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王永军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品格证据中的"品格"一般以声誉、行为倾向和受处罚记录等形式表现出来.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诉讼参与人的品格证据如何适用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发端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得到完善.我国并没有对品格证据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少数的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明显是不利的.在我国建立品格证据规则显得很有必要.探索符合我国情况的的品格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大有裨益.
【总页数】3页(P451-453)
【作者】王永军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中的不良品格证据规则
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3.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4.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5.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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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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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收集不力、证据分析不全面等,这给刑事诉讼程序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高证据处理水平迫在眉睫。
本文拟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行探讨,旨在展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证据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未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将采用文献法、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总结国内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先进经验,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建议。
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1、证据收集不充分2、证据分析不全面3、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足二、造成问题的原因1、司法机关操作不当,导致证据不全2、证据收集和分析技术水平不足三、国内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比较与启示1、美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2、日本刑事诉讼证据规则3、德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四、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1、优化证据收集程序2、提高证据鉴定技术水平3、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三、研究意义本文通过深入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总结国内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先进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建议,旨在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合法和效率的提高提供参考。
四、研究计划研究时间:一个月研究步骤:1、阅读相关文献、法律法规,了解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2、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3、比较国内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总结经验教训4、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建议5、撰写开题报告,包括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思路、研究意义、研究计划等。
刑事诉讼法证据概述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极为复杂的问题。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 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 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 鉴定结论;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 据形式,应当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 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 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 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 和程度等。 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 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 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 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 件事实。 •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 充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作者:杨昱姝杨雁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3期摘要:品格證据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强大的推理功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将品格证据合理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考察之中,也有助于填补我国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空缺。
但是,我国仅有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条及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是十分混乱。
为了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独特作用,推动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化运用,就必须及时弥补立法上的缺失,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合规调查;社会危险性;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3 — 0097 — 04品格证据起源于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被定义为关于某个人一般的人格特质或倾向性以及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众对该个人人品、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
〔1〕换言之,能够证明一个主体品行是否端正的证据就是品格证据。
面对品格证据,我国立法和司法一向持有特别谨慎的态度,认为采用品格证据可能会引发裁判者的偏见,导致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但是,品格证据即便不以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会以其他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裁判者对于一个人的主观印象,进一步摇摆司法公正的天平。
由此,当下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混乱运用所造成的代价反而更大。
(一)社会调查制度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我国目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品格证据应用的代表之一。
然而,在刑事合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的合规调查中能否参考责任人及企业本身的品格证据还未明确。
明确将品格证据纳入调查范围中来,能够推动刑事合规制度的尽早启动。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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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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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
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这一解释应当说是对证据规则概念在广义上的界定。
由于在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而确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本文基于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重大修改,通过对国外情况的评介,重点研究适应新刑诉制度需要的证据规则问题。
一、证据规则存在的根据及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
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首先受到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
当今世界两种基本的诉讼结构,即在证据调查上控辩方主导型的对抗制和法官主导型的审问制(即当事人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对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其内容有不同要求。
其突出区别在于:前者的证据规则复杂而严格,后者则十分简略且灵活。
英美等国的对抗制诉讼,确立了详细而复杂的证据规则。
如关于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实质性问题有关的相关性规则;关于防止难以确认不能质证的证据进入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关于不允许证人以意见或结论的形式提供证言的所谓意见规则;关于禁止非法获取的被告口供的供述自愿性规则;对非法获取的物证所采用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文件材料适用的所谓最佳证据规则等等。
英美刑事诉讼重视证据规则,过去人们认为这与英美国家实行陪审制有关。
因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大多不熟悉法律,为防止对陪审员的误导,法律不得不设置详细的规则,以限制当事人的举证和证明活动。
但经进一步研究,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此。
如日本不实行陪审制,但它一旦由审问制向对抗制转化,就同时借鉴了有关的证据规则。
可见根本原因在诉讼结构。
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条件下,两造对抗并推动诉讼的发展进行,对于诉讼双方的立证如不设严格具体的标准和规则。
则当事人难免随意使用证据,既易形成叠床架屋、拖延诉讼,又容易模糊讼争要点,甚至造成真假难辨。
而在法官职权主义诉讼中,一切证据虽然可以由辩诉双方提出,但在诉讼中两造不得自由立证,法律授权法院裁量何种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调查,何种证据可以不予置理。
证据调查和诉讼推进完全受制于法院,因此虽无详尽的证据法则,仍不须担心诉讼拖延和争议点模糊。
尤其是法官职权主义鼓励法官运用各种法律允许的方法主动发现证据查明案件真相,这种实体真实主义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排斥那种严格而且程序化的证据规则的约束。
因此现代国家凡采法官职权主义,都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而无详尽的证据规则。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法官职权推进方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
随着修改刑诉法,采用了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有时还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因为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确立并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才能保障诉讼的效率,防止无约束控辩即所谓无规则游戏的发生。
因此,研究、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由于我国刑事庭审从法官直接调查向控辩方举证转化,加强了诉讼的对抗性,并具有了对抗制即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特征,因此我们应当研究和学习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些证据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是基于人类在诉讼中的理性并经长期诉讼实践所确认,就其技术性而言,往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1]实行对抗制或以对抗制为庭审方式主要特征的英美日等国的刑事诉讼,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主要证据规则有(一)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
(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真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
2、传闻法则及其理由。
传闻证据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勘验结果的笔录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只有当勘验人在公审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并陈述确实系他根据正确的观察和认识作成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亦同。
只有等鉴定人在庭审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说明其鉴定书系其以正确方法作成时,才具有证据能力。
传闻法则的确立理由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包括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由于无法以交叉询问进行质证,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误判,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人证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3、传闻法则的例外。
传闻法则在英美有时被称为“例外的规则”,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不仅会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也势必妨碍查明事实真相,有违设立传闻法则的初衰,因此,制定法或判例规定了众多的例外情况,允许传闻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至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算作传闻法则的例外,英美证据理论认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因而不得不适用传闻证据。
如原始证人死亡、病重、旅居海外或去向不明等。
日本刑诉法还规定传闻证据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意或合意而取得证据能力。
因此日本法中的传闻法则的例外较之英美法更为广泛。
日本刑诉法对被告人以外的人的陈述书或者经陈述人签名或盖章的陈述笔录(如侦查阶段询问案件知情人的笔录),规定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种不同条件:(1)在审判官面前所作的陈述,由于陈述人死亡、精神上或身体上有故障、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到场陈述时,或者陈述人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所作的陈述与以前的陈述相反或有实质性区别,而且以前的陈述较之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的陈述具有更值得信赖的特点情况时,可以作为证据。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陈述笔录或陈述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有证据能力:第一,陈述人由于已经死亡、精神上或身体上有故障、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到场陈述;第二,陈述人的陈述对于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不必不可少的;第三,陈述人的陈述必须是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作出的。
属于这种传闻证据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告人以外的人在审判官、检察官以外的人面前所作陈述的笔录,如接受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调查时的陈述笔录、接受辩护人会见时制作的陈述笔录、由外国的法官或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证人的笔录等;另一种是被告人以外的人自行书写的书面陈述(陈述书),如被害人的报案书、控告书、检举书等。
上述说明,日本刑诉法规定庭审和庭审准备之前取得的询问笔录因主体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
法官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限制条件最少、检察官的其次,警察与辩护律师等制作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受限制最大。
除上述情况外,日本刑诉法还规定被告人在庭前陈述对自己不利事实的供述书或供述笔录,以及公证书、商业帐簿、官方记录等具有特别可信性质的“公的证明文书”、“业务文书”和其他文书,可以作为庭审证据。
(二)相关性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证据法专家乔恩。
R.华尔兹称:“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
即关于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他的一种性格特点(如暴力倾向)的证据,对于证明这个人在特定环境下实施了相类似的行为(如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这种品格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
也就是说,“一次作贼、永远是贼”的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例如网球明星辛普森被控杀害其前妻及其男友案,控方将证明辛普森曾多次殴打、威胁其前妻的一系列证据作为控诉证据提出,辩护方以品格证据为由要求排除,法官认为这些证据符合允许品格证据使用的那些“例外情况”,因此裁决允许这些证据进入诉讼。
3](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
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侵犯,破坏法制。
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