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永佃权融资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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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历史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试题答案及解析

高三历史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试题答案及解析

高三历史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试题答案及解析1.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说,“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要求“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

规定新开水田六年后纳税、旱田十年后纳税,禁止地方官吏阻挠或趁机勒索,对垦种成效显著地区的官吏予以奖励。

对此不合理的推论是A.鼓励垦荒、减税,有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B.大量垦荒,可能加速人口的增长C.禁止官吏勒索,保证了清朝政治的清廉D.过度垦荒,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对材料的理解分析能力。

从材料“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新开水田六年后纳税、旱田十年后纳税,禁止地方官吏阻挠或趁机勒索,对垦种成效显著地区的官吏予以奖励”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清政府鼓励垦荒,这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可能加速人口的增加,但过度垦荒,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故ABD项正确;材料中禁止官吏勒索,是为了垦荒,但无法保证清朝政治的清廉,故C项错误。

所以答案选C。

【考点】古代中国的经济·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鼓励垦荒2.清《景德镇陶录》载:“景德……业制陶器,……四方远近,挟其技能以食力者,莫不趋之如鹜。

……景德镇属浮梁之兴西乡……以致陶之业、陶之人,及陶中所有之事,几皆半于浮。

”材料表明当时景德镇A.制瓷业开始兴起B.出现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的群体C.全员参与瓷器生产D.民营手工业产品已占领整个市场【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正确解读材料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四方远近,挟其技能以食力者,莫不趋之若鹜”可知当时已经出现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的群体,故本题选B项。

A项不符合史实,东汉早已有制瓷业;C 项从材料无法体现;明朝中后期以后,民营手工业居于主导,但不是占领了整个市场,D项表述错误。

3.《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中说:“中国传统手工业各大部门都曾有过工场雇佣工人操作生产的记载,唯独棉纺织业没有任何手工工场的确切报道”。

我国土地制度变迁和启示论文

我国土地制度变迁和启示论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题目: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启示一摘要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二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第一阶段: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农村的土地分配权极不平衡,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长期处于地主的残酷压迫下,生活苦不堪言。

另外农村生产资料的配置也是很不平衡的,地主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耕牛、农具、房屋等主要生产要素。

地主拥有大量生产资料却不耕田,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容岳云和继康在《新中国农地政策的历史嬗变及逻辑启示》阐释土地改革第一阶段是(1949 年–1952,这一阶段是农户土地私有, 自主分散经营。

农地政策的基本任务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 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目标。

3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特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方式对土地进行管理。

4.对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评价剑军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嬗变》认为建国后第一次土改是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土地制度变革尽管使地主、富农的利益受到损害, 然而它却使大多数的农民从中受益, 广大农民的生活也因此得到极大的改善。

中国古代经济史思考题及答案.docx

中国古代经济史思考题及答案.docx

中国古代经济史思考题一、名词解释:宽乡作爰田代田法占田制户调式两税法租佃地主开元通宝钱假税书社职分田营田二税户学田经营地主五等丁产簿红契田底权田面权公廨田牛头税牛头地头下州军弓箭手田盐引;雇农佃农自耕农开中制分成地租定额地租租佃制度市籍圭租主户客户幹当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官户旁户佃仆制永佃制押租制公田法方田均税法户由执照牛租火佃经界法户帖赋役黄册鱼鳞图册—条鞭法摊丁入地白册力差银差徭里银匠班银屯田子粒《赋役全书》大租小租丁银蕃坊简答题:1. 近代以来,中国学者对西方经济学(economics)有过多种翻译名称,请举出其中的五种。

2.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史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3. 土地制度史的研究内容包括哪些方面?4. 定额租和分成租相比哪一种优越,为什么?5. 佃农与雇农在经济方面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6. 中国古代的寺观主要通过哪些途径取得土地?7. 简述春秋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化。

8. 试论述战国时五大经济区的范围及其在经济上的特色。

9. 汉代土地买卖契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10. 简述汉代地价的地域差异及变化趋势。

11. 简述曹魏军屯的五种组织形态。

12. 简述西晋的户调式。

13.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

14. 简述唐代租佃契约的内容。

15. 简述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16. 简述宋代对职田的管理制度。

17. 宋代学田的来源主要有哪几个方面?18. 宋代的国有土地主要有哪几种?19. 简述宋代租佃契约与唐代租佃契约的差别。

20. 明初移民开荒对北方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造成了哪些重要影响?21. 明初编制的鱼鳞图册为什么难以长期发挥作用?22. 简述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23. 简述明代的军屯制度。

24. 简要论述明代民屯与罪屯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

25. 简要分析明代商屯破坏的原因。

26. 明代中后期为什么要实行一条鞭法?27. 简述明代一条鞭法的内容。

28. 简要分析明代中后期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定义:地主把⼟地出租给别⼈耕种,换取地租作为收益,称为租佃⼟地经营⽅式,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从⽽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过程1.产⽣:战国时期租佃⽅式产⽣。

其伴随着⼟地私有制的产⽣⽽产⽣。

2.发展:汉代“或耕豪民之⽥,见税什五”等,租佃现象⽐较普遍。

3.普及:宋代租佃关系⽇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式,⼟地出租时,多订⽴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地租以实物租为主。

4.深化:明清时期⼈⼝增多,⼈地⽭盾突出,租佃关系进⼀步普及,发展⾄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

永佃制在明清的迅猛发展使租佃制进⼀步深化。

(三)特征1.⼟地出租者与⼟地租佃者之间采取了⼀种契约形式。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由,社会⾝份、地位在法律上有了显著的提⾼。

3.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成为占⽀配地位的地租形态。

4.租佃制呈现复杂化趋势。

(四)原因1.⼟地兼并激烈,⼟地⽇益集中到少数⼈⼿中。

2.⼈⼝增加,⼈均占有⼟地数量减少,有⼤量剩余⼈⼝。

(五)影响消极:农民经济状况恶化,阶级⽭盾激化,引发农民起义,导致社会动荡,危急王朝统治;⼟地兼并使地⽅豪强势⼒壮⼤,影响中央集权;⾃耕农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地兼并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财政状况恶化。

积极:契约纳租⽅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因为他们在选择雇主⽅⾯有⼀定的权⼒;从依附关系逐渐解脱出来的农民,⽣产⾃主权⼤为提⾼。

因为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有⼀定的权⼒,⽽且在⽀配产品⽅⾯也获得适当的⾃主权,甚⾄能和市场发⽣联系。

这就⼤⼤提⾼了他们的⽣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永佃制永佃制是宋⾄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的租佃制度。

其特点是⼟地所有权同⼟地使⽤ (耕作)权的分离。

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

其中,⼩⼟地所有者出卖⼟地时出卖所有权⽽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古代土地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古代土地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古代土地制度对当代的启示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

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

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

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

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

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

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

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井田制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

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前面说过,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 (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

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

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

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通过上面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井田制实际上就是王田制,正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

明代“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

明代“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
音正权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永佃”是明清土地秩序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制度.作为乡民间长期利益冲突的产物,它规定佃户依约纳租而获得永久保有佃耕田主土地的权利.本文拟在习惯法的视野下考察“永佃”的历史沿革,其内部的权利,产生的主要途径和内在根源.【总页数】6页(P54-59)
【作者】音正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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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永佃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J], 李国娟;沈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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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国福建永佃制的分布——从对《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中福建永佃比例的质疑说起 [J], 张少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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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复习:古代租佃关系的演变[课件]

--据李三谋《民国前中期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等
(说明1)该根制据度材的料积一极概作括用宋(农。2的代)剥租原削佃因(制:阶的近级代新矛工变盾农化尖业。锐发)从展;宋的超至冲经清击济租:强租佃制佃制关产度系权长的关束期系缚存复:续杂半,化殖结的民限合地制材半;料封地一建主社和高会所额环学地境知租的识加制重,约对(佃政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局动所荡学)知;识中,国分共析产民党国土地时革期命制政约策租的佃影制响发.展的原因。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自由,社会身份、地位在法律上有了显著的提高。魏 晋隋唐时期的部曲、佃户都束缚在土地上,没有迁移的自由,到宋代时佃户对地主 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佃户的身租主要有分成租和 定额租两种。
(4)租佃制呈现复杂化趋势。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江浙地区,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耕 种者之间出现了二地主阶层,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占用权和使用权分离。
由于东汉地主田庄的大量存在,使东汉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封建国家的贫弱和政治 局势的不稳定,成为封建割据的重要因素。
影响之二 :古代租佃关系的发展
5.宋代以后的租佃关系发展的特征
(1)宋代,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采取了一种契约形式,订立契约作为解决 纠纷的依据。契约内容包括田亩的位置、数量、类别以及地租偿付的方式及数量。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农田租佃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 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 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份,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 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 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 行对,于地田主底将,土佃(高地农1))所对;变有于租化权田佃:契分面租约割 ,佃关成 分关系田 别系发底 享复展杂与 有;化田 占法(面 有律出, 、保现障并 收二规将 益地范土 和主化地 处现.经 置象)营转;权让租以的佃田权者面利人权。身形依式附转关系让减与弱佃(农佃。农从法此律,地地位提主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分析作者:段林春王晓燕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19期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有效实现,能否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的问题。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从中归纳与概括出有益的逻辑启示,发掘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以期为未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方向提供有益的启示,根据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划分的理论以及我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可将我国社会经历的历史阶段划分如下:原始社会(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制度时期)——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及春秋时期)——封建社会(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新中国(全国解放以后)。

本文将根据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划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和研究。

一、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原始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在夏王朝建立之前,我国经历了数十万年的史前阶段。

依照世界历史的惯例,这一阶段的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制度时代。

在原始群时期,实行原始群土地公有制,土地供群落成员共同利用。

进入氏族制度时期后,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内部公有制。

与原始群时期相比,各氏族(部落)之间的土地占有观念大大增强:氏族公社和氏族成员家庭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前提下共同劳动、统一耕作:土地在氏族公社内部或氏族成员家庭内部进行粗放性、分散性配置,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低效性的配置格局,配置规模狭小:氏族内部平均分配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连同奴隶本身都隶属于奴隶主。

就土地使用经营制度而言,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及其臣属直接驱使奴隶集体耕种,各级奴隶主对分封所得的土地与奴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可以世代继承,从而成为氏族私有财产。

最为典型的土地使用制度就是井田制。

2025届高考历史一轮总复习古代中国的经济专题检测题含解析

古代中国的经济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1.春秋之前,诸侯国之间的边界较为模糊,存在大量的荒地,作为各诸侯国的缓冲区;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界限逐步清楚。

这一变更的缘由有( )A.分封制度的强化B.井田制度的推广C.生产技术的进步D.土地兼并的加剧解析:从材料可以看出,春秋之前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边界逐步清楚,结合所学可知,这主要得益于铁犁牛耕的推广与运用,荒地逐步得到开垦,土地私有逐步确立,因此荒地的归属更加明晰,故C项符合题意;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井田制逐步瓦解,解除A、B两项;当时土地私有制刚确立,土地兼并的现象加剧的说法不符合史实,解除D项。

答案:C2.汉武帝推行算缗告缗令,规定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必需向政府申报财产,按多少纳税。

瞒报或少报者,罚戍边一年且没收财产,告发者可得没收财产的一半作为奖赏。

下列做法与这一政策效果相像的是( )A.以起用“酷吏”对地方豪侠实施严厉镇压B.实行“富民”政策,大力推广“代田法”C.推行“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政策D.主见与民休息,“从民之欲而不扰乱”解析:材料中汉武帝时期推行算缗告缗令,主要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并且抑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可以起到这一作用,故C项正确;“酷吏”对地方豪侠实施严厉镇压可以维护统治秩序,不能起到增加财政、抑制工商业的效果,A项解除;代田法可以增加农业产量,进而增加财政收入,但不能抑制工商业的发展,B项解除;“从民之欲而不扰乱”也不能起到抑制工商业的效果,D项解除。

答案:C3.魏晋时,佃农是指世家豪族荫庇下的农夫;在唐朝以后,佃农指完全失去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农夫;宋代以后佃农编入国家的户籍,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须缴纳丁税和负担徭役。

据此可知,古代佃农( )A.始终都是赋税的主要担当者B.始终未摆脱地主的压迫剥削C.身份和地位不断地有所改善D.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明显加强解析:魏晋时期佃农干脆为世家大族生产受到剥削,唐以后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受到地主的剥削,始终未摆脱地主的剥削,故B项正确;魏晋时佃农受世家豪族的荫庇,不担当国家赋税,唐中期后“两税法”实施,失去土地的佃农不须要担当主体税收——地税,A项错误;佃农始终受到地主剥削,身份地位始终低下,没有“不断改善”,C项错误;宋代以后佃农不再是地主的私属,对地主的依附减弱,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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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永佃权融资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启示(一) 关键词:永佃权融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 内容提要:永佃权融资制度发端于北宋时期,明清两代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至清末始出现衰败的迹象。永佃权融资制度的表现形式包括永佃权典卖、抵押等契约、习惯与国家法。永佃权融资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衰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其成败得失对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称永佃权融资,是指永佃权人通过“典卖”1]、“抵押”等方式处分永佃权,以获取一定的生产、生活之资的农地权利融资活动。永佃权融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的过程。早期的永佃权仅有用益功能,永佃权人只有占有、收益土地的权利,其后,永佃权才逐渐具有融资功能,永佃权人不仅享有占有、收益土地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典卖、抵押等方式处分永佃权以解决某种资金需要。或许是因为永佃权价值式微的缘故,永佃权的融资问题很少被学术界所关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广泛铺开。2]作为农地权利融资特别是小额财产权融资的一种历史形态,永佃权融资的成败得失对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实践仍有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试考析之。 一、永佃权融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永佃权融资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宋至明代前期的萌芽阶段、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的相对发达阶段以及清末至民国时代的衰败阶段。 (一)宋至明代前期:永佃权融资制度的萌芽阶段 这一时期,永佃权融资规范主要表现为民间的永佃权融资契约。国家制度层面的永佃权融资规范虽然已经出现,但永佃权融资习惯基本上没有形成,永佃权融资也只是少数地方的现象,永佃权融资规范并不具有普遍性。 北宋早期即出现反映永佃权存在的记载,如宋仁宗天圣四年(1027年)下诏允许襄、唐二州的营田“召无田产人户请射为永业”,3]宋英宗(1063-1067年在位)时有佃户依约获得“常为佃户,不失居业”4]的权利。上述两例说明永佃权依诏以及依约存在的情形,但并无永佃权可以通过典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之意。因此,其时的永佃权基本上还只是佃户的一种永久耕作权,并不具有可以典卖、抵押等融资处分权能。永佃权典卖、抵押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契约行为则大致在宋徽宗(1100-1125年在位)时才出现。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知吉州徐常在奏疏中说:“诸路惟有江西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苗税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间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又其交佃岁久,甲乙相传,皆随价得佃。”5]这说明江西当时的官田租佃中佃户享有的永佃权已可流转,自然,永佃权的融资功能也就产生了。南宋孝宗(1162-1189年在位)时,江西的佃户已开始通过“资陪”的方式典卖永佃权。6]所谓“资陪”,是指在典卖永佃权时,如果前佃户在土地上已经有所投入,如改良土壤、建造房舍等支出,新佃户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永佃权典卖中“资陪”规则的产生,表明南宋时,江西一地的永佃权融资规则较北宋时已有所发展。有学者认为,宋代在永佃权上还可以设立抵押权(其时称为“抵当”),设定永佃权抵押时,不需转移抵押标的物,比起永佃权典卖而言,永佃权抵押的融资性质更加明显。7] 元代的皇帝诏令以及国家法律已出现永佃权融资规范。元代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诏令:“募民耕江南旷土,户不过五顷,官授之劵,俾为永业,三年征租。”8]“佃种官田人户,欲转行兑佃与人,须要具兑田情由,赴本务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随即过割。承佃人依约纳租,违者断罪。”9]上述两条规定反映元代官田租佃中永佃权及其转佃融资制度的存在,也说明国家法对永佃权融资契约的认可。不仅如此,元代永佃权融资契约已开始向习惯方面发展。元代至元年间的《崇明县志》中甚至有关于“一田二主”的记载。所谓“一田二主”,即佃户享有田皮(面)权,田主保留田骨(底)权,佃户与田主可以各自独立处分其权利。10]“一田二主”现象的存在显然表明元代永佃权融资已开始向习惯方面发展。 从总体上看,北宋至明代前期,永佃权融资现象还只在江西等少数地方存在,永佃权融资基本上局限于个别契约行为,永佃权的融资习惯还远未形成。明代早期的各式反映租佃关系的契约中,大都写有“如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不许自行转佃他人,任从业主召佃,不得执占”11]等文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直至明代前期土地永佃关系及其融资活动仍然是很有限的。 (二)明中叶至清中叶:永佃权融资制度的相对发达阶段 这一时期,永佃权融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的永佃权融资习惯开始形成,而国家也从司法层面充分肯定了各种永佃权融资习惯,永佃权融资的习惯法开始形成。 大约在明中叶以后,已有较多的地方如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等地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永佃权的典卖行为开始流行起来。在这些地方,佃户不仅取得永佃的权利,而且佃户处分永佃权已达到相当活跃的程度,以致顾炎武感叹:“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亦转相典卖,不异民田。”12]至清朝雍正、乾隆年间,福建、广东、江西、浙江、江苏等地的永佃权典卖现象更为普遍。永佃权人因欠债、无力耕种、另谋他业、缺钱使用等都可能典卖永佃权以获得相应的资金。例如,江西崇义县佃户雷奇超因欠债转让田皮七石五斗得银二十七两;13]广东新宁县佃户陈建安因无力耕种出典田皮六亩得钱二千文;14]江西上饶县佃户周廷桂因外出做生意转让田皮三石(得钱数额不详);15]福建南靖县佃户徐包因无钱使用转让田皮二斗得银三十二两等。16]这些充分说明,永佃权典卖已成为江南地区佃户实现自我救济与调剂资金余缺的经常性手段。 与此同时,各地永佃权典卖行为相沿成习,形成大量的所谓乡例、俗例与惯例。在此试举几例:江西瑞金乡例:“子退父田,母有画字礼银”17](意谓父亲亡故,以儿子的名义出卖田皮时,需母亲在场画押,田皮受让人要支付母亲画押礼钱,否则,田皮转让不生效);浙江瑞安乡例:“佃户佃田有顶佃银子,故可将田顶当于人”18](意谓佃户支付顶佃银子获取佃权的,有权将田皮典卖于他人);湖南茶陵县俗例:“佃户无力耕种,可将佃田顶给别人得钱还租”;19]等等。这些乡例、俗例、惯例摘录于清代雍正、乾隆年间的相关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反映这些习惯已经祖上数代奉行,说明在明代时这些习惯就已形成。永佃权典卖习惯的大量形成,说明永佃权典卖规范已发展到较为稳定与定型的状态。 对于民间的永佃权典卖习惯,国家的司法活动也是充分认可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收录了雍正、乾隆年间与永佃权典卖有关的180余宗案例,印证了许多永佃权融资纠纷的处理都是充分考虑乡例、习惯的。20] (三)清末至民国时代:永佃权融资制度的衰败阶段 这一时期,国家民事基本立法开始对永佃权典卖、抵押等民间习惯进行全面的审视,总体上表现出对永佃权融资习惯的法律限制;永佃权融资制度也没有与近代农业、金融组织的发展结合起来,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清末,国家对永佃权融资的干预逐渐增强,永佃权融资被纳入国家民事基本法的调整范围。除了永佃权转让行为得到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正式认可21]以外,永佃权出典、抵押等民事习惯都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确肯定,如《大清民律草案》就没有永佃权出典、抵押的规定。国家立法的不明确态度事实上是对通行多年的永佃权出典与抵押习惯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民间土地权利融资作用的发挥,以致民国以后,流行一时的永佃权出典、抵押现象趋于终结。与此同时,永佃权融资制度也并没有与近代农业、金融组织的成长结合起来。在近代经济史的研究资料中很少有永佃权融资与近代大农业、金融机构结合的事例。永佃权融资规则仍然处于一种服务于简单、初级的民间货币余缺调剂的落后状态,基本上游离于近代大农业与金融制度的发展之外。 二、永佃权融资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衰败的社会根源 永佃权融资制度的萌芽、发展及其衰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有宋代以后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地关系的紧张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限制等。 (一)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为永佃权融资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条件 宋代以来,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一个总趋势是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1027年11月,宋仁宗颁布了一个诏书,规定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福建、广东等地的佃客,只要在每年收获之后,交清地租,就可以和地主商量去留,地主不能故意“抑勒”、“拦占”,22]从而肯定了佃户享有更易主户的权利。明、清两代,佃户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某种情况下,已享有与地主平等的权利。明洪武五年(1372年)颁布“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23]的命令,就是用亲属的少长关系冲淡传统主佃的良贱关系。清雍正五年(1727年),发布“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24]肯定了田主虐待佃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大大提升了佃户在主佃关系中的地位。 随着佃户法律地位的提高,在土地租佃关系设定时,佃户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在租佃谈判中,佃户开始利用有利于自己的谈判条件,如开垦土地将一块生地变成熟地、祖孙几代租种某块土地、自己原来就是某块土地的业主以及与地主具有至亲或睦邻关系等,逐渐获得了对地主土地永佃并进而处分永佃权的权利。而宋代以后定额租制特别是押租制的实行,地主不用承担地租收益的风险,客观上放松了对佃户的劳动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永佃权的发展。于是,土地租佃关系由原来的人身关系或人身性较浓的财产关系转变为较为纯粹的财产关系,由债权性财产关系转变为物权性财产关系,由财产用益关系转变为财产处分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永佃权的权能与功能也逐渐发生分化:由占有、使用权能发展到处分权能,由用益功能发展到融资功能。 (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永佃权融资制度得以发展的关键 宋代,农村的商品经济已有较大的发展,田产典卖现象已很普遍,农村中还有定期开放的小市(集、墟、赶场),经常交易的有日常用品和生产工具。25]明、清两代,在江南地区的农村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小农在农业以外大多从事纺纱、织布等家庭副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伴随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流通日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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