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确定.doc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其中实物证据在认定犯罪事实和决定诉讼程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而如何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鉴真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鉴真规则的概念及重要性鉴真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实物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和核实的过程,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这一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真规则能够确保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的干扰;其次,鉴真规则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认定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最后,鉴真规则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性,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规定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鉴定程序不够规范、鉴定人资质参差不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有待提高等。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等新型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鉴定程序和鉴定人制度。
建立严格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同时,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鉴真效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对实物证据进行更加准确、高效的鉴定和审查。
同时,加强对新型实物证据的研究和探索,如电子数据等。
3. 加强司法监督和司法公开。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鉴定工作和鉴真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同时,加强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鉴真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判决准确的关键步骤。
刑事犯罪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使用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的存在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证据以及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获取: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合法搜索、扣押、逮捕等。
非法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接受并排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2. 保全完整: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对证据的篡改或者损毁都将影响其可信度和可采纳性。
3. 证据链: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贯性。
在使用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法庭作出的判决。
二、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核心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 证据的可采纳性:只有符合相应规则和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例如,口供证据必须符合可靠性原则,科学鉴定证据必须符合专家意见原则。
2. 证据的排除性:对于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法庭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排除。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证据、以及涉及隐私侵犯的证据等都应被排除。
三、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是保证刑事公正的关键步骤。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评估证据的价值和意义,将直接影响到法庭的判决结果。
因此,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循: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可信的。
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将考虑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环境等多重因素,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必须是可靠的,不会危害案件的公正和准确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法庭将进行必要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可靠性。
3. 证据的价值和意义:法庭将对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估,判断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确立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作出判
决的重要参考。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
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合法的证据是指在获取
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获取的书面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因此
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在
收集证据时,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确立的情况发生。
再次,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确凿性。
确凿的证据是指证据能
够明确、明显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
在收集证
据时,需要避免主观臆断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确保证据的确凿性,使法院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
最后,刑事案件证据应当具有可信性。
可信的证据是指证据来源可靠、证据内容真实可信,能够经受法庭的审查和质疑。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对证据来源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可信性,避免虚假证据和不实证言的出现。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确立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证据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充分、确凿和可信,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能够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证据规则总体原则
证据规则上的总体原则有两条,即:(1)原则上只有有效证据才具
有定罪的效力;(2)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
1、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是法律针对证据规范的根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
原则。
实证原则是指只有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被法院接受,才能实现
审判目的。
实证原则规定: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通过合法了解,确定案件事实,排除正当怀疑,进而基于必要的、恰当的、充分的证据做
出正确和有效的判决。
实证原则旨在限制未经证实的假设,只有
accepable evidence才被认可,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完全性和法律
的效力性。
2、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具
有权威性的,是对各种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提出的要求和规范。
只有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有利于案件的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有据的要求。
2、关于证据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的要求。
3、关于证据的危害性、合法性、实质性的要求。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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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确定-证据规则是近年来日益受到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只有短短的8条,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虽然近年来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因此,对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研究显得迫切和需要。
本文拟就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我国确定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问题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逻辑思维来表示或判定事物的真实性的过程,它是一种人的主观理性思维判断活动。
这种理性的思维活动,反映了法官对证据、证据与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关系的认识过程。
由于这种认识过程是主观反映客观,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因此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制约。
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
因此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其核心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取法官职权推进方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做法,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做法,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传统为基调,吸取当事人对抗制因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力度加强,举证由控辩双方进行,对双方的举证如不设立严格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则当事人难免随意使用证据使庭审调查的范围无限扩大,导致拖延诉讼,模糊争议要点,甚至造成真假难辨的后果。
因此必须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才能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因此确立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刑事诉讼科学高效地运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而且确立科学的刑事证据规则,对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加强对人权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二、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应确立什么样的证据规则,应当考虑到以下两点:1、充分尊重体现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律以及“控辩式”诉讼要求的证据规则,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模式转化,国外经过长期理论探索和经验所认可和确立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可为我们所借鉴和吸收。
这些规则不仅反映了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
而且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适当适应制度的变化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应考虑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用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因此对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运用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尚有等优化,过分严格的规则要求实际上难以执行,如果强求确立和执行,将会损害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整体效益。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应确立以下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非法取证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遭到世界各国刑事证据法的普遍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非诉讼上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应当在适用时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国家的刑法目的是有益的,但这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
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这就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的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大目的的尖锐对立。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之间在不同时期有关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
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提高,各国对违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也日趋深刻,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美国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权、住宅和人身不可侵犯权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
而英、法、德等国并不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其主要是为了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把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否认它的证明效力,从证据是否能被运用于证明案件这一最终目标上,反向制约了司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力地抑挫了非法取证的积极性,迫使司法人员放弃非法取证行为。
如果只是从法律上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却容忍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承认非法取证的证明效力,那么遏制非法取证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不可能成为现实。
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律抹煞其证据效力是不适当的。
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予以排除呢?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仅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瑕疵而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无疑会因小失大,不合情理。
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的程序的要求不够严格,侦查机关灵活性很大,是否违法难以界定。
因此从目前情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刚刚确立,可以着重排除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
但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权利应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也应加强,使调查收集证据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使法律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二)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
证据相关性含义包括:1、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正是由于这种联系它才对案件证明产生作用,成为案件的证据。
2、证据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
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
3、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广泛的、多样的客观联系。
客观联系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必然的因果联系,即客观事实是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刑事案件导致的结果。
二是非必然的条件联系,即刑事案件是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发生的,这种特定的客观情况即不是引发案件的原因也不是案件造成的结果。
4、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又能够证明案件真象的事实才,才具备了证据的相关性。
对是否具有相关性的判断难以求助于某项统一的标准,因为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经验事实问题,也就是说,对某一证据材料或某一证据材料的某一项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其判断主要是依据裁判判者的经验。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被告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也就是说“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但如果凭一般经验判断这些品格证据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用案的动机、作案的手段、作案的可能性等问题的话,原则上应不予排除适用。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是指证明人在审判期日外对直接感知的事实或在审判期日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笔录或转述。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直接审理主义的结果,是为了确保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因为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规则一方面要求证人作证不得以道听途说无法验证的情况为根据,另一方面要求证人直接出庭发表言词证据,通常不得以很质证的庭前书面证言作为证据。
据此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出庭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从而辨别证言的真伪。
英美法国家中还规定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
如果完全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不仅会造成诉讼拖延,而且还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二是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因此我国在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时,也有必要规定若干例外,因为我国目前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完整法律制度,要求大部分人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实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即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
凡是可能获得言词证据同时案件确实需要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使用书面语言等传闻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的规定,实际上没有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四)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的意见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采纳为证据,即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确立意见证据规则的法理根据是:1、侵犯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职责所在,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如果允许证人提供意见陈述,无异于允许证人代替行使审理事实者的权力。
2、有影响公正认定事实的危险。
意见并非证人亲身体验,如允许证人提供意见,其陈述的客观事实中带有个人的见解,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
英美法系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两种,大陆法系则把证人和鉴定人区分开来。
对普通证人的意见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英美法不允许采纳为证据,但是英美法判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采纳,如对同时察觉的事实、总括式的陈述、印象之陈述等,而日本法则明确规定可采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