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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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部队住房补贴制度改革构想

部队住房补贴制度改革构想
解 决 好 军 人 的 住 房 问题 , 直接关 系到 军心 和 战斗力 的生成 。 军 队住房补贴 , 是 指 军 队 以货 币 形 式 给 予 军 官 、 文 职干 部 、 条 件的个人 。住房 补 贴制 度是 军 队住 房 制 度 的核 心 内容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基 准 价 格 也 已 进 行 了 多 次 调 整 。这 些 城 市 , 无 论 是 商 品房 还 是 经 济 适 用 房 , 价格都 已远远 超过 1 O年 前 笔 者 以 自己 所 在 城 市 为 例 , 列 出近十 年房价 变化 的走 势图 ,
图 1 武 汉地 区 近 十 年房 价 走 势 图
的方 式 , 只见数 字不见钱 , 这 样 虽 可 以缓 冲 国 家 和 军 队 支 付 1 . 3 地 区 补 贴 制 度 不 够 合 理 住房 资金 的压力 , 但 从个人角 度看 , 住 房 资 金 账 户 如 同 个 人
在银 行开设 的银行 账户 一 样 , 记 人 住 房 资 金 账 户 的 住 房 补 贴也 属于个 人财产 , 在不计利 息情 况下挂 账运 转 , 无 形 中 造 现行 军人住 房补 贴包 括 基本 补 贴和 地 区补 贴两 部 分 , 地 区补 贴 是 给 高 房 价 地 区 购 房 人 员 的 住 房 消 费 补 助 , 是 平
由于 受 军 费 投 入 的 限 制 , 军 人 住 房 补 贴 制 度 自实 施 之 日起 , 实 行挂 账 运 转 和计 划 兑 现 相结 合 的特 殊 管 理 模 式 。 从个 人住房 资金账 户挂 账 的情 况来 看 , 目前 只 能 重 点 保 障
军 队退役人员 , 广大 现役 军人 的住 房 补贴 采 用 “ 挂 账 运转 ”
士 官等住 房消费 的经 济补 偿资 金 , 其 所 有 权 属 于 符 合 享 受 的 水 平 , 有 的城 市 商 品房 价 格 甚 至 翻 了几 番 。如 图 1 所示, 对 这一制 度进行改 革使 之 适应 新 的形 势 , 能 有 效 提 高 军 人 可 以清 晰 的 看 到 , 商 品 房 平 均 价 格 几 乎 每 年 都 是 以 超 过 购 房能力 和军队住房使用效 率 , 促进 军 队住 房保 障货 币化 , 1 O 的速 度增 长 的 , 反观军 队 , 住 房 补 贴 的 计 提 标 准 仍 停 留 减 轻 国家 和 军 队 的 负 担 , 对 提 高 军 人 待 遇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在 十 几 年 前 的 水 平 上 。可 见 , 军队住 房补贴 的计 提标 准 , 已 人 伍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但是 , 2 0 0 0年 以来 市 场 价 经 与 如今 的 房 价 现 实 严 重 不 符 , 难 以 有 效 满 足 军 人 对 住 房 格 指 数 和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持 续 上 涨 和 现 行 住 房 补 贴 制 度 本 身 消 费 的 实 际 需 求 , 急需提 高 。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关键词:军队转业干部张为臻军转军转安置证明材料安置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配偶父母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父母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自主择业个人申请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19.经总政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毕业分配及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备注:1、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住房**)原件及复印件;属租住部队公寓房的,需同时提供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队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

北京市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政策(暂行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部移交安置⼯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部⼯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接收条件 (⼀)转业⼲部本⼈具备条件之⼀ 1.北京市出⽣且北京市⼊伍。

2.北京市⼊伍并且家庭⽣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满4年(截⽌当年3⽉31⽇前,以户⼝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部,可⽐照北京市军队⼲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母具备条件之⼀ 7.⽗母有北京市常住户⼝且⾝边⽆⼦⼥。

8.配偶⽗母有本市常住户⼝,配偶为独⽣⼦⼥。

9.⽗母有北京市常住户⼝,本⼈未婚。

10.⽗母双⽅或者⼀⽅为军⼈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地、⼊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的,配偶或者⽗母、配偶⽗母、⼦⼥常住户⼝在北京市的 11.⾃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舰艇⼯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作需要 15.军队转业⼲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程、重点建设项⽬、⾼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 16.配偶毕业分配或⼯作调动属⾼校毕业、单位⾻⼲、不能调离北京(⾮随军、⾮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的)。

⼆、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转业在京⼀⽅调京⼯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部爱⼈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的,户⼝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军区•【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浙委[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浙委[2003]10号2003年6月19日)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走精兵之路的有效途径。

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及驻浙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浙委[2000]20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为进一步推进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饮食保障各地党委、政府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

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对承包单位申请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

地方政府应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提供优质服务。

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单位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关于营房保障各地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

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道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

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思考

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思考

金惊,刘皓然,龙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武汉430035)摘要:现行的军队信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着公积金标准偏低,归集方式不完善、同时使用效率不高、机构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

完善军队公积金贷款制度的一些思考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出台公积金贷款办法;完善使用管理办法。

关键词:军队住房;贷款制度;住房经济中图分类号:F830.5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11-0075-01收稿日期:2012-09-06作者简介:金惊(1991-),男,浙江义乌人,军人,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刘皓然(1990-),男,四川西昌人,军人,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龙韧(1991-),男,湖南邵东人,军人,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我国的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军人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定宗旨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促进该项制度不断完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在实行住房的相关补贴制度后,没有充分的发挥出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个人购房资金上的保障和互助性作用,住房公积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提高广大官兵住房待遇方面起到的作用已经很小,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这个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一、当前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偏低近几年来,国家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归集标准进行了适当的提升,但是整体的归集标准还是偏低。

就以一些单位作为例子分析,我们发现,国家对于单位和人个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做了明确的规要,要求其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本人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12%。

同时也对年平均工资进行了规定,年平均工资就包括了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和多数省、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

杭州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呢?

杭州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呢?

杭州经济适⽤房有哪些呢?杭州经济适⽤房房源:西塘花苑、后珠农港苑、华天苑、都市阳光·乐苑、都市阳光·华苑、都市阳光·嘉苑、都市阳光·和苑郡枫绿园、景溪南苑。

杭州⼀直是⽐较热门的城市,虽然⽐起北京还是有⼀些差距,但近⼏年随着都市化进展,杭州房价不断上涨,不仅对于外来⼈员,对于本地⼈也是越来越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很多⼈的选择,那么杭州经济适⽤房有哪些呢?我们⼀起来看看吧。

⼀、杭州经济适⽤房价格和杭州经济适⽤房楼盘。

去年⾸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房市场评估价,总体上,2015年⼤部分楼盘的评估价⽐去年都有下跌,下跌幅度为200-800元/平⽅⽶。

⽐如,下城区东新园雪峰苑的⾼层,去年为16100元/平⽅⽶,⽽今年降到了15900元/平⽅⽶;江⼲区的三⾥家园⼀⼩区多层,去年为16600元/平⽅⽶;今年降到了15900元/平⽅⽶,;拱墅区的都市⽔乡⽔⽉苑⾼层,去年为12700元/平⽅⽶;今年降到了12200元/平⽅⽶。

不过也有杭州经济适⽤房楼盘出现了⼩幅上涨,⽐如西湖区的嘉绿苑北,去年的评估价为20000元/平⽅⽶,⽽今年上涨到了20500元/平⽅⽶。

⼀般来说,即使是在同⼀个⼩区、同⼀幢楼,普通的价格,往往因房屋所处楼层不同⽽有所差异,因此评估价也给出相应的层次价差率标准,在单套计算时,按照楼层增减差价。

另外,评估价还考虑到了建筑年限对2015年杭州经济适⽤房价格的影响,相应制定了年限折扣标准,为每年2%,年限是⾃经济适⽤住房⼈签订(含预售合同)之⽇起⾄向财税部门交纳⼟地收益等价款之⽇⽌,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套房⼦折扣计算年限最长为10年,最⾼折扣率为20%。

需要提醒的是,去年杭州出台政策,购经适房5年内或有其他住房,经适房将被回购。

⼆、杭州经济适⽤房的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少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不包括学⽣户⼝)满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员)。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琪【审理法官】王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当事人-个人】安宝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青海雷震东阮小茗【代理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宝珊【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本院观点】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

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可知,安宝珊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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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

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

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

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

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

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

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

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

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

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

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

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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