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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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要点

证据法——要点

㈠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特点:①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②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

㈡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1.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认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

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的证明力等。

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㈢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

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⑴证据的关联性:①是客观存在的②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③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知⑵证据的可采性:又称“容许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得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防止“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取证据行为的证据规则体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⑶我国证据法中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A.总体情况:法律未对证据能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许多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应当具备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证据不应被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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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涉及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性自由心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快速认定事实。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3.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事实的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一过程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常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3. 裁判的作出: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裁判的作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素质和经验差异较大,导致在认定事实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 一
1 自由心证 制度 的含 义
关 于 自由心证 的含 义 , 界 有 广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 学
狭义 上的 自由心证仅指对证 明力 的相对于法定与规则 的一 种认定。“ 所谓 自由心证 , 就是证据 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 由法律 事先作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法 官和陪审员在审判 中可以运用 自 己具 有 的人 类 普 遍 认 知 能力 来 自由评 断 具 体 案 件 中各 种 证 据 的 证 明力 。 ” 自由心 证 规则 是 当今 各 国针 对证 明 力 判 断 而 普 遍 采 “
关键 词 : 自由心证 ; 内心确 认 : 理 心 证 合
中图分 类 号 :D9 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00 83 (003 — 10 0 10 — 1 6 1) 00 — 3 2 2
切 纠 纷 进 入 司法 程 序 后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对 案件 事 实 的查 明 , 对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就成 为诉 讼 法 上 永 恒 的 主 旋 律 , 由此 而生 成 各 种 别 具特 色 的证 据 制 度 。 自由 心证 制度 的最 初 萌 芽及 发展 于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适 用 较 少 , 随着 其 进 而 但 步 发展 , 自由心 证 制 度也 对 大 陆 法 系 国家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
主要 是 指证 据 评 价 的 自由性 、 定 事实 的 自 由性 等 。 认
可 见 , 自由心 证 制 度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 法 官 的 内心 确 信 来 发 现 案 件 的真 相 , 合 理 的裁 判 提 供 事实 依 据 。 为
2 自由心证制 度产生 的历史 背景
1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 ,以启蒙思想家的 9 人 权及 民主 理 论 为 指 导 ,进 行 了一 系 列 以 人 权 与 民 主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 步 确 立 了人 权 保 护 、 逐 主权 在 民 、 律 面前 法 人人平等 、 无罪推定 、 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 律制 度。崇尚 自由 权 利 、个 人 认 识 能力 的人 道 主 义 者 和理 性 主 义者 对 以刑 讯 逼 供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法学院12级张璐学号128012012040【摘要】我国自由心证的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不足的分析,从而提出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自由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引言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要素。

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呢?对于是否要在中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自由心证是否能够作为我国法院判断证据的标准,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肯定论”与“否定论”。

肯定论认为,以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来判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

否定论则认为:(1)我国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即我国从未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西方资产阶级式的国家政权,故不必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

浅论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全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必需有证据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近代以来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通则。

没有证据的裁判,或仅凭法官臆想猜测,都违反了证据裁判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全部要证明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的证明。

为保障事实认定的公正和当事人程序参加的权利,对于待证事实一般应以严格证明程序予以证明。

但是,在一些特别的事项中,也需要采取自由证明。

一、自由证明的内涵和价值严格证明,旨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在罪责问题上恣意认定从而保障当事人人权。

而在自由证明背后,则表现了对诉讼经济和效率的适当关照。

由于用严格的规定限制国家权力和以适当的本钱解决纠纷之间不行避开存在着紧张关系,所以在平衡国家权力制约、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利弊下,在涉及到犯罪事实的正确认定的,应当经由严格证明,而其他的事项(重要是程序性事项)则可简化证明过程,采用更为广泛的证据方法,运用更加敏捷的证明方式进行自由证明,势必会大量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加速证明的过程。

所以,自由证明相对于严格证明程序的严苛、耗时费金来说,其价值在于简易性、快捷性和诉讼经济性,同时也减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负荷。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程序的.快速推动,自由证明对证据法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二、自由证明的证据方法证据方法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由于严格证明的对象是犯罪事实以及刑罚权的有效实施,所以证据方法必必需由法律加以限制,但自由证明则于此有着相当大的自由性,其无需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以内。

我国202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就对证据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料子,都是证据。

证据包含:(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叙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看法;(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调整及对诉讼实务的影响[摘要]《刑事诉讼法》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大修,备受关注。

而证据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认定犯罪、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制度的立、改、废,既有不少亮点,也引来多方热议。

文章将对新刑诉法中涉及证据制度方面的部分调整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浅谈对本次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对诉讼实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诉讼实务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什么,有学者认为从语义学出发,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1]也有学者认为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的形式的统一,亦即认为证据可以指事实,也可以指其表现形式—物证、书证等。

[2]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中提出规定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认为证据是事实,这一表述强调的是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说明性事实,但明显与第42条第二款、第三款证据的种类存在着矛盾,前一款刚强调过证据是事实,后一款却又列举了种种材料类型加以说明,由此必然产生逻辑矛盾。

而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关于本次新刑诉法对证据定义的变更笔者认为用材料来代替事实的定义使得证据概念与证据分类规范相协调,较为适当。

但仍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质疑,结合到具体办案中包括:(一)部分学者提出用材料来规范证据不能准确表达言辞证据的形式材料是有形的、规范化的,而言辞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当其以书面形式存在时,是有形的,可以称为证据材料。

但按照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人证的规范表现形式应当是言辞,其感知方式应当是直接聆听言辞作证,而当人证以言辞方式提出时,是无形而非有形的,不能被称之为“材料”。

只有记录下来的“第二手”人证才是“材料”,但这种材料由于不能有效质证,在法理上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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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
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
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

(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

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

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

,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
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自由心证作为
证据评价的原则。

虽然第64条没有直接表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则,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作为评价证据的一般原则不仅在民事证据中适用,刑事证据中也应适用。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

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与拒绝:l、
我国不存在产生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2、自由心证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原则(即客观真实观)不相符合:3、自由心证同我国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符合;
4、将自由心证赋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全新内容。

就不是自由心证了;
5、自由心证否定法定证据制度,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6、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法官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判断证据。

7、自由心证是以不可知论为其哲学基础的;
8、自由心证为武断擅断、主观臆断开了大门。

之所以排斥和拒绝自由心证原则,说到底就是惧怕自由心证为武断擅断、主观臆测开了大门。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自由心证以合法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只有确立自由心证,明确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有权依内心确信进行判断,才能使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科学的认定;另一方面,贯彻这一原则必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约机制以约束司法人员在判断证据时的恣意和专断,消除其主观随意性.对自由心证制度及其适用的研究,是为了从理论匕界定和认识自由心证制度的本质、内涵及其适用的条件和基础,进而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通过诉讼程序,发现案件真象,达到客观真实之境界,无疑是最理想、最完美状态。

然而,人类认识规律告诉我们,客观、全面的反映和再现已经发生过的案件真实全貌,并非在任何情况都是可以实现的。

第一。

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只能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不可能穷尽客观事物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过程。

在诉讼程序中,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下进行,由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总是符合事实真象。

第二,诉讼证明受到时空和资源限制。

刑诉证据的搜集也必须经过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社会正义等法律价值和其他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基于争议已经查明的前提。

第三、立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客观真实”的发现。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6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出于保护人权的保护,将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全部排除在有效刑事诉讼证据之
外。

2,自由心证制度与刑诉契合之后的完善与发展
在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刑事程序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不作条文列举式的规定,而原则性地委由事实裁判者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论理法则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性制度。

刑事审判工作有两个内容,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
并做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偏差或者故意歪曲,刑事裁判的正当性也将失去根基。

为此,现代法治国家纷纷采用了自由心证制度以保证事实认定的可靠性。

自由心证制度从具体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以及证据内容形式复杂多样的实际出发,为了保障具体案件中证据运用的合理性,赋予法官评判证据的自由,让他们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去探索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实质联系,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烈定案件事实。

根据法律的逻辑寻求处理的合理性、妥当性以及程序的安定性,将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最恰当的目标。

为此,有必要在我国的刑诉证据制度中引入自由心证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制度: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扣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
西方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都是建立在法官的精英化和专业化基础上的,针对我国现状,笔者建议我国法官制度尝试实行法官的完全职业化和专业化,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

加强道德素质的培训。

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二)完善合议制度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规定了合议制的制度,但其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多数案件有合议制之名,但多是由主办法官和承办法官行审理之实。

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很多情况是陪而不审。

因此加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实际参与的力度,不能流于形式而成了法官一个人的心证。

(三)建立证据规则
我国现有的证据排除规则数量少、且缺乏系统性,我们首先弄清我国各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然后逐一予以本土化建构,最终确立包括非法证据规则、传闻规则、意见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各种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严谨体系。

(四)完善救济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行j离不开完善的救济制度。

违背法律规定而判决未附理由的、判决理由相互矛盾的、误认事实的、判决理由与判决内容不一致的;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背离审判公开、回避、证据裁判、直接言词、等原则制度,则构成上诉或者再审的理由。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自由心证只能在证据能力制度规定的证据范围内进行,从而依法限定心证的认识来源。

我国刑事司法与诉讼理论的冲突之一,便是缺乏具体的证据规则,致使各方举证、采证、质证、认证均缺乏可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而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和司法官员认证的随意性.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的证据规则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保障证明真实性的证据规则。

包括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个是保障证明正当性的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人证和物证)、质证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等。

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效果,才能在实践中有效的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完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法官为了做出裁判,以证据为基础形成心证、确定事实的审理过程就是诉讼证明,而证明所达到的足以形成心证、认定事实的证明程度称为证明度或者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执行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基本问题,谈到对J、0证的制约和客观化就必然会涉及心证的标准问题,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证明标准作为法官形成心证、认定事实的基准,证明度过高会导致不能完成认定事实解决讼争的任务,反之,证明度过低则会导致审判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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