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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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吕丽委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电话: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上海松江区教育局2006年7月17日所作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海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06]94

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松江区教育局)于2006年7月17日针对所谓"孟母堂教育机构",作出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称:"经我局查实,你处设在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的"孟母堂"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望收到《告知单》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申请人认为该《告知单》存在(1)行政执法程序错误;(2)告知对象错误;(3)认定事实错误;(4)超越执法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现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错误的行政行为。

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一、《告知单》行政执法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单》前,既未到所称"孟母堂"所在地址"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向居住在该房屋内的申请人,及生活在该屋内的孩童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更不曾制作任何一份调查笔录。被申请人如

何认定《告知单》中"查实"的事实?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告知单》前未经任何调查,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并因此导致以下实体认定的错误。

二、《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的《告知单》,所告知的对象为设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孟母堂教育机构"。但上述地址为申请人私人住所,并未申请登记为教育机构。家中客厅所挂自制的"孟母堂"圆形纸匾,是依据中国传统,家庭自定用以勉励家人及孩童的一个庭训匾额,绝非机构名称。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额,竟然作为告知对象发《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

三、《告知单》认定事实错误。

《告知单》认定:"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从事非法教学活动"。但是:

1、申请人并未在自家住宅内设立任何教育机构,也从未以"孟母堂" 作为教育机构名义对外招生或承诺颁发文凭证书。

申请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四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及好友因为认同申请人的教育理念,也将自己的子女带到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共同教育子女。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这种教育形式在世界先进国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国已有两百多万学龄

儿童实行在家教育,英国也有十四万学龄儿童实施在家教育。申请人既未设立教育机构,当然谈不上属于"非法教育机构"。2、申请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龄子女的教育活动内容是:教导孩子背诵中国传统的国学经典《论语》、《老子》《易经》;背诵西方传统经典《莎士比亚十四行诗》、《仲夏夜之梦》;并引导通过背诵已有识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阅读中国传统小说《西游记》、《三国演义》等书,及引导孩童自己学习查阅各种百科全书。以上这种引导孩子养成自主学习能力的教育方法,是目前教育领域最先进、最符合学童天性的教育方式。被申请人未经过调查,从何认定申请人从事的为"非法教学活动"?

因此,《告知单》认定的事实存在极大的错误。

四、《告知单》已超越被申请人管理权限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能就设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本国学龄儿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进行行政管理。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调查,对于在申请人住处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长及孩童情况完全不了解。这些学童及家长,或为学龄前儿童,或为外国籍,或为外省市学籍,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的对象。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单》,显然超出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

五、《告知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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