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 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京建发[2010]52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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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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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2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3]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述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三、各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附件1)送达有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政府: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
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
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2025年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合同对象本合同所指合同对象为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
基本条款交易价格本次经适房买卖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元。
本次经适房买卖交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经适房清迁经适房出售前,卖方需要完成清迁手续,将经适房内的人员以合法方式清迁出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严格按规定披露本合同所涉及的各方信息、合同价格、许诺、承诺及其他相关内容,均应当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严格按规定进行披露。
交割时间本次经适房买卖交割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交割条件本次经适房买卖交割需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全额支付交易价格。
2.双方对经适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转移完成。
3.产权证、房屋登记证等文件转移完成。
买方违约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同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卖方违约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条款附条件卖方应当在交易前核实经适房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保证在交易完成后,经适房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若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当诉诸法律并委托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卖方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京政办发[2000]131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际情况,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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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20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
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新规定从520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
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新政策从5月20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项目据了解,此前,北京市政府有关方面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有很多条款和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今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本市除了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还有一些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产权性质也与经济适用住房同类,这些项目适用不适用这项新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新规定从520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该文件为准。
而适用该文件的项目有: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
今后将建设的其他适合该文件的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
局公布。
经济适用房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源头”开始抓“售后上市交易”。
针对目前很多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还没有“出生证明”就“公开放号”,向买房人收取1000元或上万元认购订金的现象,该文件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发放的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预售―――有了“出生”证明,才能向买房人收取“认购金”;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订金及其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预购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转让转让价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买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欲购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即如果您是以3800元/平方米单价预购了百子湾1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您把这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了别人,转让单价不得超过3800元/平方米。
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如果您所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经竣工,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这种情况,
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方可转让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有规定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而且在昨天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满5年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出售人要缴纳相应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人和购房人谁交综合地价款?在过去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文件中曾规定,购房人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上市交易,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新购房人必须取得购房资格《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售人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是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如李先生1998
年11月在天通苑按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按他所符合的购买面积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1999年1月拿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李先生准备在今年6月仍以2650元/平方米的单价将这套住满了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朋友刘先生。
那么,按新规定,刘先生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如果刘先生的购房标准是60平方米,超标的30平方米刘先生必须去昌平房地局按成交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给李先生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如上文所提到的李先生,因其按原价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仍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拿着昌平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给他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收取综合地价款有两种情况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
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出售人需要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住房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