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物业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第六条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服务费、维护费、绿化费、清洁费、公共能耗费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物业的性质、规模、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相符。
(三)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价格政策。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得强制业主接受物业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绿化、环境秩序维护。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一)小区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二)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卫生的维护管理;(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邻里和谐关系的建设等;(四)履行法定应承担的其他物业管理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三)组织开展业主议事活动,并及时向业主反映小区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第四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并向业主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和事项应当合理、透明,并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维修保养第六条居民使用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维修保养计划,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八条居民发现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损坏或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配合维修工作的进行。
第五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小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整理和保洁,并定期开展卫生消毒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并定期清理垃圾箱和垃圾收集点。
第六章社区文化活动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增加居民的娱乐休闲场所和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社交能力。
第七章业主参与和监督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和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监督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小区管理情况,并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

INSERT YOUR LOGO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通用模板Management of all operations in the behavior and management, and require members to abide by the rules or guidelines, so as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company team, get the trust of partners, win business opportunities.撰写人/风行设计审核: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管理规范文档可用在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从而发挥公司团队的作用,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赢得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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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降低:“一费制”不再另收公摊费用《合肥市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物业收费将实行“一费制”。
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二、分级缴费:小区将被划为4个等级收物业费小高层由2级变4级2006年9月,合肥正式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将近4年过去了,省城住宅小区的建设、物管企业的服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的调整等,既有的收费标准划分模式与实际已有不符。
按照原标准:省城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指导价多层分为四级:一级为0.70元,四级0.30元,上下浮动20%;高层分为二级:一级为1.2元、二级为1.0元,上下浮动20%。
高层继续按二级划分,显然不适合,今后省城楼市将以高层为主,价格标准太单一对业主、物业企业都不合理。
为此,新《办法》将小高层、高层住宅也划分为四级。
除了等级上由原来的一、二、三、四级变更为甲、乙、丙、丁四级外,价格上也略有变动。
据了解,合肥市通过实际的成本调查核算,将路灯、电梯等公共能耗纳入物业费后,将多层的丁级由原来四级的0.3元调整至0.4元。
小高层、高层由原来一级的1.2元调整为1.3元,按物价部门规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三、停车收费:地面停车费将大幅提升新修订的《办法》在小区停车收费上将更加人性化。
在确保非机动车辆停放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将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同,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

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指在合肥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费是指小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合肥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物业管理费标准也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首先,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制定物业管理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小区内业主的经济实际情况,不能盲目提高物业管理费,也不能因为降低费用而影响小区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其次,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合肥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在每平方米1-2元之间。
这个费用包括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的清洁、保安人员的工资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一些高档小区或者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会稍高一些,而一些老旧小区或者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
再次,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调整一般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的。
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向业主们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原因,并经过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最后,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需要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业主们也有权利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合肥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利益,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业主的参与,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和谐社区。
希望合肥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管理服务。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及管理费、环境卫生费、安全费等项目,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第五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合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服务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清洁、绿化管理等费用;2.公共设施维修及管理费:包括电梯、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费用;3.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内保洁人员工资、清运垃圾费用等;4.安全费:包括小区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维护、保安人员工资等费用;5.其他费用:包括滚动设备维护费、业主委员会管理费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和支付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月或季度收取,业主或住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及时缴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提供缴费渠道,方便业主或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保障物业服务收费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拖欠。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或住户公布物业服务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住户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和监督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合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第十五条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调整有异议的,有权向合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合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收费违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合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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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价房〔2011〕4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2011年7月26日印发共印1500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第四章停车收费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装饰装修收费第三十条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11-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