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职工食堂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所得税问题

食堂涉税处理10条:白条、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职工食堂在农贸市场购买的米面、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除非当地税务机关有口径,可以凭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列支,否则都不能税前扣除。
如从个人购买初级农产品(青菜等),可以采用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处理,一般情况下代开发票过程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仅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上购买初级农产品)。
2.职工食堂对外招待客户,在职工食堂用餐,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该部分支出,该支出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处理。
3.不考虑食堂对外经营等其他情况,职工食堂支出直接原材料、人工、资产折旧等转入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且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内部食堂核算,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虽然单独设置了账簿,但不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公司向内部食堂拨付的福利费或者补贴款,不需要取得发票,凭收据列支,但是食堂购买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5.企业将食堂直接承包给个人,如个人没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
这种情形属于以企业的名义对内经营,所以营业部分不缴纳增值税。
处理方法可以同上面第一种的内部核算方式处理,需要取得合法的采购票据。
另,个人应当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直接承包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企业。
食堂除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企业凭个体工商户开具的餐饮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7.职工食堂实行的是免费用餐制度涉及到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9: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交流,其中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经验:企业福利费缴不缴个税,这三点!!

企业福利费缴不缴个税,这三点!!
1.区分办公经营需要、劳保性质还是福利性质
比如: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会计事务所,给每个员工发的计算器等、建筑企业给工地上发到防暑降温用品等都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能否合理按人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和单位组织企业雇员旅游活动,免收旅游费,每一个人花了多少钱很清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组织年会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个员工吃了多少,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殊福利费免个税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于差旅费的规定

财务会计中差率费的分析一、差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于差旅费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目前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实务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一下几类: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3、住宿费;4、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等;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二、企业应该建立怎样差旅费报销(内控)制度?作为一个规范的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差旅费报销制度或内控制度。
没有报销制度的企业,作为财务负责人首要任务应该是建立健全制度。
差旅费报销制度在网上也是很多的,自己没有能力起草的可以下载后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修改。
作为差旅费报销制度,重点有几点应关注:1、建立企业规范的补贴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档次出差补贴标准;2、建立企业规范的住宿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住宿酒店的星级标准或住宿费报销标准(需要考虑地区差异);—1 —3、建立企业规范的出行交通工具乘坐标准:重点在于限制乘坐头等舱、铁路软卧、高铁豪华商务座等。
4、建立企业出差的控制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差旅费,防止随意出差和假借出差之名办私事等。
5、建立企业的差旅费预支和报账流程,目的在于促进出差人员及时报账。
6、建立企业差旅费报销的处罚制度,对于在差旅费报销中有违纪违规的给予处罚的标准。
各企业的情况不一样,企业起草、审定、修改、颁布企业内部制度的流程也不一样,但是无论财务部门是否差旅费报销制度起草的牵头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其中,献言献策,使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财务人员应如何审核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的审核也是财务人员的一项职责,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出差是否为企业相关负责人安排,是否为必须。
中秋节将至,单位发放你们这些过节费别忘记代扣个税!【经验】

中秋节将至,单位发放你们这些过节费别忘记代扣个税!每年仲秋节之前,好多企业为过节费如何发放?发放多少?现金还是实物?什么时间发放?发放给谁?等等在纠结!因为都知道,福利发不好,就会给公司带来涉税的风险,今天主要分享一下福利中的个税。
过节了,我们每人1份月饼带回家公司发放员工个人的月饼,由于属于可以分割、可以向个人量化的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但是: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节了,我们每人1张购物卡公司向员工过节发放每人一张购物卡,由于属于可以分割、可以向个人量化的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过节了,我们每人单独发放现金1000元公司员工过节,财务通过编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的形式,向每人发放现金1000元,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过节了,我们每人现金1000元发放到工资表中公司员工过节通过发放到工资表上的形式,每人发放现金1000元,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需要计缴个税。
过节了,我们员工一起聚个餐仲秋节单位员工一起聚个餐,也要分情况看看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①若是吃的自助餐,比如每人198元的标准,属于可以分割、可以向个人量化的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②若是吃的桌餐,比如单位员工聚餐花费20000元,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节了,我们奖励业务人员旅游?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参考二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卢云巡视员:用现金方式发放差旅补贴应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卢云巡视员:用现金方式发放差旅补贴应缴个税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网友:单位给出差人员发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卢云: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征个税。
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网友: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卢云: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按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网友: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卢云: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征个税。
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一、何谓“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
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
何乐而不为呢!二、满足“条件”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
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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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 2012-04-11 09:37:57 ][ 张俊丽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 2个月内进行”。
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2012-0 4-11 09:41:47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 2012-04-11 09:41:47 ][ 花开时节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09:45:23[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5:23 ] [ 财税问题 ]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2012-04-11 09:4 8:39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8:39 ][ 334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04-11 09:51:0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2012-04-11 09:51:07 ]刘永刚 ]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12-04-11 09:53:[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 2012-04-11 09:53:44[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
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 2012-04-11 09:53:44[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 2012-04-11 09:53:44 ][ fu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09:56:51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56:51[ 银勺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2012-04-11 09:59:56[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您所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 2012-04-11 09:59:56[ 下雨啦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2012-04-11 10:02:56[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 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
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 2012-04-11 10:02:56李玉雷 ]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
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
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
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 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2012-04-11 10:04:44[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
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 2012-04-11 10:04: 44[ 354 ]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2012-04-11 10:07:26[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