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浅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基本内容
结果与讨论: 通过文献综述和实证分析,本研究发现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如下:
基本内容
1、保障公众存款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风险扩散;
4、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提高 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4、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基本内容
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逐渐成为保障公众存款安全的重要 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本次演示 以构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障公众存款安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基本内容
文献综述: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 定。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金融风险管 理工具。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最佳模 式选择以及国际经验等方面。
引言
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 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的构建过程、制度优势、不足之处以及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 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制度构建
制度构建
自2015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存款保险基金,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吸收 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
参考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摘要
本次演示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为研究主题,采用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 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发展历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具有重要 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次演示在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 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思考

险。 投 资转移 风 险也称 金融 汇兑 风险 , 是 指东 道 国政 府 阻碍 、限制 投资 者把 当地货 币兑 换 为投 资货 币 或汇 出
的经 营 管理 有较 大 的控 制权 。 [ ] ( ) 直接 投资 为本 文 的
主要 研 究对 象
投资 所在 国 .或 者使投 资者 以高 于市 场 汇率 的价 格 将 当地 货币兑 换 为投资 货币或 汇 出投 资所在 国的风 险 。
善 海 外投 资保 护 的相 关 法律 制 度 势在 必行
关
键
词 :海 外投 资 ;双 边 投 资保 护 ;多边 投 资 保 护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3 — 0 1 1 2 — 0 4
‘
中 圈 分 类 号 :D 关含 义
由于东 道 国发 生 战争 、 内乱 、 暴动 、 恐 怖 行 为 以及 其 他 类 似 战争 的事 件造成 投资项 目遭受 破坏 、 损失 、 被 夺取
或 留置 的风 险 :或是 因某 种政 治 目的而采 取 的破 坏 活
动 造 成 的损 失 。 [ 3 ]违 约风 险是 指 东道 国政 府无 合 法 理 由不 履行或 违反 约定履 行 与外 国投资 者 签订 合 同 的风
系 日益 紧 密 。 目前 我 国 尚 未建 立 完善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这 在 客 观 上 对 我 国不 断扩 大 的 海 外 投 资 活动 形 成 了 阻 碍 ,影 响 了我 国 海外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热 情 。为 了进 一 步 发 展 壮 大 我 国海 外 投 资 ,更 好 地 保 护 我 国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完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也不可防止,且严重阻碍了风险厌恶者的投资活动,以下是的一篇探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供大家阅读借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单的说就是资本输出guo政府向本国对外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针对于政治风险的保险,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本国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它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投资者的风险,从而起到了本国对海外资本输出活动的促进作用。
因此,其现已构成许多国家,特别是兴隆国家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xx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出口信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公司”),自此,中国信保公司成为唯一一家能在中国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机构。
风险是生活中不可逃避的现实,而人们根本都是厌恶风险的,因此愿意支付一定的代价以摆脱风险,这就是对保险的需求。
同样,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也不可防止,且严重阻碍了风险厌恶者的投资活动。
例如:假设投资者(该投资者为风险厌恶者)向外国投资了100万元,在没有遭遇被投资国的政治风险时可盈利100万元,即最终拥有200万元的资产,但有30%的可能性遭遇风险,此时不仅没有盈利,还会损失全部本金,即最后资产为0万元。
用以以下图1表示:图1中实线为投资者的效用函数曲线,当他拥有200万元时,他的效用为U(200),失去这200万元后,效用为U(0),他的期望效用为0、3U(0)+0、7U(200),由图中A点可表示。
从A点画出程度直线与效用曲线相交于B点,投资者在B点处肯定的拥有140-a万元。
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的拥有140-a万元,与拥有200万元但有30%可能失去是等价的。
换句话说,投资者最多愿意支付60+a万元以防止剩下的钱遭受损失。
60万元是投资者的期望损失,而他愿意多付一笔钱来排除风险,这笔钱就是保险费。
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对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所以,我国应积极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展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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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探讨

2006.12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探讨□龚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渐显露出一个问题,即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往往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而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这种情况迫切地要求我国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障本国海外投资,从而维护本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双边投资条约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11-0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再由其向东道国追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消除本国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担忧,鼓励本国的资本输出和对外经济关系的扩张,推动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①。
一、我国相关保障机制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从形式上看,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律只有两种,即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我国于1988年加入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然而,从双边投资协定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保障的具体情况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具体运作情况来看,这二者在保护母国海外投资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海外投资的不足当一国海外投资在东道国遭遇政治风险而不能获得相应赔偿时,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母国的外交保护来争取东道国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当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之间缔有双边投资协定时,这种索赔会相对顺利。
因为,协定中往往会确认投资者母国的这种权利,方便投资者的母国代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以保护缔约双方的海外投资。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使得双边投资协定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这种保护非常有限,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际法来看,条约确实具有优先于东道国国内法的效力,但国家承担的条约义务不能绝对排斥其未来的国内法的效力②。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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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新制度 经济学视 角
魏 涛 何 惕
(、 1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 贵州 贵阳 5 0 0 ; 、 50 4 2 长沙商贸旅游职工技术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0 ) 10 4 摘要 : 本文基于新制度 经济学视 角, 从节约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成本、 制约 东道 国“ 暴力潜能” 和增 强我 国国家竞争 力等方面 , 对建立我国海外投 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 了分析 , 论述 了建立与完善我 国海外投 资保 险
资总伴随着风险 , 与国内投 资相 比, 海外投资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 。 比亚局势的动荡所 造成 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大损失 , 利 引
起 了人们对海外 投资安全 的极 大关注 。 为了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 ,O 2 世纪4 至7 年代 , 0 0 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 、 日本和德 国, 为了鼓励
借鉴其它国家 的相关法律制度 , 并提交全 国人 大审议 与表决 ,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 。 在过去 我国海外 投资数量较少 , 发生政 治风 险概率较小的情况下 , 海外投 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成本可能会大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险理赔 成本的 节约 , 也就是说这时如果 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 。 然而 , 我国20 年企业 海外 直接 投资额已位居 09
世界第五位 , 仅次于美国 、 国、 法 德国和 日本 , 而这些 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 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在海 外战争 、 政治暴乱 、 恐怖
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 , 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 我 国家作为最大 的制度供给者 , 通过各种制度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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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
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
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
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
《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
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
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
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
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
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
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关于被保险人。
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
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
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
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
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关于承保的风险。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
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
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5.关于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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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功文、龚兴旺,《刍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5月第3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