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边学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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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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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电子单证:也称EDI,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

2、增值网络:在电子单证通讯手段中,贸易双方大多要通过第三方网路提供中介服务,由于这种网络系统不但传送信息,还品检验提供海关通关、商、签证及原产地证、银行开征、运输、保险等增值服务。

3、贸易风险:指货物在高温、水侵、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煅烧、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4、划拨:又称特定化,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5、多式联运:已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6、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7、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8、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9、独占许可:旨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10、独占许可协议: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11、排他许可协议:旨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12、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许可协议中有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13、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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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讯和基础电讯谈判hh5353第八章第八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hh5454第九章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此处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人在另一个国家为获得经济利益投入资本并伴有对生产性企业行使控制权或者管理权的投资形式又称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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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资格。 • 分类, IGO, NGO
• 特征:成员-国家;国家间设立的,不高于国家;其设立 的基础为平等国家达成的协议。
• 法律人格,其权利、行为能力为其宪章的规定。具有缔约 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的能力。需要注 意的是在非成员国的活动,需得到其认可。
• 公平互利原则 • 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妥协) • 有约必守原则 • 复习思考题:1,简述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理由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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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一节,概述
• 一,自然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限制较多) 法律地位:国籍问题--无国籍,多重国籍。 • 二,法人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1,成立地或登记地;2,住所地-指挥或管理中心,也有认为是营业中
1,跨过公司母子公司债务分担依据是什么? 2,跨过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3,跨过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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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其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相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许可证贸易--技术贸易: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国际 商品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渊源:条约、商业惯例、国内法/判例;辅助渊源:联大决议、标准合同。 • 二,产生及其发展 • 中世纪商人法 • 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工业革命,各国的立法,以及商人法的编纂。 此时的立法摆脱了中世纪商人法的杂乱,而由机构统一编纂或者国家立 法。各国立法注重本国利益保护,不具有超国家性。很多内容是管制 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习题】下述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通过ADR达成的争议解决,对案件双方都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B.ADR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C.ADR与诉讼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D.ADR与仲裁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2.ADR的主要形式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 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 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 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 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 的。
六种诉由
关于这条,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称之 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
这里规定的“协商”,指的就是用外交手段解决 分歧。这是国际法传统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第23条表述的则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 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 裁决”,这显然属于国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
4.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 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调解 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 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E.NEC裁决程序
NEC为新工程合同条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 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 (joint conciliation)。
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 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 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 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章)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 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迄今 为止,它仍然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 这一。 【教材P23】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国家在世界性经贸大政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经 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 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 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
(二)为什么说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在于树立 和贯彻新的平等观?【简答题】 (1)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国际公法传统意 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 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允许存在 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享有任 何特权。
“3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 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什么是美国“301条款”?
“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 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 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换言之,前者是用以攻入他国市场的坦克和大炮, 后者则是用以保障美国本国市场的坚壁和高垒。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探源 根据1974年12月12日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 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 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 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 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突出强调了各国在经济制度总体上的独立自主权 利,即经济主权。
(2)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 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 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 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 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 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 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 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 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 等,达到真正的公平。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各国之间就经济活动所达成的协定、条约和规则的总称,而国内经济法则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扮演着规范和保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角色。

国内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国内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秩序相协调。

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受到国内经济法的影响,国内经济法的实践和经验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和协调。

国际经济法主要关注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交往,涉及到国家间的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而国内经济法则更关注国家内部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市场监管、企业法律责任、财税政策等方面。

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和规则,而国内经济法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实施和监管。

国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参考和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定,以确保国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借鉴和学习。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吸取各国的经验和教训。

国内经济法则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以适应国际经济秩序的需要。

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因此国内经济法的发展也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国际经济法更多地关注各国之间的关系和平衡,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利益和政策差异,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多边协商和协调。

而国内经济法更注重国家内部的经济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国内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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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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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公平互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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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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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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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4分,共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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