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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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指期货市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提供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工具。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股指期货市场一直是最为活跃和成熟的市场之一。

本文将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一、市场机制的完善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得益于其严谨的市场机制,值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借鉴与学习。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确保了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

这种交易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美国股指期货市场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成交限制、波动限制和风险监控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市场运行,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

最后,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拥有健全的交易结算系统,能够确保交易成交和资金清算的高效进行。

这为市场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和参与者。

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还得益于其强大而高效的市场监管机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市场监管机构具备独立、权威和专业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这种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监管机构发挥职能的重要保证。

其次,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与交易所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市场监管方面形成了联合作战的格局。

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果和影响力。

最后,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能够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和风险,做出及时的监管决策。

这种前瞻性的监管能力对于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

三、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多样化的市场参与者,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以在市场参与者结构上进行一些改革。

首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专业交易商等多个类别。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是对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潜在影响。

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

本文将系统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相关法规和案例,揭示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实施机制。

文章将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包括审查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等。

特别是针对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政策逻辑和实践挑战。

本文还将探讨该制度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影响,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本文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趋势和特点,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国际投资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理解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新的视角,为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早期探索阶段(1970年代):在1970年代,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在美国的增加,美国政府开始关注这些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1975年,美国总统福特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成立了CFIUS,作为审查外国投资的跨部门机构。

这一阶段CFIUS的运作相对较为宽松,审查主要集中在国防相关的行业。

制度确立阶段(1980年代):1980年代,随着日本企业在全球的崛起,美国开始对日本在美国的投资表现出更多关注。

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

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

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合集5篇)第一篇: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国有企业管理及收益收缴实践对我国的启示2012-2-29 10:15:24 来源:《财会研究》(兰州)2010年17期马乃云(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内容提要】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国资委也随即公布了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

但比例过低,也一直被社会各界所诟病。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加强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实现国有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等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EEUU8456587一、问题的提出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国资本一样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投入资本,运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是资本运营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政府理应收缴国企的税后利润,全民理应享受国企红利。

1994年随着税利分流制度的确立,国务院提出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

但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且由企业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

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作为一种过渡措施,财政部决定把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作为国家再投资,留在企业内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再加上我国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税负较重,且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特有的“父爱主义”思想,对国有企业的资金占用、资源占有和收益收缴实行预算软约束等原因,导致了国有企业很少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政府无法稳定的获得投资收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深入进行,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社会负担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美国联邦民事没收与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美国联邦民事没收与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1988年,美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根据该《公约》,各成员国负有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追缴其犯罪所得的国际义务。

为此,美国创设了与刑事没收程序度并行的民事没收程序,旨在履行追缴犯罪收益的国际义务。

《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程序》第1部《犯罪》的第46章《没收程序》的第981节、第1355节以及《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41条具体规定了美国联邦民事没收程序。

美国《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对民事没收程序进行了包括扩充适用范围等诸多的完善。

9・11事件后,美国制定《2001爱国者法》,联邦民事没收程序延伸到恐怖活动犯罪。

至此,美国联邦民事没收程序集中体现在《美国法典》、《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2001年爱国者法》以及《联邦刑事程序规则》之中。

(二)我国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被告人脱逃或不能到庭,只能中止相关程序;如果被告人死亡,则法院必须终止审理,致使有些犯罪分子的巨额违法所得无法追缴。

一些贪官以自杀逃避刑事责任,“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而更多的贪官携带巨款逃亡国外,不但人很难引渡回国,赃款也难以追回。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正是在此背景下,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章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通过规定这一特别的没收程序,使得在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并将财产转移出境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凭借正式有效的裁定书请求他国予以协助,将转移出境的财产追讨回国,避免国家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呈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中。

在美国,设立美国联邦民事没收程序一开始是为了履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追缴其犯罪所得的国际义务。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税法对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倒置现象。

简单来说,跨国公司通过筹划税务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减少在美国的税负。

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常见,特别是对于高科技和互联网行业的跨国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合法地避税。

美国税收倒置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来说。

美国税收倒置直接导致我国税收减少。

由于跨国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少缴纳了在我国的税款,从而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

这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是一种损失。

美国税收倒置也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税款的方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

这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特别是那些在同一产业中与跨国公司竞争的中小型企业。

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发展受限。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反国际避税的监管以及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

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特别是针对那些利用税收倒置等手段进行避税的跨国公司,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追求公平税收。

我国可以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等措施,吸引外资并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对特定行业的监管,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税收倒置的情况。

我国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信息,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可以更好地维护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和规则。

美国税收倒置给我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税收减少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反国际避税的监管以及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和企业竞争力。

浅谈中美关系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浅谈中美关系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浅谈中美关系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在当今世界的政治舞台上,中美关系无疑是最为重要且复杂的双边关系之一。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其关系的走向不仅直接影响着两国人民的福祉,也对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当前,中美关系正处于一个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的阶段。

贸易摩擦是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双方在贸易领域的争端不仅对两国的经济造成了冲击,也引发了全球经济的波动。

美国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关税措施,试图改变中美贸易的不平衡状况。

然而,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和市场的不稳定。

在科技领域,中美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了种种限制和打压,试图阻碍中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发展。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破坏了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

此外,在政治和外交方面,中美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分歧和摩擦。

在一些国际问题上,双方的立场和观点存在差异,导致了沟通和合作的困难。

然而,尽管当前中美关系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合作机遇。

首先,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中美两国都有着重要的责任和利益。

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不仅有助于全球气候治理,也为中美关系的改善提供了一个契机。

其次,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如抗击新冠疫情,中美两国也有合作的空间。

共同研发疫苗、分享防控经验、加强医疗物资的合作等,都有利于全球疫情的控制和人类的健康。

再者,在经济领域,中美两国的经济相互依存度依然很高。

双方在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合作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

中国庞大的市场和不断提升的消费能力为美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美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对中国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望未来,中美关系的发展趋势将取决于双方的政策选择和互动方式。

如果双方能够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那么中美关系有望实现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相互尊重是中美关系发展的基础。

美国税收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税收管理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陈忠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税收管理上具有极高的效率,200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征税成本为每百元44美分。

这其中,除了美国发达的经济为其提供强大的税源和财政实力外,更多的则是依赖于有效的税收管理,得益于良好的治税环境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

虽然,美国的税收管理在很多方面是由美国的特殊国家政体和税制结构所决定的,是不能也无法借鉴的,但是其在管理方面的一些理念、制度和方法还是给予我国税收管理很多启示。

启示之一:树立大税收管理理念,建立系统严密的税收管理社会化监控互动机制,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收源于经济,服务于经济。

税收管理融于全社会,几乎涉及每个人。

因此,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依赖于整个经济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密切配合。

美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与高效率,是与其重视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密不可分的,是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社会化服务、部门间紧密协作为基础的严密、系统的监控体系密不可分的。

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金融体系监控私人部门的收支情况,使税务管理的触角延及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有力地保障了税收体制的良性运转;发达的税务代理业为社会提供了广泛的税务服务,并在客观上使税收监控扩展至申报环节;税务部门与工矿企业、金融、海关、审计和保险等部门的协作,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

在这一社会化监控体系下,税务管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不发达,银行结算体系比较落后;税务代理还未真正形成一个产业,部门间协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或必要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原动力和积极性。

因此在我国,需要树立大税收管理理念,由国家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明确政府各部门、金融、中介机构等在整个税收管理社会化监控体系中的责任与义务, 加强部门协作联系,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社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由社会从道德层面强化约束,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把诚实纳税与社会信用联系起来,崇尚诚实守信,让诚实信用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让不诚信者无容身之地;由政府积极引导,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业务,鼓励并支持税收社会化服务,从而逐步建立起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独立的社会化服务和紧密的部门间协作为基础的社会化监控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社会化监控互动机制,构建社会化的协税护税网络,为税收现代化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浅谈美国的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浅谈美国的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引言单边主义是指一个国家追求自己利益的政策,而忽视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国际合作。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超级大国,其单边主义政策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特点、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特点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追求国家利益:美国单边主义政策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以维护本国经济和国际地位。

它强调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独特地位,将本国利益置于首位,不顾其他国家的合理需求和权益。

2.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单边主义政策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例如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采取限制性贸易政策以及退出国际贸易协定等。

这种做法削弱了世界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退出国际组织和协定: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倾向于退缩和选择性参与国际组织和协定。

例如,美国退出了巴黎气候协定、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这种行为削弱了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力量。

4.挑战多边机制: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对多边机制持怀疑态度,并试图以单边主义手段主导全球政治和经济秩序。

例如,美国拒绝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委任法官,使得世贸组织的司法机制陷入困境。

美国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美国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全球贸易系统:美国单边主义政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例如对中国加征高额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系统遭受冲击,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这使得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的理念受到损害。

2.削弱全球经济增长: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对国际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全球供应链受阻,制造业和跨国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和成本增加。

此外,对国际组织和协定的退出削弱了全球合作推动经济发展的努力。

3.加剧全球不平等: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加剧了全球不平等问题。

贸易保护主义导致贸易壁垒上升,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压力,使其难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企业为逃避高税负,将利润在境外地区进行避税,在美国本土反而亏损。

这种做法导致了美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这种现象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有效监管国际避税行为,加强税收合作,同时改进我国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倒置让我们认识到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

国际避税的存在削弱了各国税基,导致政府无法有效地为公共事业提供资金。

美国税收倒置使得美国政府因企业避税而损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这使得美国政府无法进行必要的公共投资,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利。

美国税收倒置也给我们提供了监管国际避税行为的经验教训。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税收政策的改革,试图遏制企业避税行为。

美国政府实施了全球最低税率政策,鼓励企业将利润回流美国本土,这有效减少了税收倒置现象。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税收政策和国际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美国税收倒置也提醒我们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低,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转移企业利润以避税。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降低企业税率,提高个人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公平。

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加强对跨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增加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等。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形成合力。

美国税收倒置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改进我国的税收制度,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改革税收制度,才能有效地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浅谈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金融危机是全球性的经济事件,对各国经济体系都带来了巨大冲击。

自2008年爆发次贷危机以来,金融危机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而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大国,其金融监管体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浅谈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和特点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多个机构共同构成的。

其中,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是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此外,美国还拥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等机构来监管证券市场和银行业。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之一是其分散的特性。

不同机构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相互协作、互相制衡。

这种布局有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效率,同时降低了监管的操纵风险。

3.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尽管美国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该体系依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次贷危机的爆发揭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如对衍生品和非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

此外,次贷危机还暴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利益驱动和监管漏洞。

某些监管机构和行业内部人员因为利益诱惑而忽视了监管职责,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这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4.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4.1 加强监管的全面性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能片面侧重某一个领域,需要全面覆盖整个金融体系。

我国应当加强监管的全面性,不仅要注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还要对新兴的金融业态进行监管,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

4.2 提高监管的科技智能化水平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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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作者:焦经川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9期摘要: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是美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其对于美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美国的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构建我国的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并在与美国开展没收资产国际分享时使用合理策略,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关键词:国际合作;犯罪资产;资产分享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105-16收稿日期:2016-05-20作者简介:焦经川(1984—),男,河南新乡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

没收资产国际分享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禁毒公约”)中首先提出的概念,是指当各国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对犯罪资产的没收后,没收资产的收管国可以根据各方在没收中提供合作程度的大小与其他国家分享该没收资产。

美国是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

在实践层面,与外国分享没收资产已经成为美国较为成熟的做法。

据称,从1989年至2007年,美国通过司法部与35个国家分享了总计超过1.88亿美元的没收资产。

[1]根据美国司法部每财年向美国国会递交的《资产没收基金报告》,2004年至2015年,美国先后48次与加拿大、英国、德国等31个国家分享了总计7200多万美元的没收资产(见下表)。

[2]而在规范层面,美国一方面通过法律和政策明确与外国分享没收资产的程序和标准,另一方面则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关于没收资产分享的双边协约,构建起了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制度体系。

一、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法律依据(一)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国内法依据事实上,在“1988年禁毒公约”首次提出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概念之前,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的《1986年反毒品滥用法》第1366款中便出现了类似的规定,并被编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81条。

[3]现行《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81条第(i)款规定,无论是刑事没收还是民事没收,美国司法部长或财政部长都有权将没收的个人资产或出卖没收个人资产或不动产的所得移交给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扣押或没收这些资产的其他国家,前提是获得美国国务卿的同意,并且得到了美国与该国之间相关协定的授权,并在必要时,资产移交的国家得到了美国《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490条规定的认证。

[4]除第18卷第981条外,《美国联邦法典》中的一些其他条款也对没收资产的国际分享进行了规定。

如《美国联邦法典》第21卷“食品和药品”第13章“预防和控制药品滥用”第881条“没收”第(e)(1)(E)款规定:“当财产根据本分章被民事或刑事没收后,司法部长可以……将没收的个人财产或出卖没收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所得移交给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扣押或没收这些财产的其他国家……”[5]《美国联邦法典》第31卷“货币和金融”第9705条“财政部没收基金”第(h)(2)款规定:“财政部长可以将没收的个人财产或出卖没收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所得移交给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扣押或没收这些财产的其他国家……”[6]《美国联邦法典》第19章“关税”第1616a条“没收财产的处理”第(c)(2)款规定:“财政部长可以将没收的个人财产或出卖没收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所得移交给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扣押或没收这些财产的其他国家……”[7]可见,这些规定基本上都与《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81条的规定如出一辙,唯一的区别在于有权决定分享的主体有所不同。

根据法条所涉及的具体领域,有的规定为司法部长,有的则规定为财政部长。

这些规定也都在其所各自适用的领域为没收资产的国际分享提供了美国国内法依据。

(二)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国际法依据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国际法依据主要包括美国签署并批准的关于没收资产分享的国际公约和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相关双边条约或协定。

在公约层面,如上文所述,“1988年禁毒公约”是最早提出没收资产国际分享这一概念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5条第5款规定: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而没收的收益或财产,可以按照本国法律、行政程序或专门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定期地或逐案地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类收益或财产或由变卖这类收益或财产所得的款项。

[8]之后,1999年通过的《联合国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也重申了对没收资产的国际分享。

这三项公约构成了国际法中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主要法律依据。

美国均为上述三项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三项公约也成为了美国与外国分享没收资产的重要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2003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并没有提及没收资产国际分享,而是对没收资产的返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应当优先将没收资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返还其原合法所有人或者赔偿犯罪被害人。

[9]但该公约还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缔约国还可以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10]这种所谓“最后处分”以及“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虽然没有使用分享的字眼,但实际上保留了没收资产分享的可能性。

之所以如此规定,其根源在于腐败犯罪的特殊性。

与其他犯罪不同,腐败犯罪的犯罪资产往往与资产流出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并且往往数额巨大,是对资产流出国国家利益直接且重大的破坏。

因此,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作为腐败犯罪资产主要流出国的发展中国家为保护自身利益,坚决反对分享腐败犯罪资产,要求腐败犯罪资产流入国返还犯罪资产。

而发达国家则希望获取处置腐败犯罪资产的主导权,主张根据资产流入国的国内法对腐败犯罪资产进行国际分享。

于是,在没收资产分享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公约草案也在关于犯罪资产处理的条款上几易其稿。

最终,经过艰苦而漫长的谈判,谈判各方达成妥协,公约的正式文本中回避了“资产分享”这一字眼,转而使用了“最后处分”“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等较暧昧的表述,实际上是将没收资产分享的问题留由各缔约国自行解决。

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大多在“没收中的协助”部分对没收资产的分享进行了规定,明确没收财产的收管方可以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双方商定的条件下,将全部或部分没收犯罪资产移交另一方。

[11]美国最新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经缔约双方协商,还可以将没收资产按提供协助的比例移交给在没收财产中提供协助的第三方。

[12]虽然美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并没有使用“分享”这一表述,但其所描述内容事实上包含了没收资产分享的全部内涵。

但是,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对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规定都极为笼统和模糊,仅仅提出了缔约国之间分享没收资产的可能性,并没有对资产分享的具体内容作出任何明确规定,这也就给国家之间签订专门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提供了空间。

事实上,美国开始与其他国家签订没收资产分享协定,正是出于“1988年禁毒公约”的要求和启发。

美国签订的首个没收资产分享协定,即《美国与荷兰关于在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犯罪所得和工具及分享被没收资产上相互合作的协定》,其序言中明确指出:“美国政府与荷兰政府……考虑到双方基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合作义务,……就以下内容达成共识”。

[13]截止2015年,美国已经与1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没收资产分享协定,包括:1992年与荷兰签订的《关于在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犯罪所得和工具及分享被没收资产上相互合作的协定》,1995年与加拿大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资产及等价资金的协定》,2001年与牙买加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资产或处理该资产所得的协定》,2001年与墨西哥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资产的协定》,2003年与英国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或充公资产或其等价资金的协定》,2007年与摩纳哥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协定》,2010年与奥地利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犯罪所得的协定》,2012年与多米尼加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犯罪所得及工具的协定》,2013年与安道尔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犯罪所得及工具的协定》,2015年分别与格恩西、泽西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或充公资产或其等价资金的协定》。

美国还于2000年与哥伦比亚在被没收毒品犯罪所得的移交上达成了谅解备忘录,并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达成补充备忘录。

除此之外,美国还多次就个案与其他国家达成了分享没收犯罪资产的协定,如1993年与埃及就个案签订的《关于移交被没收资产的协定》,2012年与巴拿马就个案签订的《关于移交被没收资产的协定》,2012年与卢森堡就个案签订的《关于分享601,654.34欧元(相当于842,917.73美元)被没收财产的协定》等。

美国早期签订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的内容和结构并不稳定,各协定之间差异较大。

2005年7月22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36次全体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分享所没收的由〈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所得或财产的双边示范协定》,即《关于分享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双边示范协定》(以下简称“资产分享示范协定”)。

在此之后,以该“资产分享示范协定”为蓝本,美国签订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的格式和内容趋于统一。

其中,美国在“资产分享示范协定”出台后签订的第一个没收资产分享协定,即2007年与摩纳哥签订的《关于分享被没收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协定》,是与“资产分享示范协定”最为相似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

此后,美国在继续参照“资产分享示范协定”的同时,也逐步结合自身的需要对协定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条款。

虽然美国签订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目前数量还不算多,但其对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范围、程序、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而构成了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的主体。

二、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具体制度如上文所述,美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往往仅对没收资产国际分享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具体制度主要体现在没收资产分享协定以及美国国内法规之中,而美国近年签订的没收资产分享协定主要参照了“资产分享示范协定”。

因此,本文主要基于美国没收资产分享协定以及美国国内法相关规定,结合与联合国“资产分享示范协定”的比较,对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的具体制度进行分析。

(一)可分享没收资产的范围毫无疑问,“没收资产”中的资产指的是犯罪资产。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1988年禁毒公约”中将“犯罪资产”定义为:“‘犯罪资产’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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