期内仍不补交欠费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

或同等金額的保证金,乙方应及时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当次托管期满后且无任何欠费或违约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酒店。

2.委托酒店概况

2.1委托酒店位于河北,共116间房间.委托酒店正在营业中,乙方保证,其作为该酒店的唯一合法承租人(产权人/合法承租人),对该物业拥有完善的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委托酒店经营所需证照齐全,并具有将物业用于委托酒店经营的全部权利和权力。

2.2交接时问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委托酒店设施设备清单见附A。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生效日签署委托酒店经营管理权和物业实体的《使接确认书》,格式如附件A所示,乙方同意于交接日将委托酒店的物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给甲方并保证真实有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委托酒店在交接日前三年(若委托酒店营业不满三年的,乙方应当提供委托酒店全部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及在此期间乙方所有员工的名単、职务及薪酬信息。

3.委托管理专用账户

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超,乙方的企业基本账户应作为委托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存储有为甲方经营委托酒店而拔备的流动现金(以下简称“流动现金”)。乙方保证在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到岗之日起至很长管理期限届满日之前的期间,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不低于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在流动现

金总額不足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尽快补齐差额的通知。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差额补齐。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补齐现金差額的通知之日起2日内无正当理由末补足差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甲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乙方因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将差额补足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甲方暂时垫付差额。甲方可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为乙方垫付差额款及垫付的条件。甲方决定垫付差额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补足差额的义务仍不能免除,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确定乙方将甲方垫付的款项偿还给四方的时间表。

3.2专用账户自甲方向乙方派出的总经理在甲方授权权限范围内审批使用。乙方有权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委派的总经理及甲方查阅账册

3.3委托管理期间,委托酒店日常经营中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包括所有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存入者用账户或自专用账户中支出。

3.4乙方同意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

所列):

(1)管理服务费(正式营业期委托管理费);

(2)甲方及相美公司为委托酒店提供服务的费用、甲方员工工资福利及事方为委托酒店空付的款项;

(3)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委托酒店经営成本、经营费用、税金

及财务费用;

(4)其他乙方的成本费用。

3.5如在支付了第3.4条的款项后,专用账户余额内的流动现金超过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应将超出部分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或与银行签订自动划转协议,由银行定期将专用照户中超过的部分自动知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6如在支付了第3.4条的款项后.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余額不足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第3.4条的款项的,甲方应按第3.1条的规定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乙方补足差额,乙方未按照第3.1条的约定及时补足差额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费用

4.1正式营业期委托管理费

4.1.1乙方应自委托管理期限开始之日起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正式营业委托管理费;

4.1.1.1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营理费为人民市23135(含税)元(大写:贰万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4.1.1.2 若委托酒店在本合同期限内进行装修、改造等其它行为或遇到其它任何情形导致酒店停止营业时,若停业期间不超过一个月,乙方应按照4.1.1.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若停业期间起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则乙方应按照停业期间每个月的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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