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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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参考(3篇)

法律案例参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李某在2022年4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某小区,窃取居民财物。

经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将李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盗窃次数:经查,李某自2022年4月以来,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

2. 盗窃手段:李某利用夜幕掩护,翻墙进入小区,采用撬锁、翻窗等方式进入居民家中,盗取现金、电子产品等财物。

3. 盗窃地点:李某盗窃地点集中在某小区的1栋、2栋、3栋居民楼。

4. 受害居民:李某盗窃的5起案件,涉及5名受害人,均为该小区居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 责令李某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典型案例范文10篇

典型案例范文10篇

典型案例范文10篇案例一:减肥的意外收获。

我有个朋友叫阿强,那家伙以前胖得像个球似的。

他下定决心减肥,每天跑步就跟被狗撵似的。

刚开始的时候,那叫一个痛苦啊,跑几步就喘得不行。

可是坚持了几个月后,体重真的降下来了。

但你猜怎么着?他发现自己的皮肤变好了,以前满脸的油光和痘痘,现在皮肤光滑得很呢。

原来啊,减肥的时候,他饮食也变得健康了,不吃那些垃圾食品,多喝水,这身体里的毒素排出去了,皮肤自然就好了。

这减肥不仅身材变好了,还意外收获了好皮肤,简直是一箭双雕啊。

案例二:好心办坏事的邻居。

我邻居张大妈,那可是个热心肠。

有一次我家养了盆花,那花娇贵得很。

张大妈看我忙,就想帮我浇浇水。

她心想啊,这花得多浇点水才能长得好。

结果呢,她“哗啦哗啦”地倒了好多水进去。

等我回来的时候,那花已经被水淹得奄奄一息了。

我哭笑不得啊,张大妈还一脸无辜地说:“我看这花干干的,就多给点水,咋还不行了呢?”你看,这就是好心办坏事,不过也不能怪她,她也是一片好心嘛。

案例三:面试中的乌龙。

我一哥们去面试,那叫一个精心准备啊。

他把简历打印得漂漂亮亮的,还专门买了一身新衣服。

到了面试公司,那紧张得手心直冒汗。

面试官问他:“你对我们公司的产品有什么了解吗?”他一紧张,把准备好的另一家公司的产品知识给说出来了。

面试官一脸疑惑,他自己也反应过来了,脸“刷”地一下就红了。

最后当然是面试失败啦。

这哥们后来每次说起这事,都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不过也算是个难忘的教训了。

案例四:网购的惊喜与惊吓。

我特喜欢网购,有一次看到一件衣服,图片上那叫一个美啊,模特穿着就像仙女似的。

我脑子一热就下单了。

等快递到了,我满怀期待地打开,结果差点没把我气晕过去。

这衣服的颜色和图片差了十万八千里,质量也差得很,就像纸糊的一样。

我心想这可不行,就联系卖家要求退货。

卖家还不太愿意呢,说什么这是正常的色差。

我就跟他理论了半天,最后还是成功退货了。

这网购啊,有时候是惊喜,有时候就是惊吓。

中小学幼儿园法律案例(3篇)

中小学幼儿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教育环境。

本案例以一起发生在某市一所小学的校园欺凌事件为背景,探讨学校、家庭和社会如何共同应对此类事件,并从中反思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之道。

二、案例详情(一)事件发生2021年10月,某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同班同学小华(化名)等人围殴。

据小明所述,小华等人因为小明在课间与他发生口角,便联合其他同学对小明进行了殴打,导致小明头部受伤,身上多处瘀青。

(二)事件处理1. 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家长反映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小华等人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学校对小华等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管教。

同时,学校对小明进行了慰问,并安排了心理辅导。

2. 家庭处理小明的家长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学校表达了感谢,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事件。

同时,家长也与小华的家长进行了沟通,要求对方家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介入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小明的家长考虑到小华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小华等人进行了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校园欺凌的成因1.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长过于溺爱孩子,导致孩子缺乏自律意识,容易形成暴力倾向。

2. 学校教育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欺凌的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 社会环境影响: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使部分学生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

(二)校园欺凌的后果1. 受害者身心受损:校园欺凌会导致受害者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其学业和生活。

2. 施暴者道德沦丧:校园欺凌会使施暴者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导致其道德沦丧,走上犯罪道路。

3. 学校教育环境恶化:校园欺凌事件会破坏学校的教育环境,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对策与建议(一)家庭教育1.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优秀典型法律案例模板(3篇)

优秀典型法律案例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2. 案号:[法院名称]〔[年度]〕[刑/民/行/执]字第[编号]号3.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出生年月:[日期],住址:[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出生年月:[日期],住址:[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4.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5. 审判组织:[审判员姓名],[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姓名]6. 审判日期:[日期]7. 判决结果:[简要概述判决结果]二、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经过1. 起诉与答辩:[详细描述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包括双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

]2. 证据交换与质证:[详细描述双方交换证据的过程,包括证据的种类、数量、证明力等,以及质证过程中双方的意见和法院的认定。

]3. 庭审辩论:[详细描述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的辩论,包括辩论的主要观点、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详细描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等。

]三、法律适用(一)法律依据[列举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

](二)法律分析[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深入分析,阐述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

]四、判决结果(一)判决主文[详细描述法院的判决结果,包括判决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判决理由等。

](二)判决理由[详细阐述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对争议焦点的解决等。

]五、案例评析(一)案例特点[分析本案的特点,如案件类型、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难点等。

](二)法律启示[总结本案的法律启示,如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法律适用的指导、对法律实践的借鉴等。

分享一个典型法律案例(3篇)

分享一个典型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乙公司提供生产资源和销售渠道等。

协议约定,项目完成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等。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采取措施,尽快弥补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 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典型案例范文(3篇)

典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工程已成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某市近年来在城市绿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将以该市城市绿化工程为案例,分析其成功经验,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例概述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总面积为1.2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00万。

近年来,该市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大城市绿化投入,实施了一系列城市绿化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该市城市绿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三、案例分析(一)成功经验1. 政策支持与规划先行某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城市绿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例如,设立了城市绿化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2. 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某市在城市绿化规划中充分考虑了城市地形、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在城市核心区,重点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在城市郊区,则重点发展生态林地和郊野公园。

3. 技术创新与引进某市在城市绿化工程中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如生物技术、节水技术等,提高了绿化工程的科技含量。

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城市绿化相关技术研究,为城市绿化提供技术支持。

4. 公众参与与宣传引导某市注重发挥公众在城市绿化中的作用,通过举办绿化宣传周、植树节等活动,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同时,利用媒体宣传城市绿化成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存在问题1. 资金投入不足虽然某市设立了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但与城市绿化需求相比,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制约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2. 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部分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高,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绿化效果不佳。

3. 绿化与城市建设的协调性不足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化规划不协调,影响了城市绿化整体效果。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绿化资金需求政府应继续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确保城市绿化工作顺利开展。

法律典型案例范文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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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例名称】【案号】【基本案情】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

第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

二、案件起因及争议焦点1. 案件起因:[简要介绍案件起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2. 争议焦点:(1)[当事人一方主张的问题];(2)[当事人另一方主张的问题];(3)[其他相关争议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进行答辩,简要介绍双方在起诉和答辩阶段的主要观点和证据。

]2. 证据交换与质证:[双方在法庭上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简要介绍双方对证据的认定和质疑。

]3. 庭审辩论:[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简要介绍双方的主要观点和论证过程。

]4. 调解与判决:[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一)关于[争议焦点一]的判决:[法院对争议焦点一作出明确判决,并说明判决依据。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的判决:[法院对争议焦点二作出明确判决,并说明判决依据。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的判决:[法院对争议焦点三作出明确判决,并说明判决依据。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五、案例评析1. 案件背景及法律适用:[分析案件背景,说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2. 案件特点及启示:[总结案件特点,分析案件对法律实践、社会生活的启示。

]3. 相关法律法规:[列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4. 案例警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关警示和建议。

典型热点法律案例范文(3篇)

典型热点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3年,某地一家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4年,消费者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将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诉至法院,此案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公益诉讼案。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2013年,某地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一款涉嫌有毒有害的食品。

经检测,该食品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消费者怀疑该食品出自某食品加工厂,于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2. 案件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涉案食品加工厂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公益诉讼消费者认为,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公开向社会道歉。

三、法院审理1. 庭审过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消费者购买有毒有害食品的票据、食品检验报告、涉案企业的生产记录等。

被告方则辩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1. 公益诉讼的意义本案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公益诉讼案,具有以下意义:(1)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

本案的审理,使公众更加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2)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

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对涉案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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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件类型:刑事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编写人:赵辉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

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

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

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

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

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

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

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

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

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

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

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

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

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

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

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

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

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小佳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

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

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小佳。

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 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 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 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 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 6.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 年9 月27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

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非常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袁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件类型:民事办理方式:诉讼+调解指派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供稿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审稿人: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建兴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吴云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何小宁司法部研究室高航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农民工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袁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宁波打工,受雇于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下午,袁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

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 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 年8 月30 日,袁某某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2011 年10 月11 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无力再继续支付,并且对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袁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截至2012年3月12日,袁某某已欠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停医停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某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2012 年1 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律师、刘济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袁某某所在的医院,认真听取袁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其次,用人单位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袁某某后续治疗出现问题;再者,用人单位并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赔偿能力。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袁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袁某某后续治疗;三是能使袁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

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先前并无案例操作实践,承办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得不到赔偿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工伤一级伤残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因此,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医院与袁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

经利弊权衡,袁某某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赔偿方式。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在诉讼的同时,承办律师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要求社保部门先行解决袁某某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能让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答复承办律师称因无先例,需申报上一级社保部门开会研究。

此后,社保部门多次与袁某某、承办律师、医院协商,最终支付了袁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同时承诺会协调医院保障袁某某的后续治疗。

在最终的工伤赔偿司法文书确定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因有之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例,对于后续的赔偿申请,社保部门按照程序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加上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总计60 余万元,本案于2013 年4 月份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

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费用的支付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也没有先例可循。

本案中,袁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从开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最后到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在以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打工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属于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致打工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困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多年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案袁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所在单位未替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造成袁某某拖欠医疗费,医院停医停药,影响了治疗和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雪中送炭,一举解开了多方纠结,而袁某某也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批受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四十一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成为“冬眠条款”。

本案的亮点在于成功激活了该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袁某某成为我国首个受惠者,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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