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往往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重要性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性格倾向等,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采信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工作表现、过去的犯罪记录等。
这些证据应当在相关、合法、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审查。
(二)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
(三)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
例如,过去的不相关犯罪记录、污点证据等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被告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品格证据,也应当谨慎审查,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及案例分析(一)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适用。
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
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因素,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抢劫案为例,被告人具有长期盗窃前科,但在本案中未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抢劫行为。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是一项关键因素,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品格证据关系到被告人的名誉、社会形象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因此其使用和采纳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则和限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过去行为、性格、习惯等非直接针对具体指控的证据。
这些证据通常用于证明被告人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犯罪动机等。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与否,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采纳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需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品格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相关性则要求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合法性则要求品格证据的收集和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品格证据对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例如,当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时,或者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时,法院可能会决定排除该证据。
此外,如果品格证据的采纳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偏见,法院也可能排除其使用。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广泛。
一方面,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可能会提交品格证据以支持或反驳指控;另一方面,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品格。
然而,由于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较多,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存在的问题1. 规则不够明确:当前刑事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证据真实性难以验证:由于品格证据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过去行为和性格特点,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容易导致误判。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确定何种证据可以被采信,以及如何评价证据的力量,在刑事立案、审判等环节都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从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两方面作为切入点,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是指证据从获取到使用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一般而言,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审查、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传票、询问、勘验、搜查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其中,必须注意的是,在进行搜查等强制手段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越权。
2. 证据的保存证据收集完成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存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均需要有相应的保存措施。
3. 证据的鉴定证据的鉴定是为了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4. 证据的审查在放到诉讼程序中,需要进行证据的审查。
主要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是能够被使用。
同时也会对证据进行初步的证明力评估。
5. 证据的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查,最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采信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和相信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权衡证据时所依据的标准。
而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1. 书证书证是指当事人签发的或经过当事人认可的书面文件。
其在证明标准上相对较高,需要满足证据客观真实,不得有夹带个人想法,否则将会被排除。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证实刑事案件的事实的物品。
其证明标准比书证相对较低,但需要在取证(包括搜查等)时,确保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因此影响到其证明效力。
3. 口证口证是指特定的人的陈述,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见证等。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证据规则总体原则
证据规则上的总体原则有两条,即:(1)原则上只有有效证据才具
有定罪的效力;(2)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
1、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是法律针对证据规范的根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
原则。
实证原则是指只有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被法院接受,才能实现
审判目的。
实证原则规定: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通过合法了解,确定案件事实,排除正当怀疑,进而基于必要的、恰当的、充分的证据做
出正确和有效的判决。
实证原则旨在限制未经证实的假设,只有
accepable evidence才被认可,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完全性和法律
的效力性。
2、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具
有权威性的,是对各种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提出的要求和规范。
只有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有利于案件的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有据的要求。
2、关于证据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的要求。
3、关于证据的危害性、合法性、实质性的要求。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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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
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
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
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
西方国家已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宪法原则。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3款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问题,自证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还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
但沉默权的行使是否是绝对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已确立沉默权的国家中对沉默权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为沉默权的例外,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规则妨碍控方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是否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存在颇大争议。
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加快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司法实际,应当对沉默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这些限制可以针对以下几类犯罪和具体情况: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与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嫌犯罪的等。
对以上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如拒不供述,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
二、刑事诉讼证据采纳规则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或控告人通过各种手段,调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此时,被指控的被告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控方必须将获取的相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出示和质证,法官进行认证后,才可依据认定的证据定案。
庭审中对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一般原则便是证据采纳规则。
根据笔者的理解,结合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又叫做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要么收集的程序、手段非法,要么形式、主体非法。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然而非法证据获得后能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态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肯定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了就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违法否定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是违法获得的,不应具有证据效力,即使是查证属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区别对待说,该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区别对待,对非法获取的口供,无论是否查证属实,均应当排除,非法获取的物证,不会改变物证的性质,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是利益权衡说,这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取舍,应根据取证的违法程度和对国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
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区别对待方法来确认证据的效力。
具体方法是:一、绝对排除法,对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私自录音以及私人侦探和保安公司获取的各类证据应一律排除,因这类证据极大地损害了基本人权,其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二、裁量排除法,即法官自由裁量。
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使用非法方法、手段获取的实物;以刑讯逼供为基础获得的其它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这类证据一般应采取相对地排除,并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
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际,如在证据能力上一味强调合法性,未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考虑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也就是要求法官把握好非法证据取舍的法律价值选择。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陈述在法庭以外,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者由他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或者由他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转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如侦查机关向证人所作的讯问笔录,证人在法庭转述或以动作表达他人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等。
这类证据在英美法系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刑事诉讼中都有专门规定,并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还规定了适用排除传闻证据的一些例外情况。
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由于传闻证据是由他人转述或侦查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未当庭与被告人对质,法官又不能对证人察言观色,质辩其证言的真假,此传闻证据有可能在转述过程中发生偏差或错误。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传闻证据的陈述人到庭,经宣誓、具结或保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后,才可以作为证据,对陈述人未到庭的传闻证据一般都予以排除。
但传闻证据由于能证实案件的某些事实,在不采用传闻证据不能定案的情况下,各国对传闻证据的排除又确定了一些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陈述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陈述人在死亡或下落不明前所作的陈述;陈述人因身患严重疾病或不能排除的障碍不能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认可同意采信的;在以前审判程序中已经宣誓、具结,或者保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陈述笔录;涉及个人稳私,受害人不愿意出庭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传闻证据的取舍所持有的以上原则。
(三)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陈述其从观察到的事实中所得出的推论。
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包括普通证人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或称鉴定人意见)。
在立法上,我国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该类证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证据,如证人说:“张某经常违章横过马路,这次一定是因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该证人说张某是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这一推测纯粹是证人的主观臆断,与张某经常违章过马路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如果证人的意见,是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或某一领域的专家意见则可以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如未成年被告人的邻居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长经历、生活环境、平时表现的判断,证人对他人的身体外型如高矮、胖瘦、男女,精神状态的喜、怒、哀、乐等所作的描述,专家或者技术特长的鉴定人根据其观察到的事实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就可以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四)证据出示规则。
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展示其掌握的诉讼证据材料的一项规则,这种规则英美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能够使控辩双方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确立对抗重点,明确辩论的焦点,它的优点是能够使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