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探析

刑事诉讼 证据开 示制度 探析
凌 薇
( 洲 工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南 株 洲 4 20 ) 株 湖 1 0 8
摘 要 : 着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的 深入 , 辩 双 方 的 对 抗 性 日益 增 强 , 据 正 成 为 控 辩 双 方 的 必 争 之 随 控 证 “ ” 证 据 开 示 已 成 为刑 事 诉 讼 研 究所 面 临 的 重 要 课 题 。 对 刑 事证 据 开 示 的 概 念 、 践 要 求 、 论 基 础 、 度 地 , 实 理 制
LI G e N W i
( hu h u I s iu e o c n l g , h z o 1 0 8 Ch n ) Z z o n tt t fTe h o o y Z u h u 4 2 0 , i a
Ab ta t W ih t e d e e e o m fCh n y t m fc i n ls i, h n a o i m e we n t e a c s r s r c : t h e p r r f r o i a s se o rmi a u t t e a t g n s b t e h c u e S a d t ed f n e c e sn l n a c d, n r o s h v e o h o u f o t n i n b t e h WO p r n h e e d ri i r a i g y e h n e a d p o f a e b c me t e f c so n e t e we n t e t a — sn c o t s Pr o — x h n e t e e o s a k y p i ti r i a u tp a tc . i . o fe c a g h n b c me e o n n c i n ls i r c i e The p p r a t m p s t u t e n l z e m a e te t O f r h r a a y e c n e t 。 e ur m e t n p a t e t e r t a a i n y t m e in r lt d t r o - x h n e o c p s r q ie n s i r c i ,h o e i lb ss a d s s e d s g ea e O p o fe c a g . c c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制刑事诉讼的产物,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部分引入了对抗式庭审机制,因此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成为客观必然。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与庭审控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因此,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从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中的义务,证据开示的范围,庭前证据开示的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建构意见。
关键词:证据开示;刑事诉讼;义务;范围;程序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证据开示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又常译为证据展示、证据披露等。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开示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各自掌握和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
它是审前证据信息交流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质在于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流案件证据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控辩双方在审前的证据知悉权,而且影响到审判程序本身能否公正、高效的进行以及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一、庭审前证据开示问题的不足我国目前对于庭审前证据开示的问题已经有所规定。
但从总体上来看,与庭审控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吸收了对抗制的许多因素,其中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检察官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而只是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等。
这样,辩护律师通过法院得到的证据就很有限,其知悉权不能完全保障。
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阅卷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需要通常排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结果辩护律师只能在法院十分有限地了解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从而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进而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中,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证 据开示制度 , 是指诉讼 当事人或诉讼外 第三人所掌握 的事 与被告人在 资源上的不均衡 , 容易使得被 告人存控 辩中处于 不利 实材料 , 要与案件 有关 , 只 除享有秘 密特权 保护的 以外均应 向对 地位 , 而又根据我 围实行 的是 主诉检察 官责任制 , 因此, 以把 主 可 方 当事人披露 , 任一方 当事人均享 有要求对方 当事人 及诉讼外第 诉法官作为 证据开 示的主 体之 一 。 三 人披 露上述事 项 的权 利的制 度。 被告人 作为案 件当事人 , 掌握一定 和案件 有关系 的信 息, 但 我 国证据 开示 制度现实 状况 般情况下 , 告人又 为被追诉 人 , 被 人身 自由往往 受到约 束 。但 当前 , 国虽然 已搭建起 证据 开示制度 的初步框 架, 在实 不排 除通 过辩护方律 师的会见 , 被告人掌握 的证据信 息传递给 我 但 将 际司法 实践中 , 仍存 在几点 问题: . 1没有 把开示范 围规定 清楚: . 律师 , 2 同时也可通 过律师将 控方 的证据告 之被告 人, 因此其 可作 开示主 体规 定不够 全面 。 行 的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 释中 , 就控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之 一。 现 仅 诉方对辩 护方 的开示进行规 定, 但对辩护 方能 向控诉方 开示 已有 作 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 , 其承担 为社会提 供法 律事务 , 能为犯 或可 能具有 的证据没 有 明确规 定 。3 控诉 方与辩 护方在开示 的 罪嫌疑人 提供有 效的法律 帮助 , . 在诉 讼过程 叶 , J参与证 据 开示是 时候容 易失衡 。刑事诉 讼 中, 由于控诉方 的性质所 然 , 占有辩 护 必须的 , 理所 当然 为证 据开示 主体之 一。 同时 , 国刑 事诉讼 法 我 方 无法 比拟 的司法 资源 , 证据 收集方 面具有较大 优势 , 在 大多数 中规定 了辩 护人 的范围不仅 仅是律师 , 还包括 被告人 的亲友 、 被 情 况下 , 在诉 讼过程 中处于 强势诉讼地 位 , 然而 , 在一 定条件下 , 告人 所在 单位 、 民团体 、 荐的人 。 人 推 在没 有律师 参与 的情 况下 , 特 别是在允许 控辩双方 同时进行取证情 况下 , 辩护 方在收集证据 笔 者认为 其他辩护 人也可 以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当然 与律师 时 , 可能 收集 到对 被告人有 利 的证 据 , 有 这些证据 甚至 能在控辩 比较 , 这类 辩护人 在调查 取证 中处 于劣势 , 为晟 大可能 保障被 但 过程 中否定控 方 的指控 , 证 明被 告人不在 现场 的证 据等等‘ 如 。 而 告人权 益 , 允许 这部分 人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应 这些证据, 如果没规定辩护方在_庭前必须向控诉方开示, 开 那极 最后 ~证据 开示 主体应 为被害人 和及 其诉 讼代理 人 。因为 有可 能辩护 方会在 辩护过 程 中采 取突 然开示 ,使控 诉方 陷于被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中 , 己将 被害人列 为当 事人范 畴, 因而在 证据 动, 这对控 诉方 而言是 不公平 的, 会造成控 辩双 方开示 失衡 。 就 开示时 , 理应 作为主体之一 , 同时 , 诉讼 代理人作 为被害人 权益的 4 证据 开示缺 乏保 障机制 。为使控辩 双方在 庭中 能按 规定 的程 争取者 , . 在诉讼功 能上与公诉 人具有 同向性 , 因此 , 讼代理人 也 诉 序 对证据 开示 , 这就 要求在 证据开 示中遵 守程序 同时, 于违反 可成为证据 开示 的主 体 。 对 证据 开示义务 的, 要有相应 的制约措施 , 防止庭 前隐瞒证据 , 规避 ( ) 三 证据 开 示的范围 法律 的行 为。 证据开示范 围应 为准备在 法庭 审理 中展 示的一切 证据材料 。 二、 构建 我 国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几点设 想 英 、 国家 的证据开示制 度一般要 求控 诉方要 展示拟在法 庭中使 美 ( ) 一 证据 开示应 遵循 的原则 用的控诉证 据材料 , 也要展 示在法庭 中不准备使 用的对被 告方有 1 公正和 效率 原则 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实行 目的在于保护 当 利 的证据材 料 。而 目前 , 多国家基 于公正 原则 的考虑 , . 很 一般 都 事人权益 , 现 司法公正 , 同时, 实 但 也要考虑其 司法实 践的效率 , 要求 公诉机关把 收集到 的, 论是对被 告不利或有利 的证据材料 无 因此 , 公正和 效率在 证据 开示制度 中都需 要兼顾 , 者不能取其 两 律予 以展示 。我国法 律也 明确 要 求司法机 关在 收集证 据材 料 而应该 在两者 问找到 一个最 佳平衡 点。 . 2 依法 开示原则 。目 时 , 一切能证 明犯罪嫌 疑人有 罪与否 、 刑大 小的证据 材料都 把 罪 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所规定 的证 据开示只是 一个雏形 , 于证 据开示 需收 集。但在 司法实 践中 , 对 由于追 惩犯罪 心理 的驱动 , 察机关 检 的具 体规定仍 未 明确 , 开示 时间、 示地点 、 如 开 开示场所 、 示形 往往对 收集 到的对被 告人有 利的证 据材 料予 以忽视甚 至有 意隐 开 式等 等, 因此需要 在这 方面予 以健全 , 控辩双 方严 格依照规 定予 瞒, 无疑侵犯 了被 告人 的合法 权益 。因此 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中 , 这 以开示 , 允许违 背法律 规定 , 自决定 开示 内容和 程序等 。更 应明确对检 察机 关的无意 或有 意侵权 行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 不 擅 不得 利用该制 度 , 串通 , 国家利益 、 相互 损害 公共利 益和其他诉讼 ( ) 四 证据 开 示时间和地 点 参 与人 的合法权益 。3双 向开示原 则。从实 际情 况中 开, . 控辩双 证据开示是 一个连续过程 , 因此在开 示时间上首 先要 明确 是 方在 收集 证据时 , 由于双方在 资源 占有上 的分别 , 确实存在 优劣 否要 对犯罪嫌疑 人予 以起诉 , 否要对 案件 进 行审理 , 次要在 是 其 势之 分, 但随着 我 国司法改革 的不断 深入, 律师 在收集证据 时的 案件 审判 中保护控辩 双方 的合法 权益 ,防止任 何一 方搞突 然袭 障碍 比 以往 要少 很多 。为 了使 双方都 能在相 对 同一 条件下 进行 击 , 不利 于司法 公平 。所 以 , 证据开示 的时 间确定 为检察 院起诉 控 辩 , 除辩诉方在庭 上开示其 掌握的关键证 据向控诉方搞 突然 之后 , 院审判之前 为宜 。在证据 开示地 点上 , 排 法 根据 我 国实 际操 袭击 , 有利于 辩护活动 的顺利开展 , 提高诉讼 效率 , 控辩双方都应 作情况 , 宜在检 察机关 设立一 专 门开示 场所 , 利于控 辩双方 对 有 在 开庭 前向对 方开示 其掌 握的证据 ,而检 察机 关在其 中作为主 证据 进行 了解 , 防止在法 官主持下 的证据 开示对法 官的公 正审 也 导, 有全面 开示 的义务 。 . 理产 生主观 影S s e An o it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李彦豹;翁太罗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7)003
【摘要】证据开示是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辨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制度虽有设置,但不够明确和完善。
我国应明确建立并完善控辩双方的证据直接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应适格适度;辩护方应同控诉方一样负证据开示义务;证据开示应有保障性措施。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李彦豹;翁太罗
【作者单位】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山西太原030006;三晋律师事务所,山西太原03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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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Total.461 June2019(B)总第461期2019年6月(中)摘要本文将以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类似规定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为出发点,在借鉴域外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证据交换引入构建On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riminal Litigation //Liu Yi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stipulations similar to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and based on referring to foreign matur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s and the adversary system,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in order to play a certain rol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 mode.Key words evidence discovery;current situation;exchange of ev-idence;introduction;construction1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与研究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展并实行的一项专门制度,其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它的设置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充分搜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把握案件真相、更好地进行庭前准备赢得时间,从而保证庭审的顺利和判决的公平公正。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同时,还需向对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内容和材料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可分为自动开示和申请开示两种形式。
自动开示是指法庭在诉讼开始时即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公开,使双方能够预先知晓对方当事人拥有哪些证据。
申请开示则是指当事人在特定诉讼阶段主动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开示证据的申请,法庭会依据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开示。
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它能帮助双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减少因证据不清晰或者隐瞒证据而产生的误解和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增加诉讼公正性和透明度。
双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内容和材料,使诉讼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并提高审判结果的公信力。
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对方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准备辩论材料、调整案件策略,从而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证据开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证据开示不充分或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时间或信息不对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其次,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庭具备一定的审查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开示的证据内容合法、合规,且不泄露双方的商业秘密。
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延长诉讼时间,尤其是在涉及大量复杂证据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资源来准备和审查证据材料。
为解决以上问题,可在证据开示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流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加强法庭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开示制度和信息泄露,同时提供一种补救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证据开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而证 据开 示 是 当 事人 主 义 必 经 程序 之
一
效率。其基本做 法是 : 公诉 人和辩护律师
开示证据材 料 般 进行两 轮 ,第一 轮在 起诉前后 , 二轮 在开 庭前 2至 5天。证 第
。
双方 当事 人为在法庭审理 时进行最
印件 和现场 照片等 ” 辩护律 师通 过法院 ,
得 到 的证据 有 限,其 知悉权 不能完全保
政 府法制・ 半月刊 20.( 06 I 2 )
后 的竞争 , 自独 立收集证据 , 好诉前 各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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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制度的对抗式庭 审机 制只能带来控辩
双 方非正常 的对抗和 资源浪费 ,这 与当
度。因此 , 应进一步补充 、 修改立法 , 明确 规定 辩 方 负有 向控 方 开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方有要求辩 方开 示证据 的权利 ,由控 方单 向开示演 变 为控辩 双 方双 向开示 ,
维普资讯
试论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 庭前 证据 开示制 度
文/ 杨 蕾 薛 荣
庭前 证据开示制度是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近年 来倡 导 的五 大公诉 改革之 一 , 但 由于多方面 的原 因 ,目前在刑事 司法实
践中仍很少被采用 。随着我 国刑事诉 讼 制度的改革 ,以律 师阅卷权 为中心产 生
公正 的同时 , 维持程序 的真正 发现 功能。 证据开示 制度 已成 为 种不 可逆转 的历
史潮流。
庭前 证据 开 示是 在 法庭 开庭 前 , 公
有建立。立 法上没有 规定辩护律 师应 向 检察 院提供证 据 ,有违证 据开示 制度的
双向性原则 ,也没有对证 据开示 的程 序 作 出规定 , 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时间 、 方式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a8edeb5727a5e9846a61bc.png)
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考察一、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自己的证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公判做准备的一种审前机制。
这种制度起源于以“对抗主义模式”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战后得到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其借鉴比较成功的是意大利和日本。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掌握着大量的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很容易掌握关于罪行的大量证据,另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使辩方处于劣势的地位。
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可以得到控方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实现诉讼平等原则。
不仅如此,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及时迅速的把握案情,更大可能的还原事件真相,是审判质量的另一个保障。
另外,证据开示适度还更大程度的避免了控诉方的“偷袭”使辩方措手不及,不但造成公诉效率的低下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所以说,对抗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效率性与公正性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历经修改之后有了很大的进步。
总体上在庭审上导入了不少关于对抗模式的条款,使我们彻底改变原来的公诉模式(学术上通说认为我们和日本一样,属于混合模式)。
另外在具体程序上,特别是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程序上有了很重大的变革。
但是要看到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这里只从我们议论的主题证据开示来考察。
首先,我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或者说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说我国存在着证据开示制度的话,可能是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38条来讲的。
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原来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案件材料”。
这样,通过刑诉法38条的解释就可以认为,38条可以承担证据开示义务的功能似乎就没有必要在单独的设置证据开示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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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
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它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主旨是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之前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为诉讼做必要准备。
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
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以达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目的。
本文中,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谈几点个人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被告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概念及意义
1、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
证据开示最早起源于16世纪末期的英国,19世纪英国在民事诉讼改革中形成。
1938年美国确立了一项法定证据开示程序后,证据开示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诉讼法和证据法之中。
2、证据开示的概念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指庭审调查前诉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方处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它是一种庭前的程序和机制,是诉讼一方在庭审前获取另一方与案件有关事实和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制度。
3、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准备程序的一部分,之所以既能促进发现真实案情,又能保证庭审活动集中、顺畅的进行,主要是因为现今诉讼活动的特征所决定。
在现今诉讼活动中,对抗性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对抗性特征导致了诉讼双方为达到诉讼目的的相互采用各种竞技手段,在诉讼中,诉讼双方都尽可能的搜集、使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诉讼双方尽可能的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获知对方已掌握的各种证据信息,借以达到削弱对方的攻击力和提高自己的防御能力,从而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诉讼双方的这种对抗性使诉讼双方必须在庭前严格保守自己已知悉的案件信息,以避免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信息被诉讼对方获知。
鉴于这种对抗制度将导致诉讼双方交换证据的困难,诉讼中的证据开示问题,也就随之突出出来。
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提高诉讼的效办,就必须制定专门的证据开示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般来说,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主要有:1、确立诉讼双方争议的事实,找出争议焦点;2、取得与案情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3、为庭审作必要的准备,获取一些庭审中可能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为了达到证据开示的目的,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做出了部分规定,与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在证据开示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它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和证据开示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这些规定与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据开示范围做出了下列规定:
1、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这时证据开示的范围仅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
证据开示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3、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以上《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开示的规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适应了刑事诉讼的要求,但这一以递进方式作出的证据开示规定,并不能真实的实现证据开示的目的,尚不能称其为完全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它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能适应现今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看法
1、证据开示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辩护方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因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只有对定案具有关键意义并为人民法院审理所需要的少量证据,从而致使辩护人在人民法院仅能见到主要犯罪证据复印件,无法获得指控犯罪的全部事实材料。
这些证据是否能反映出案件的全部事实,将对辩护方的辩护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辩护方在开庭前是否能见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上所列举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这人导致控方在庭审中始终牌有利地位,也会相对削弱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能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应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
不仅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应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因为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仅是代表国家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它还具有维护法律公正的责任。
而这一责任又要求检察机关在收集不利于被告人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果检察机关仅向人民法院移送那些对定案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移送,就难以对被告人做出一个客观公的判决,也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
2、证据开示的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该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哪些,是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还是部分证据材料,是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还是应该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对此法律未做明确的规定。
而证据开示的范围不明确必将导致辩护方在辩护时产生很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中,辩护律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机关所猎取的证据材料,而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只有通过行使阅卷权才能猎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不将证据开示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将严重的影响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将不利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不能体现新刑诉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