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是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是哪些?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
在刑事案件中,或者说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证据是定案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和西方雅典时期,就有着无证不立案的说法,在我国现代的法律中,证据同样显得格外的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往往能成为一个案件的中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八种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是哪些呢?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指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经过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有关鉴定书等。
这些证据种类相对较为全面,可以充分保障刑事诉讼的证明权利和证明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使用的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等有权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收集证据,其中包括传唤、录音、录像、拍照、验尸、勘验、检查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需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对于微信、微博等互联网聊天记录的认定,以及对电子数据的查封和鉴定等具体的操作规定。
这些解释的出台有效地指导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使用的实践操作。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格履行证据收集、保护、审查和使用的程序和
要求,确保证据的正当性和可信度。
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理使用。
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
而且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真的遇到了什么不公平的待遇的话,肯定第一时间也是要报案。
至于收集证据那是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去做的事情,而且证据的种类也比较多。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是法律界的一个重要领域,下面将就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学知识点进行阐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物证是指犯罪行为留下的可供感官感知的对象,例如血迹、指纹、毒品等;书证是指能够表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据文件、验明真伪的证书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证明的目击者、听说者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审讯中对犯罪事实所做的口供陈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是指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得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得的证据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对于可能消失或破损的物证,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价标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评价标准一般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方面。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矛盾性等不同方面综合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
四、刑事诉讼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证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庭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证据评价和采信过程中,法庭应当秉持排除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基础,法院根据证据事实进行认定,最终作出有力的判决。
在围绕证据展开的法律辩论和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就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力等展开充分的论述。
证据的应用还涉及到证据链的建立和证据的比对等程序。
在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学知识点需要有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分析和评判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为法庭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印刷品、记录、信件、传真、电报等。
2.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品等有形实物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毒品、尸体、血迹等。
3.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通过电视、录音、录像等视听设备所提供
的证据。
包括监控录像、窃听录音、现场录像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过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
5.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通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所得的证据。
包括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等。
6.视觉和听觉证据:视觉和听觉证据是指通过人眼和人耳观察和感知
的证据。
包括目击证人所见、被害人所听到的声音等。
7.自述证据:自述证据是指被告人在审讯或者审判过程中对犯罪事实
的陈述。
包括口供、供述等。
8.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采集到的其他证据:包括警务记录、搜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9.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设备和网络所
留下的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各类证据的种类,但对于是
否能作为证据还须满足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等要求,才能在刑事诉讼
程序中被采纳和使用。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司法制度和国家的刑事
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主要是针对中国刑事诉讼法而言。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证据规则总体原则
证据规则上的总体原则有两条,即:(1)原则上只有有效证据才具
有定罪的效力;(2)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
1、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是法律针对证据规范的根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
原则。
实证原则是指只有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被法院接受,才能实现
审判目的。
实证原则规定: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通过合法了解,确定案件事实,排除正当怀疑,进而基于必要的、恰当的、充分的证据做
出正确和有效的判决。
实证原则旨在限制未经证实的假设,只有
accepable evidence才被认可,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完全性和法律
的效力性。
2、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具
有权威性的,是对各种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提出的要求和规范。
只有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有利于案件的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有据的要求。
2、关于证据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的要求。
3、关于证据的危害性、合法性、实质性的要求。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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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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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 2007年4月15日
控方证据: 控方证据: 1、邻居乙证明:在案发前一天,甲与小晴曾大吵一架。 2、犯罪工具——匕首上只有小晴的指纹。 3、房间大门、沙发、茶几等家具上只有小晴的指纹。 4、报警电话记录,接警警察丙清楚地听到甲说:“小晴,别” 说明当时小晴在场,可以理解为“小晴,别杀我。” 5、警察找到当天晚上送小晴回家的出租车司机丁,证明其晚 上10点左右送小晴回家的。
证人资格 必须有证人能力 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的人 必须有作证能力 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的权利义务 你认为证人应该有哪些权利、义务? 著名歌星满文军的妻子涉嫌吸毒和容留他 人吸毒被追诉。 作为丈夫的满文军作证:其妻子吸毒 其妻极力否认 证人有无拒绝作证的权利? 为什么证人应出庭作证?
问题: 问题:
1、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能力:一项证据材料能够作为法庭审判之证据,接受法 庭调查并予以认可的法律资格。无证据能力之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是证据被用于严格证明的资格 证据能力是接受法庭调查的资格还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判断证据能力之有无,可以从消极条件和 积极条件两个方面入手 证据能力的消极条件:法律明令禁止使用 证据能力的积极条件:严格证明法则
自由心证两种类型的不同之处
形成心证的主体不同 心证形成的标准不同 证据规则对心证的影响不同 案卷对心证形成之影响和心证形成的集中性不同 心证形成后的约束机制不同
二、证据的概念
证明 用已知的事实 证据 已经发生的未知的事实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证据资料 证据: 定案根据
证据: 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童某的口供、陈某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童某的口供、陈某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6年夏某日深夜,许某(女,26岁,公司职员)被杀死于 某公园内。现场收集到一封信,信封上寄信人为童某。经查, 童某为许某公司的部门经理。许某的另一同事陈某陈述,许某 、童某关系不正常,案发前一天两人曾激烈争吵,并认定童就 是杀人凶手。侦查人员认为童有重大嫌疑,对童刑事拘留。童 被拘留一言不发。后在侦查人员连续“车轮战”式讯问下,承 认自己杀了许某。
案例三: 案例三: 在一持枪抢劫银行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到以下证据: 1、银行职员经辨认认为:被告人很像那个抢劫犯; 2、证人乙说:案发2个月前曾卖给被告人一把五连发钢珠枪; 3、从被告人家中搜出一支钢珠枪,经乙辨认是他卖给被告人的; 4、银行职员丙经辨认认为:它很象抢劫犯拿的那把枪; 5、证人丁说:被告人在案发前曾在一次饮酒中谈到想抢银行; 6、罪犯从银行抢走3万余元,被告人在案发后2天归还了欠朋友张 某多年的债款2万元。 7、被告人在案发后离开本市去向不明,直至半年后才返回; 8、被告人就抢劫银行曾做了供认,但对所抢银行的设置、当时银 行职员的人数、外貌、性别、所抢钱的票面金额等细节未说明。后 又翻供。
未成年人可否作证? 未成年人可否作证?
黄某因赌博输钱,某日晚潜入邻居张某家行窃,被张某发现。 在与黄某搏斗中被黄某刺中心脏而死。黄逃跑。这一切被张某6 岁的女儿看见。警察在她的指认下将黄某抓获。庭审中,黄某 女儿对所看见情况的陈述成为控方关键证据。黄某的辩护人提 出:6岁的儿童不能作为证人,其陈述也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 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吗?
证据的特征: 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 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 西。 2.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联 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 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 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甲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甲之妻乙与姘夫丙谋害的。侦查 中搜集到以下证据材料: 1、乙供认:同丙通奸,为达到与丙结婚的目的,曾多次与丙 密谋杀死甲。那天晚上趁甲的父母外出,甲醉酒熟睡之机,丙 用锤子将甲打死。 2、丙拒不承认。 3、甲的父母说:甲死的当天晚上我们不在家,回来后听乙说 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邻居张证明:乙与丙关系不正常。 5、鉴定结论:甲死于锤击,尸体头部凹陷骨折与乙交出的锤 子形状完全吻合。
案例一: 案例一: 某日晚11时许,警察接到报警求救电话,一男子甲自称受伤请 求帮助,并说明家庭住址,却突然说了一句:“小晴,别------”, 电话就断掉了。警方连忙按所述地址前往调查,见房门大开,屋内 报案人甲倒在血泊中,其妻小晴伏在他身上痛哭,身旁放着一把带 血的匕首。警察立即提取了匕首,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结果甲家 房间大门的把手上、甲尸体附近除电话外的沙发上、茶几等家具上、 匕首上只有小晴一人的手印和指纹。法医鉴定,甲系被匕首刺破脾 脏大出血而死。小晴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逮捕,但小晴大喊冤枉。
2、证明力——证据价值之判断 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作用和效力,即证据是否 具有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证明作用的大小。它是以证据 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为基础的。 如何判断证明力? 神明裁判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内心确信) 自由心证建立在证据裁判基础上 自由心证建立在证据能力规范基础上 裁判者的心证必须公开 裁判者的心证受规则约束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通过制度保障心证的合理性 强调心证形成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明确心证要达到的标准是法律问题,以此约束法官 的心证 法律对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规定和限制 裁判理由制度
英美法系 没有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的特色 普通公众负责事实裁判,法官负责法律裁判 形成大量作为技术规范的证据规则,以此在认 定事实中剔除危险证据,限定陪审团调查证据 的范围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在证据上,法律真实要求: 1、证据不仅要有证明力,而且要有法律上的证据能力。 2、对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上,既要有客观的证据基础,也要发 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 3、对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非发现客观 真实。 4、证明责任是一种程序上的设置,与纯粹的事实认定没有关系, 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在程序上的体现。
(二)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 证人证言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被害人陈述 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 通常所说的口供。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运用自己的专门知 鉴定结论 识,对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小晴辩解: 小晴辩解: 1、当晚播音结束后(9:30)乘出租车回家。但因心情不好, 不想面对甲,所以,在外边走了一会,约11点左右回家。 2、回家打开门,就看到甲浑身是血在打电话。甲见到小晴就喊: “小晴,别------”,话没有说完就倒在地上。 但是,小晴没有下出租车后到11点之间不在现场的证据。 问题: 问题 如果你是小晴的辩护律师,你会为小晴提出怎样的辩护意见?
证 据 资 料
禁止 使用 未经合法 调查之 严格证 明程序 经合法 调查之 严格证 明程序
无 证 据 能 力
未经 禁止 使用
有 证 据 能 力
法官在 遵守证 据规则 基础上 自由评 价证明 力,并 采信为 本案裁 判依据
三、证据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认识的相对性 1、诉讼过程中,事实真相不是唯一重要的问题。 2、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事实认定结果与事实真相不能完 全一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 (二)诉讼认识的正当性 1、证据来源要合法。 2、证明程序要合法。 3、证明过程要有正当性。 4、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
立 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2、28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9、2 2、最高人民检察院《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 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9、9、10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 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2001、1、2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 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2000、2、21 5、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 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10、11
四、证据的双重主体:说服者与被说服者 证据的双重主体:
亲历者 诉讼 参与 者
完整意义的亲历者 不完整意义的亲历者
说 服 者 被 说 服 者
未亲历者
裁判者
五、证据构成要素:信息内容与载体形式 证据构成要素:
法定证据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载体形式划分证据种类的合理性:它们取证、质证、 认证的方法与载体形式特点关系密切,各自有不同的证据 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约束。 公诉人“多媒体示证” 公诉人“多媒体示证”问题
(一)实物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 物证 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 书证 事实的书面材料。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 勘验、检查笔录 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 视听资料 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