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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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

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

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法官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和判断,采用个人主观意志和心证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司法理论。

自由心证已成为现代法院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然而,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不能被忽视,本文将对其作出详细分析和评估。

一、法官自由心证的概念和背景自由心证是美国传统的司法理论之一,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早期。

在之后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自由心证逐渐成为一种广泛接受的判决方式,因为它能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使公正的判决成为可能。

如今,自由心证已成为现代法院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其对判决的影响却一直备受争议。

自由心证的背景与美国司法体系有关。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公民权利保护和合理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法官不得介入陪审团的判断过程,并且只能根据证据作出判决。

在这样严格的制度下,有时会出现证据不足、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可靠、证据存在争议,或证据本身难以解释等问题。

法官自由心证则是一种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案。

二、法官自由心证的原理和作用自由心证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判断和推断。

其原则是在证据不确定或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推理和判断,以便做出正确且公正的判决,从而弥补证据不足可能给判决带来的缺陷。

自由心证的作用是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因为各种原因不足信等的情况下,使法官能够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处理案件,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自由心证对鉴定和认定事实证据有一定的作用,尤其当证据缺乏或不足时,尤为重要。

三、法官自由心证对判决的影响自由心证可以弥补证据不足可能给判决带来的缺陷,然而,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以下方面:1. 主观的:自由心证基于法官自己的判断和认定,因此,它有时可能会受到法官自身背景和经验的影响,这会导致某些判决可能并不完全合理和公正,或者缺乏客观性。

2. 不容易被支持证据:自由心证的结果很难被其他证据支持,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

1791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

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

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

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

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

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

”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

”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论我国法官心证的限制

论我国法官心证的限制

大 一部 分 是专 业 军 人 组 成 。 因此 , 成 了 我 国 大 部 分法 官 文 化 造
结 构 和 法 律 知识 相 对 较低 。虽 然 有关 部 门采 取 了一 系 列 提 高 司 法人 员 素 质 的措 施 , 由于 各方 面 的条 件 的 限 制 , 法 人 员 但 司 的 素质 在 短期 内不 可 能有 较 大 幅 度 的 提高 。 法官 素 质 不 高
束 和更 好地 指 导 法 官 心证 。 是 我 国证 据 法 具有 职权 性 。 但 因而
现 代 自由心 证 原 则 , 法 官 的 心证 进 行 一 定 限 制 势 对
柱 ,4 o z  ̄ - 。
关键词 辩论主义 自由心证 l 证据规则 …誊
中图 分 类 号: F 2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露 A 。
证 据规 则 体 系 . 能更 好 地 约束 法 官 自 由心 证及 其 裁 判 行 为 。 才 最 后 . 善 法 官选 任 制 度 。 由 于各 种 原 因 . 国 法 官 有 很 完 我
很 强 。 控 审 、 审在 庭 外 交换 意 见 的 做法 十分 普遍 . 加 了法 辩 增
官 庭 审过 程 中证 据 判断 、 实认 定 的 秘密 性 . 事 为法 官 随 意认 证 提 供 了 条件 。从 这 个层 面讲 , 国也 存在 法 官 自由心 证 , 是 我 只 目前 的 自由心 证 是 传统 意义 上 的 自由心 证 , 密 性 、 意 性很 秘 随
法 官 心 证带 有 _ 定任 意性 。我 国 《 据 规定 》 6 - 一 证 第 4条 规 定 : 涉
从历 史 上 证 据 制度 的实 质来 看 .每 一证 据 制 度 的 名称 都
及 可能 有损 国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或 者 他 人 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权 益 的 事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

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

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作者:魏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法官对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人们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们的主观心理活动却没有得到同样的关注。

实际上,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同样有依靠证据内心确信的过程,本文对检察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作了分析,并对我国检察官“自由心证”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措施。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心证” 审查起诉合理运用保障机制作者简介:魏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0-02“自由心证”,是指法律由司法者自由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运用问题,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通过定一个标准,由司法者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对案件事实下结论。

“自由心证”往往在法官断案中常被应用,实际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应用到“自由心证”。

而且,“自由心证”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同。

一、“自由心证”之检察官的合理运用(一)运用原则由于检察官的个体差异,例如,思维模式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自由心证”往往会遇到质疑。

“自由心证”是否能保证司法公正性,是否会由于检察官的主观思想而影响客观公正。

这一系列的质疑需要我们去确定一个“自由心证”对于检察官的适用原则,从而来降低“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弊端。

1.罪刑法定原则。

即“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必须遵守实体法原则,因为“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过程,所以应准确把握刑法规定,严格按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 重要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重要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重要的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法定的证据制度:,又称刑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判断的证据制度。

3,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参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

5,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
• 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交的一项革新草案, “自由心证”原则第一次被提出。
• 197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的草案,同年9月29 日,法国宪法会议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 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42条对自由心证原则进一步发 展。在此之后,欧洲大陆各国通过立法基本上都将自由心证原则 确定下来。比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92年,俄 国《刑事诉讼条例》;180人的理性和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 观点。
• 其次,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来确认案情,只能 达到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真实”。
• 再次,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提出了挑战。
•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 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 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 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 18世纪,欧洲发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社会精神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物 质生活制度等,进行了变革。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 度。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 自由心证理论有两根支柱和一个中心。 •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精心整理证据法学(2005级法学自考班徐敏泽)一、论述题: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特点和进步意义?P23~25自使公23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是被告行政机关,即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证明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证明对象不同。

虽然三大诉讼的证明对象都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虽然三大诉讼证明对象都包括试题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二部分,但在实体法事实中,其具体内容是根本不同的。

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具有包括有关部门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收养、签订合同等。

在行政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具有意义的事实,其范围由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③、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

虽然三大诉讼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的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稿对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明相比,刑事诉讼证明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和制约。

456不能在原告后再收集证据为业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依据。

这是因为,原告人不服的,是行政机关在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和法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证明责任,同时禁止其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

按照这一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重视收集证据,不能当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已经提出诉讼后才收集证据。

7、如何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P312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①、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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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 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3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3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3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 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4 (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 5 (二)为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空间 ············5 (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检讨 ··········6 (一)审判人员素质的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6 (二)自由心证制度否认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 (三)对法官滥用权力没有进行制约和预防 ··········7 四、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7 (一)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7 (二)建立心证公开的保障体系 ···············8 (三)确立正确合理的证据规则 ···············8 (四)加强司法、社会和国家监督 ··············9 五、结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开题报告表 ·························12-17 中期检查表 ·························· 18 答辩记录表 ·························19-20 成绩评定表 ·························21-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摘 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学中的基础地位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自由心证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终于被世界大多国家所接受,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是无穷的。在我国,自由心证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国内制度和其他某些方面的因素,我国的自由心证发展的还不够完善,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寻求措施来改善这一问题,不断发展自由心证制度。

[关键词]自由心证制度;刑事诉讼;价值尺度;证据规则 [Abstract]The basic position of the evidence system in procedural law is determin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suit itself. In fact, the litigation is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ase by investigating evidence.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has undergone long-term development and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its value in criminal procedure is endless. In our country,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structing and perfecting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but because of the factors of domestic system and some other aspects of our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is still not perfect, so China should actively seek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and continuously develop free evaluation system. [Key words]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system; criminal procedure; value criterion; evidence rule

自从法国首先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以来,国际上都普遍地运用起了自由心证制度,而且发展的都极其完善。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发展得并不像欧美国家发展的那么完善,有人认为此制度赋予了法官巨大的权力,而我国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产生徇私舞弊现象。因此,正确分析自由心证制度的缺陷,完善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何保障和限制自由心证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裁判者在进行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规则的拘束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判断,并对事实做出自由的判断。[1]它有传统和现代之分,所显示的特征也各不相同。我国近年来也逐渐在日常审判活动中运用了这一制度,但是此理论在我国国内也引起巨大争议,有的人认为此制度易造成法官的腐败与失职。因此,它的发展还需要我们进行不断地研究才能得以实现。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在当代社会,自由心证指的是“如何判断证据,并非通过法律来证明,而是经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分析证据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法官以证据为前提,凭借自己内心想法来认定事实的真相。证据的规模和强度的证明,法官不受法律限制凭借自己的准则进行判断,用以发现案件的真相。在对审判的内在信心的基础上,法官积极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于证据的判断只能依靠他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根据一般规则。 对于自由心证来说,“自由”一词是指法官和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限制。而“心证”一词指的是法官把自己对证据的判断观点形成一种理念,这种“心证”可以让任何有一点怀疑的证据都得到排除,这种标准对于法官来说完全依靠自己的内心理性,法官凭借它就可以公正地完成对案件的评判。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自由心证制度在国际上普遍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就是把证据和自己的心证联系起来,证据和事实的联系、证据的程度充分大小等等都取决于法官自己内心的理性认识。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没有限制证据,法官可以根据自己以前的工作经验证据的证明力审查的价值,形成自己的内心的信念,做出进一步的仲裁。然而,在现代自由心证中,当法官自由判断证据时,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进行公众评论的权利。[2]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长期以来,自由心证制度都受到我国许多法学家的批判,认为它违背了客观规律,是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判断的。尽管它有客观的必然性,但自由心证有它的缺点,但同时它也是有道理的存在的,而且它的缺点仍然需要克服。这些年以来,"自由心证"在我国发展迅速,运用自由心证来审案的也司空见惯了。在法律界有很多关于我们是否可以让自由心证的证据成为证据的标准的争论。但是,在这些年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我国的诉讼模式正逐步向西方靠拢,都为自由心证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支撑点。现如今的中国,也在不断模仿欧美国家的制度,运用自由心证来判断证据。我国目前采用的证据制度也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我们强调的是实事求是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我国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具有很大的自由度。[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第1条、第3条、第11条也明确规定法官"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运用自由心证来进行审判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反映出我国对于司法独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于法官独立的认识也变得更加深刻。但同时,它可能需要更完善的立法与司法改革。我国司法领域内还存在一些旧的思想和法律规则,这些都是需要摒弃的。 现如今我国司法决策不能得到确定已经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当代中国断案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就让我国的司法变得十分不稳定。为了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设立了许多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我国现在也正在尝试建立一种尽可能没有问题的法律,但是没有人是完美的,而法律是由人创造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一种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稳定,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包括法律在内,我们应当尽可能减少法律带来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官作为自由裁量的主体对证据进行验证,但法官也不能保障自己的每一次验证都是正确无误的,因为法官也是人,中国古人也说过人无完人,天无足赤。我们总是希望真相,但实际上,尽管我们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但是以事实为依据有时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过度适用以事实为依据准则,就破坏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就不能让法官更好地进行自由裁量。因此,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同时,还要避免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公平正义的虚伪目的来破坏法官的自由心证,这样才能维护我国的自由心证的发展。

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从始源意义上来看,价值经常被定义为满足主体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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