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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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邮编:100125)。

3.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

附件: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2.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8日附件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一)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家禽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特种畜禽(一)梅花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二)马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三)驯鹿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四)羊驼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珍珠鸡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雉鸡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浙江省农业厅:你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问题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场所的选址距离要求。

按照法不溯及继往的原则,对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绿化带隔离、物理隔离)隔离的场所,适当放宽选址距离要求。

对2010年5月1日后兴建的相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服务指导,妥善处理已建相关场所选址距离问题,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问题《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由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审查发(换)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差别较大。

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畜牧兽医包括动物营养与饲料、畜禽环境卫生、动物遗传繁育、畜禽饲养管理及疾病诊疗;畜禽饲养管理、选种繁殖、日粮配合和畜禽主要疾病的预防及诊疗,畜禽的日粮配合、饲料加工、环境调控、繁殖改良、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
国家层面畜牧兽医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规范畜牧诊疗活动,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畜牧业,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2022年5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提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兽药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畜牧兽医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如:2021年7月,湖南省此昂过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加快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创新发展。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稳步提升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能力。

深入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农业农村部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依法规范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cn。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2. 关于《渔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0年11月20日附件1渔政执法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他从事渔业行政执法的机构,下简称“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提高效率,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三项制度】渔业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局于近期组织起草了《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888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附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2年4月18日附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种用动物健康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种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种用动物。

2定义本标准所指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种猪、种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鹅)。

3防疫条件要求3.1饲养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2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3.3调出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引进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3.4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3.5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4种猪健康标准4.1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4.2临床健康;4.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5种牛健康标准5.1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5.2临床健康;5.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5.4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检测为阴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9.29
•【文号】农办医函[2012]40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40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确认涉嫌物品的紧急请示》(粤牧[2012]57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克伦特罗速测卡、莱克多巴胺速测卡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联检卡主要用于检测动物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非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猪乙型脑炎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抗体速测卡为诊断动物疾病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所称的兽药,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鲁牧防字〔2012〕1号)收悉。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兽医管理体制分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具体包括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

鉴此,《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对于获得欧盟注册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内销部分的动物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及相关监管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内销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对内销动物产品严格检疫把关的同时,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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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4.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局于近期组织起草了《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888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附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种用动物健康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种用动物。

2定义
本标准所指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种猪、种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鹅)。

3防疫条件要求
3.1饲养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调出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引进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
3.4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4种猪健康标准
4.1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
4.2临床健康;
4.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5种牛健康标准
5.1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5.2临床健康;
5.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5.4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检测为阴性。

6种羊健康标准
6.1未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6.2临床健康;
6.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6.4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7种禽健康标准
7.1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鸭瘟、小鹅瘟;
7.2临床健康;
7.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8种马(驴)健康标准
8.1未发生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8.2临床健康;
8.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9检测方法
9.1口蹄疫
按《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口蹄疫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GB/T 22915)执行。

9.2非洲猪瘟
按《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执行。

9.3猪瘟
按《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执行。

9.4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GB/T 18090)执行。

9.5伪狂犬病
按《猪伪狂犬病诊断方法》(GB/T 18641)执行。

9.6猪圆环病毒病
按《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法》(GB/T 21674)执行。

9.7猪细小病毒病
按《猪细小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919)执行。

9.8布鲁氏菌病
按《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执行。

9.9结核病
按《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执行。

9.10炭疽
按《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执行。

9.11牛结节性皮肤病
按《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执行。

9.12牛病毒性腹泻
按《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诊断技术规范》(GB/T 18637)执行。

9.13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诊断技术》(NY/T 575)执行。

9.14绵羊痘和山羊痘
按《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 576)执行。

9.15小反刍兽疫
按《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GB/T 27982)执行。

9.16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按《山羊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诊断技术》(GB/T 34720)执行。

9.17高致病性禽流感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执行。

9.18新城疫
按《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16550)执行。

9.19禽白血病
按《禽白血病诊断技术》(GB/T 26436)执行。

9.20鸡白痢
按《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 536)执行。

9.21鸭瘟
按《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GB/T 22332)执行。

9.22小鹅瘟
按《小鹅瘟诊断技术》(NY/T560)执行。

9.23非洲马瘟
按《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21675)执行。

9.24马传染性贫血
按《马传染性贫血病凝胶免疫扩散试验方法》(NY/T569)执行。

9.25马鼻疽
按《马鼻疽诊断技术》(NY/T55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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