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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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一名14岁女孩被拐卖至他城作为迷信活人坑的案件。

这个案件揭示了江苏地区存在的贩卖儿童的黑暗现象,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儿童贩卖的危害性。

第二起案例是一个性侵犯案件,涉及到一名10岁女孩被邻居的七旬老人性侵的问题。

这个案件反映出社会对于性侵犯的认识和预防工作的不足,提醒人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

第三起案例涉及到一对父母虐待自己的7岁女儿致其死亡。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的深思,要求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对儿童的保护。

第四起案例是一名12岁男孩因为低智商被同学性侵的案件。

这个案件揭示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保护和支持的不足,呼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第五起案例是一名16岁男孩涉嫌殴打他人导致对方死亡。

这个案件提醒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防止儿童的暴力行为对别人造成危害。

第六起案例是一名15岁男孩因为家庭纠纷导致自杀的案件。

这个案件反映了家庭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呼吁家庭成员加强沟通、关爱和理解,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环境。

第七起案例是一名13岁男孩涉嫌犯罪被处理后,又继续犯罪的案件。

这个案件凸显了对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社会复出的不足,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八起案例是一名11岁男孩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

这个案件揭示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提醒社会应加强对枪支管理和未成年人的教育。

最后一起案例是关于一名16岁女孩因为网络欺凌而导致自杀的案件。

这个案件揭示了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呼吁社会强化网络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这九起典型案例展示了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的严重问题,凸显了对他们所需保护和教育的不足。

公布这些案例,一方面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也呼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1.范某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案【案例背景】2019年4月,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侦查发现,范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经常赠送礼品和现金,与当时未成年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结果】2019年7月,法院判决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

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了范某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罪行的相关信息,提醒社会各界注意防范,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2.张某利用网络性侵儿童案【案例背景】2020年11月,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一个玩具网店老板张某在网店中发布淫秽物品,还利用网络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和勾引的案件。

【案件结果】2021年4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和侮辱儿童罪两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通过曝光案件信息,公众对网络儿童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提升。

3.王某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女孩案【案例背景】2020年9月,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一个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一名未成年女孩。

【案件结果】2020年12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信息,提醒广大民众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监管,抵制各种形式的儿童性侵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犯罪案例

未成年犯罪案例

未成年犯罪案例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下将列举一些未成年犯罪案例,以警示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案例一,未成年人抢劫案。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一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为了获得更多的零花钱,利用放学时间携带刀具对同学进行抢劫。

在短短一个月内,他共作案5起,涉案金额达数千元。

最终,少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教育。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一名17岁的少年因受不良朋友的影响,开始接触毒品,并逐渐沉迷其中。

他在校园内贩卖毒品,甚至有过在学校内吸食毒品的情况。

最终,他因涉嫌贩毒罪被警方抓获,接受了强制戒毒和法律制裁。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一名16岁的少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竟然使用刀具对对方进行了暴力伤害。

受害者因伤势严重,差点丧失生命。

少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案例四,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

一名15岁的少年通过网络学习了一些诈骗技巧,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在网络上进行诈骗活动。

他以虚假的投资项目和兼职工作为诱饵,骗取了多名网友的钱财。

最终,少年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处理。

以上案例仅仅是未成年犯罪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

对于这些案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于未成年人本身,更应该从根源上找到问题所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关爱。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处置机制,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未成年犯罪的危害不可小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预防未成年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呈现,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初中道法常用的法律案例(3篇)

初中道法常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初中道法课程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列举了一些初中道法常用的法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1. 案情简介小明(化名),13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一天晚上,小明在街上看到一家商店的窗户没关严,便趁机进入店内,盗走了价值2000元的手机。

事后,商店老板发现了被盗物品,立即报警。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小明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 案例启示此案例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盗窃行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二:校园欺凌案1. 案情简介小红(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因为成绩优异,常常受到同学嫉妒。

一天,小红的同桌小刚(化名)联合其他同学,对小红进行了辱骂、殴打,导致小红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案例启示此案例提醒我们,校园欺凌行为是违法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201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目录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四、蒋某猥亵儿童案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七、祁某猥亵儿童案八、刘某故意伤害案九、杨某故意杀人案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中的一大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教育方式的改变,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逐渐年轻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以下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典型表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

小明,17岁,家境贫寒,父母离异,长期由奶奶独自抚养。

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小明在学校成绩不理想,缺乏自信和自尊心。

在一次偶然机会下,小明结识了一伙青少年犯罪团伙,他们经常在放学后聚集在一起,进行盗窃活动。

小明受到团伙成员的影响,也参与到了盗窃行为中。

在一次盗窃行动中,小明被抓获归案,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小红,15岁,家境优渥,但父母长期在外忙于工作,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小红在学校成绩优秀,但因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怀,她逐渐迷失了自己。

在一次校外活动中,小红结识了一些吸毒的同龄人,她受到他们的诱导和影响,开始接触毒品。

渐渐地,小红沉迷于毒品之中,甚至因此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小刚,16岁,性格孤僻,长期受到同龄人的欺凌和排斥。

在一次校园冲突中,小刚因受到同学的侮辱和挑衅,失去了理智,持刀对对方进行了暴力伤害。

这一举动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小刚自己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这些案例反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普遍特点,家庭教育不善、心理问题、社会环境影响等。

面对这些问题,社会应该重视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加强家庭教育和校园教育,提高对青少年的关爱和关注。

同时,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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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

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

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

”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

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

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

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

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

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
中“杀死”。

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

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

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述的案例三个少年都已经满了14周岁,所以他们都被判刑,被判5到7年不等。

此外:第三则案例中,小威父母离异,两人都不愿意管教孩子,其实他们也已经违法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第三则案例中,那个营业性游戏厅业主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也已经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他也受到了应该的处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纵观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你们还是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分辨事非能力较差,涉世未深,经不起诱惑,很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复仇的报复心理、赌博、吸毒不良习气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当然,还有家庭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是外在因素,其实我们不能忽视你们的主观因素:
你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盲目跟随其他成员做事心理严重,有些孩子根本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只是,人云亦云,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还有些孩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走进了盲目攀比的怪圈;还有的同学没能及时调控自己的逆反心理一味追求刺激,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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