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的九大变化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八大亮点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学习时间:12月11日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学习地点:学术报告厅主讲人:杨岳山主任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与每个法律人得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得自己得民法典总则了!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亮点与变化?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得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得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
但就是代表基础性法律得《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
该条法律以基本法得形式明确了胎儿得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得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得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得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得更改与下调。
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您就是不就是发现现在得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得时候说出得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
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得,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得基本规律.★亮点三:中华传统得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与保护得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与保护得义务.”父母对子女得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得赡养就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得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得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得现象出现,极大得影响了社会得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得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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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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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明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多多少少都会知道一些但是却不是非常的清楚,又说我国出台了民法总则,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
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制度规定的进展与改进

《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制度规定的进展与改进作者:杨立新来源:《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杨立新**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三个较大的进展,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改变为不满6周岁,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这三个问题的进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法总则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
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对其进展进行理论说明,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监护进展改进*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中有关德文资料由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召成副教授提供,特致谢意。
**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① 《继承法》第28 条关于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也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但是该条文没有提到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随后,《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自然人”的很多改革都有重要的价值,但也存在改进的余地。
本文就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最高年龄限制以及成年监护问题,提出以下说明和意见。
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规定的重要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是我国民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状况的首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时造成受助人损害 , 依法不承担 民事 责任 。可以鼓励更多人
做好事 。
【 专家解读 】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
人, 是民法总则的—大亮点 , 与 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 ‘ 特 别法人” 是 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 政府机 关 、 村委会 、 居委 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 , 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 , 对
U 至 一
违背公序 良俗合同无效
【 法律条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 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
发展要求 , 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 根 据 宪法 , 制定本 法
民一
恻遗 腹子父亲的遗产时 , 应该为遗 愎一 J 蹦_ f r 份额 而 人去
有哪些新 看点?
重大立法任务
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 自 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1 I ) 月1 日 起 施行 。从 民法通则到 民法 总则 , 一 字之 变 , 背后 却是 立法理念 、 精神 的 变化和制度 的创 新发展 。让我 们 来看看 民法总 则
【 专家解读 】 ‘ ‘ 遗 指定” 和“ I 办 议确定” 监护人是民法总
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征 身患疾病 时 , 可 以通过遗 嘱指 定监 护
但是 胎 儿娩 出
人的形式 , 安排好未成 年子女的监护 后事 , 以利于孩子 的健康
成 长。当前 , 离婚现 象 遍 , 父母在离婚时 , 可 以通过 协议确 贵任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 法律条文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2020年新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为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内容。
2020年新民法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新增三项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为了避免过于冲动的离婚,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新民法典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新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较之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引人瞩目的制度完善及创新。
本人认真研读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现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以期对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贡献绵力。
一、关于民事法律漏洞填补依据方面相关条文的修改意见草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建议修改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国家政策或法理,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理由如下:草案赋予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权限,并且规定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方法。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依照立法者的立法计划,法律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或虽设有规定但该规定内容错误,从而对具体个案无法提供裁判依据的法律缺陷形式。
由于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民事领域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总则均明确赋予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权限并规定了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方法。
法官填补民事法律漏洞的方法主要可分为法律补充和法律续造二种。
法律补充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下,以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如习惯、国家政策等直接作为个案的裁判依据来补充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具体方法主要有习惯补充、国家政策补充等。
法律续造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且无其他社会规范可资适用的的情形下,法官以类似或相关法律规定、判例、法律原则、法学理论、比较法等为材料创造个案的裁判依据来续造法律,填补法律漏洞。
具体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以法律原则续造等。
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依字面含义或解释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均适用本法。
本法无规定者,法官应依习惯法裁断;无习惯法,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此处所谓“依习惯法”或“依习惯”指向的就是法律补充这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或“依法理”指向的就是法律续造这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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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的九大变化
2016-10-31 19:48 | 百律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主要亮点、新变化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1、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解读】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奉意思自治理念为圭臬的民法典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
如何对既有民事立法内容进行科学化、体系化、技术化整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4、监护对象范围: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
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
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
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5、强调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6、监护人:删除单位,增加有关组织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
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7、民事主体:新增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
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
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8、物权:增加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9、破坏环境:可要求“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根据全国****会的立法规划,计划于2020年完成整部《民法典》,就此,百律学院与全体法律人一起,热情期待这中国法治史历史性的一天的到来,并希望通过与大家的一起努力,为我们子孙奉献一份厚重、人文、进取、伟大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