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证据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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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它具有决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来源和种类证据的来源主要包括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等。

其中,证人的证言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据,通过目击和声称等方式,将案发过程中的事实描述出来。

而书证则是指书面形式的证据,可以包括各类书籍、报刊、卷宗等。

另外,物证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有形物品,如武器、赃物等。

除此之外,鉴定和勘验也是常见的证据来源。

二、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在刑事诉讼中,法庭需要对被控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

在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的鉴定和权衡,以决定证据是否被采信。

通常情况下,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直接性、间接性和相互印证性等特点。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例如,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证据本身存在瑕疵而无法达到有效的证明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权将证据排除在外,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还设立了证据保全的规则。

证据保全主要是指对可能灭失、毁损或变造的证据进行保护和保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庭可以通过勘验、鉴定、封存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在需要时对证据进行复制或提取作为备用。

四、谨慎处理证据的重要性尽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我们也应谨慎处理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首先,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可信。

其次,应综合考虑证据的全面性和相互印证性,避免对单一证据过于依赖。

最后,要避免将不明确的事实和观点误认为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证据规则论文摘要:本文对刑事证据规则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不可为之过急,应该循序渐进。

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我国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答案是肯定的。

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的传闻证据规则;第43条的规定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46条的规定体现了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156确立了相关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体现了一定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等。

而各种司法解释也有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进一步阐明。

但我国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理由如下:首先,在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中,诸多规定只停留于简单明示甚至是口号的层面,既没有规定违背的后果,又没有配套制度构建其执行细则,更未曾规定相关的防范方法,极其欠缺操作性。

比如传闻证据规则,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传闻证据的后果,也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控辩双方都默认传闻证据的情况规定该如何处理。

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亦未制定相关防范和监督制度,使得现实中非法取证的现象依然泛滥。

再比如证据开示规则,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偏向于控方,且存在较大弹性,放任了控方大量的可乘之机和选择空间,使得该规则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其次,一些应建立的证据规则没有且亚须建立。

比如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防止使一些秩序良好的社会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造成更大的损坏且保证证言适用的真实性:品格证据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于成人案件的不科学应用造就了众多冤案并带来社会负面影响;意见排除规则,由于证人以意见为证言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司法改革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力度加重的趋势下,有必要将其以立法加以规范,以防止不适证言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二、建立刑事证据规则勿可操之过急鉴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又不可操之过急,理由如下:(一)我国尚需完善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的自由心证制度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审判时,需要注意严格依据经验和逻辑的判断标准,因此这种原则表面上是把法官推向了审判结果操控者的角色,实际上却始终坚持于客观公正这一基本价值。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判决准确的关键步骤。

刑事犯罪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使用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的存在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证据以及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刑事案件中,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获取: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合法搜索、扣押、逮捕等。

非法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接受并排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2. 保全完整: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对证据的篡改或者损毁都将影响其可信度和可采纳性。

3. 证据链: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贯性。

在使用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法庭作出的判决。

二、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可采纳性和排除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核心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 证据的可采纳性:只有符合相应规则和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例如,口供证据必须符合可靠性原则,科学鉴定证据必须符合专家意见原则。

2. 证据的排除性:对于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法庭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排除。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证据、以及涉及隐私侵犯的证据等都应被排除。

三、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是保证刑事公正的关键步骤。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评估证据的价值和意义,将直接影响到法庭的判决结果。

因此,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循: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可信的。

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将考虑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保存环境等多重因素,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必须是可靠的,不会危害案件的公正和准确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法庭将进行必要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可靠性。

3. 证据的价值和意义:法庭将对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估,判断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实质性问题有关的各种信息,依法行
使其诉讼权利所必需的与事实有关的有价值的资料或记载。

证据是审判活
动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上,只有足够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根据有效证据
而提出判决的,也被称为“据可查”。

二、证据的种类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由直接参与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如目击者提供的目击证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定性者提供的证据,而且可以直接观察、视觉认
知的证据。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由旁观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如书面或口头的叙述等,间
接证据可以提供过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预料,间接证据也可以有助于证明
直接证据的可信度。

3、凭空证据
凭空证据是指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这种证据既无实质性,也无
科学性,一般由当事人说出来,但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只是凭借口头表述,或者说假话,从而证明事实。

4、混合证据
混合证据是从不同类型的证据中综合提取出来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凭空证据等。

浅析刑事证据规则

浅析刑事证据规则

浅析刑事证据规则【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中的内容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中明文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的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是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理念的产物。

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定能有效减少和预防我国长期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进而使我国法治进程迈上新的台阶。

【关键词】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收集审查证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4日高票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立法重点逐步转向法律完善的序曲。

俗话说:“无证据就无诉讼,无证据就无公正。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核心和基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住证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方面的修改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完善与成熟,具有里程碑作用。

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大证据规则”是由我国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发展而来,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

一、“三大证据规则”的内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三大证据规则”与理论上通常所指的刑事证据规则有所不同。

以下就从他们各自的内涵进行分析:(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两层含义: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公平对抗的国家公诉权的必然要求。

它的确立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使其拥有与国家公诉权相抗衡的能力,并最终实现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价值理念;第二,它的确立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并最终成为拥有独立实体利益目标的诉讼主体。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

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这一解释应当说是对证据规则概念在广义上的界定。

由于在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而确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本文基于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重大修改,通过对国外情况的评介,重点研究适应新刑诉制度需要的证据规则问题。

一、证据规则存在的根据及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

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首先受到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

当今世界两种基本的诉讼结构,即在证据调查上控辩方主导型的对抗制和法官主导型的审问制(即当事人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对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其内容有不同要求。

其突出区别在于:前者的证据规则复杂而严格,后者则十分简略且灵活。

英美等国的对抗制诉讼,确立了详细而复杂的证据规则。

如关于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实质性问题有关的相关性规则;关于防止难以确认不能质证的证据进入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关于不允许证人以意见或结论的形式提供证言的所谓意见规则;关于禁止非法获取的被告口供的供述自愿性规则;对非法获取的物证所采用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文件材料适用的所谓最佳证据规则等等。

刑事证据规则范文

刑事证据规则范文

刑事证据规则范文二、证据的认定原则1.证据的真实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以虚假、捏造或非法手段取得。

2.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即在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范围内获得的证据。

3.证据的规范性原则:刑事证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能违反规定的程序。

4.证据的全面性原则:刑事证据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呈现案件的事实,不能有去伪存真的嫌疑。

5.证据的重复排他原则:同一案件中,不能以同类证据重复证明同一个事实,并对其他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估。

6.证据的最后原则:证据必须在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中出示,不能以非正式的方式、非法的方法呈现或使用。

三、证据的排除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的证据主要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取得的非法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突破法律程序要求等方式获得的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

四、证据的审查与适用1.证据的认定:法庭应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认定,包括对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信度及相关证据规则的适用性进行审查。

2.证据的推定:当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时,法庭可根据经验和逻辑推理,对证据进行合理的推定。

3.证据的组合:如果多种证据可以相互支持,法庭可以综合考虑,以获取更全面、客观的证据。

4.公证认证:对需要公证或认证的证据,法庭应进行公证或认证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证据规则适用可以有例外情况,如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搜查、紧急勘验、紧急突审等,但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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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证据规则(一)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证据规则
论文摘要:本文对刑事证据规则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不可为之过急,应该循序渐进。

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我国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答案是肯定的。

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的传闻证据规则;第43条的规定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46条的规定体现了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156确立了相关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体现了一定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等。

而各种司法解释也有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进一步阐明。

但我国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理由如下:
首先,在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中,诸多规定只停留于简单明示甚至是口号的层面,既没有规定违背的后果,又没有配套制度构建其执行细则,更未曾规定相关的防范方法,极其欠缺操作性。

比如传闻证据规则,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传闻证据的后果,也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控辩双方都默认传闻证据的情况规定该如何处理。

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亦未制定相关防范和监督制度,使得现实中非法取证的现象依然泛滥。

再比如证据开示规则,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偏向于控方,且存在较大弹性,放任了控方大量的可乘之机和选择空间,使得该规则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其次,一些应建立的证据规则没有且亚须建立。

比如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防止使一些秩序良好的社会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造成更大的损坏且保证证言适用的真实性:品格证据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于成人案件的不科学应用造就了众多冤案并带来社会负面影响;意见排除规则,由于证人以意见为证言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司法改革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力度加重的趋势下,有必要将其以立法加以规范,以防止不适证言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二、建立刑事证据规则勿可操之过急
鉴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又不可操之过急,理由如下:
(一)我国尚需完善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的自由心证制度
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审判时,需要注意严格依据经验和逻辑的判断标准,因此这种原则表面上是把法官推向了审判结果操控者的角色,实际上却始终坚持于客观公正这一基本价值。

因为该原则要求法官所依赖的并非绝对的自我,而是建立于人类公认的理性和积累于历史财富的经验,这也说明了经验与逻辑的客观性。

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以自由心证制度为基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而不可片面追求客观真实。

单纯的客观真实与我国对打击犯罪分子之结果这一制度层面上的重视相结合,会在办案人员心理上产生一定压力,促使他们不择手段地收集证据,结果适得其反,类似于杜培武案的一个个案例已让司法界感受到这样一种血的教训。

由此可知,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伴随着证明标准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盖然性”转化,于放宽对证据收集标准的同时,也促进了证据收集方法的合法化。

当然,笔者并非否认法官在自由心证审判中完全不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极端倾向性明显是要弱于法定证据制度和客观真实制度的。

有鉴于此,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又预设各种证据规则,以限制法官裁量的随意性。

因此,只有在这一基础之上,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规则才会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并起到限制法官审判随意性的作用。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需要以立法明确业已大量出现于司法实践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地位,并不断完善其相关制度,如直接审理制度和审理不间断制度牛改善审判主体素质等软环境,为证据规则体系的生长成形提供良好土壤。

(二)我国的刑事审判基本模式巫需完善
建立刑事证据规则,巫需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基本模式,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进一步确立司法公正和控辩平等的价值观。

季卫东先生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中曾指出,对于案件来说,真相不可再现。

而公正的程序几乎足以弥补真相无解的遗憾。

对于当事人而言,当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之后,案件的真相似乎己不再不可或缺,诉讼的过程比结果更加重要。

此言甚是,因为控辩双方此时都会把注意力集中于诉讼本身,这时对于双方程序权利的保障就显得更为重要。

如果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坚持把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放在诉讼之首,那么很容易出现即便先行制定了良好的诉讼证据规则,也会被驾空于审控职权之下的情况。

当然,送也需要诉讼之外利益对司法的牵扯进一步缕清。

此外,审判过程本身的独立性也要进一步加强。

比如,明确审判委员会的权限,限制其对审判过程的过多干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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