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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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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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借鉴 与 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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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工商 学院会 计 学院 吴丽梅
【 要 】 关 于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 销 、 资 和转 让 问题 , 会 计 ; 和税 法规 定之 间存 在 昔诸 多差 异 按 照 新 会 计 ; 摘 摊 投 新 住则 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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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离 的 详 细 情 况 、 原 因 以 及 对 会 汁报 表 的 影 响 S 在此 文 A B 件中认 为会汁准 则是 荚于如何 在会汁报丧上 反映 某类交 易 与 事 项 的 权 威 公 告 , 此 要使 会 汁报 轰“ 实 与公 亍 ” 通 常 因 真 £ . 就 必 须 同 会 汁 准 则 保 持 一 致 , 彳 在 极 少 数情 况 下 , 有 必 只l 『 才 要 偏 离 会 汁 准 则 以 保 证 会 计 报 表 真 实 与 公 允 ” 此 , 英 冈 在 国 . 真 实 与 公 允 ” 含 义已 经 与遵 守 会 i 准 则 的 意思 基 本 相 “ 的 t - 同, 会计 准 则 在 解 释 公 司 会 计 报 表 是 否 “ 实 与 公 允 ” 具 有 真 时 很 大的 说 服 力 . 院 埘 会计 准 则 也给 予 了 很 大 的 支 持 法 虽 然 会计 准 则 的 法 律 地 位 在 英 国 已经 得 到 肯 定 ,但 是 , 会计 准 则是 否 能 怍 为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充 分 条 件 ? 肯 定 英 国 在 会计 准 则 的法 律地 位 的 同 时 , 们 也 不能 不 看 到 一 砦 否 定 因 我

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对于无形资产的核算,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计价例一:2002年1月2日,A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B公司投入的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50万元,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应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确定专利权的会计入账成本为100万元。

税法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均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因此A公司应按评估价确认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150万元。

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该项专利权会计摊销额将比计税摊销额少10万元[(150-100)÷5],即在2002年至2006年,应当每年申报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例二:C公司委托D公司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

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支付给D公司作为开发费用。

2004年1月1日,D公司开发成功并将非专利技术交付C 公司使用。

该非专利技术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为4年。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探讨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探讨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探讨作者:杨增凡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8期一、无形资产范围确认的会税差异对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商誉和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商誉,而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会计可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税法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即对于会计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仍然按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无形资产初始确认的会税差异(一)外购无形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税法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但是,如果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方式,则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对于此类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仍应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会计上初始确认的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同形成了差异。

此差异会随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期确认自动消失,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假定A公司2007年1月1日从c公司购入无形资产,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000万元,分3年支付,2007年12月31日支付1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6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支付400万元。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上: 一是商誉 , 二是 土地使用权 。
价款和支付 的相关税 费以及直接 归属于使该 资产 达到预定用
途发生的其他支 出为计税基础 。
对于购买无形资产 的价款超过正 常信用条 件延 期支付 , 实
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 , 无形资产 的成本 以购买价款 的现值 为基 础确定 。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 的现值之 间的差额 , 除按 照《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7 号一 借 款费用 》 应予 资本化 的以外 , 应 当 在信用期 间内计人 当期损益 。 实施条例对于外购无形 资产 的计 税基 础并 未规定 , 这 是税法 与会计 之间的一个差异 。无形资产 的计 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 , 会 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对

无形 资产确认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准则规定 , 外购的无形资产 ,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以 及直接归属 于使该项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 的其他支 出 , 采 用分期付款方式 购买无形资产 , 购买无形 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 信用 条件延期支付 , 实际上具有 融资性质 的 , 无 形资产 的成本
二、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会计 与税 法差异分析
准则 的规定 , 目的在于真实 、 完整地提供企业 的会计信息 , 反 映
所托责任 。 而税法则是 以课税为 目的 , 根据 国家有关税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确定一 定时期 内纳税人应 交纳 的税 额 , 以保障 国 家 的财政收入 。由于企 同的 目的 , 所 以在确认 、 计量、 记录和报 告
上有很大 的差 异 。对 于无形 资产 来说 , 在确认 、 初 始计量 以及 后续计量上 , 会计 核算与税 法处理 均存在一 定差异 , 现分 析如
下: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比较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比较
税 调 减 。 xj 债 权 人 , 异 有 两 个 方 面 : 是 债 权 的 计 -于 , - 差 一 税 成 本 和 会 计 成 本 的 差 异 性 。 这 要 看 企 , l i 坏 账 准 备 t的
营 3 . k外 支 出 — —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贷 : 收 账 款 — — A 公 司 应
自 行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 应 当 区 分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与
《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6 号 — — 无 形 资 产 》( 下 简 称 企 以
新 准 则 ) 定 ,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规 无 实物形 态 的可辨i . 货 币 性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k非
债 。
差 异 , 确认递 延税 款借项 , 到收 回债权 时转 回。 要 待 例 3: 公 司 应 付 B 公 司 货 款 1 0 万 元 , 是 因 A A 0 但 公 司 暂 时 的 经 营 困 难 . 无 法 到 期 偿 还 债 务 。经 过 双 方 还 协 商议 定 : 公 司同 意 A公 司将 货 款修 改 为 8 万 。 B 8 同 时 延 长 偿 还 期 限 1年 。 假 设 修 改 条 件 后 债 务 的 公 允 价
计提 方 法 和税 法允 许 的坏 账 准 备计 提 方 法是 否 一致 。 两 者 如 果 不 一 致 , 则 此 时 的差 异 作 为 时 间 性 差 异 进 行 所 得 税 会 H- 理 。 是 会 计 要 减 记 至 将 来 应 收 金 额 的 现 处 二 值 . 税 法 不 考 虑 现 值 问 题 , 记 至 将 来 应 收 金 额 。 两 而 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无形资产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差异浅析

无形资产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差异浅析

等, 都要视同销售 。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确凿 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 时,应扣除变价
收入 、 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 款后 , 再确认发 生的财产损失 。
( ) 一 会计规范的规 定 《 业会计准 企
则第 6号— —无形 资产 》 规定 , 企业 应于 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 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有限的 ,应当估计其使 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 寿命 的产量等 类似计量单位数量 ;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
实现 方式 的, 采用直线法摊销。
出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 , 会计 和税法 的规
定是一致 的。 (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计 量 《 二 企业 会 计准则第 6号——无形 资产 》 规定 , 企
业在 自行开发无形 资产过程发生的 内部研
究开发项 目支出 ,应区分研究 阶段支 出与 开发 阶段支 出。企业 内部研究开发项 目研 究阶段 的支 出, 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 企 业内部研 究开发项 目开发 阶段 的支 出,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
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 主要包括专利权 、 非
专利技术 、 商标权 、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特 许权等 ,且会计上不再将商誉作为无形资
产。
于 自行 开发 的无形资 产支 出有严 格划分 ; 而税法 以开发过程 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后至达到预定 用途前发生 的支 出为计税 基础 , 但未 明确界定 出资本 化的条件 。 ( ) 资者投入 、 三 投 以非货 币性 资产 交 换 或债 务重组等 方式取得 的无形资产 投 资者投入 的无形资产 的初始 计量 , 企业 《 会 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 资产 》 规定 , 应 按 照投 资合 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 确定 , 但 合 同或协议 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以非 货 币性 资 产交 换 方 式取 得 的无 形 资产 , 《 企业会 计准则第 7号— — E 币性 资产 货

解析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解析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解析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山东烟台王虹英金炜一、内部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由此产生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1:昌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公司董事会批准自20×8年1月1日开始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350万元,人工工资50万元,其他费用40万元,总计44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400万元。

该项目于20×8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

20×8年度未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所得税税率25%,该项新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摊销期限与税法规定的相同,按直线法摊销。

相关分析如下:1.无形资产初始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20×8年年末研究开发费用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4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金额为60万元(40×150%);研究开发费用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400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即600万元(400×150%)进行摊销。

由于该项目于20×8年12月31日才达到预定用途,因此20×8年无形资产摊销额为零,即税前扣除额为零。

20×8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浅析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将 商誉 作为 独立 于无 形 资产 之外 的单 独一 类 资产 进行 确认 、 量 和报 告 , 计 但
税 法 将 商 誉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的一 部 分 来
差异 。无 形 资产 的计税 基础 不按 现 值
计价 . 导 致账 面价 值小 于计 税基 础 。 会 对 于 会 计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的 部 分 应 调
用 途 所 发 生 的其 他 支 出 。采 用 分 期 付
计量 蜃焦 吐 量土有焦 _ 差是 _ 挞 迄些差 进 分折 大 一 本盅 并握 ¨ 出扫
麈 绳毽 整 涛
爻键} : I 无形资产 会 计 税法 差异 i l
款 方式 购买 无形 资 产 ,购买无 形 资产 的价 款 超 过正 常信 用 条件 延 期 支 付 , 实 际上 具有 融资 性质 的 .无 形 资产 的 成本 为 购买 价款 的现值 。而 《 实施 条 则 和 税 法 对 无 形 资 产 的确 认 差 别 不 大 ,其差 异 主要存 在 于两 类无 形 资产 上: 一是 商誉 , 二是 土 地使 用权 。 商 誉是 指 出 于某 种 特 殊 原 因 , 如

常信 用条 件延 期支 付 。实质 上具 有融 资性 质 的 。无形 资 产的成 本 以购 买价 款 的现值 为基 础确 定 。实际 支付 的价
款与 购 买 价 款 的现 值 之 间 的差 额 , 除 按 照 《 业 会 计准 则第 1 —— 借款 企 7号 费 用 》 予 资 本 化 的 以外 , 当 在 信 用 应 应

的超 额 利 润 ,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一 样 , 与 商 誉 可 以 是 由 企 业 自 己 创 立 的 ,也 可 以 是 直 接 向 外 界 购 买 的 。 企 业 会 计 会 计 与 税 法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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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2信息】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一)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属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

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然与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但两者的目标却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也不同(如应计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与《扣除办法》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含)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50%。

这项加扣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中的第四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

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

会计处理则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价值,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在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中,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计量。

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相关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账。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余额,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种类和价值。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计量),则不是账簿中无形资产的种类越多、入账价值越大就对企业越有利。

因此,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需按其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入账;购入无形资产时,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则对企业更为有利。

如果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同时购进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其相关费用的分摊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利益。

如《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的差异及税务筹划(一)无形资产捐赠的差异及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虽然同属非现金资产,但在捐赠的涉税处理上,则有差异。

在流转税法中,企业如果捐赠货物,则应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同时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捐赠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

如果捐赠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具备免税条件的可以不缴增值税,不具备免税条件的,则需要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而捐赠无形资产,因为不属于有偿转让,则不应缴纳营业税。

在所得税上,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则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如果被捐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还应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应按税法规定,以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或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果捐出无形资产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或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若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纳税人就可以获得税收收益。

(二)无形资产受捐的差异及税务策划《准则》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企业接受捐赠时,按应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按将来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递延税款”,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并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年终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企业再按税法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所得税”(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入账价值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不转让或不发生清算,则可以不交所得税,日后只需将“递延税款”转入“资本公积”即可。

如何经营接受捐赠无形资产,企业事先应该予以筹划。

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再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

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以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时,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终时,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在年终按当年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当年转入的应纳税所得顿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差异及税务筹划由于内、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税法规定也不相同。

《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即其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准则》、《制度》规定,对受捐无形资产入账后,要进行价值摊销,这就形成一项永久性差异,年终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外资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可以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税法与会计规定口径一致,如果两者金额不等,其差额为时间性差异。

《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按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额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

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法规定其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准则、制度则规定对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可见,税法与会计对这类情况都以10年为界,不过一个是下限,一个是上限。

如果所得税会计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可以选择与财务会计的摊销年限不同而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商誉,《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

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从税务筹划考虑,笔者认为在财务会计中,自创商誉还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

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将其划归(或分解)到其他无形资产中,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四、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差异及税务筹划(一)无形资产投资的差异及税务筹划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推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

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企业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已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秘方等)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账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

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由于已随时记入各该期损益,现在很难准确确认,是高估些、还是低估些,从纳税利益考虑,企业自当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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