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区别名义天数是回购产品的期限,比如7天期回购品种GC007的名义天数为7天;资金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欢迎阅读。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根据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调整的通知,自2017年5月22日起,沪深债券质押式回购期限以资金实际占款天数计算,并且上交所将全年计息天数调整为365天,当日收盘价调整为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深交所的全年计息天数和收盘价计算方式不变。

如果您是在2017年5月22日前已达成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那么仍按目前的计息规则(即回购名义天数和全年360天)计算;如果在新规实施当日(含)后发生的回购交易则按照实际资金占款天数和全年365天来计息。

具体内容: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区别名义天数是回购产品的期限,比如7天期回购品种GC007的名义天数为7天;资金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一般情况下,回购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一致,但在节假日前,因交易所市场节假日休市,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

目前,采用以名义天数计息时,在节假日前,市场往往自发通过调整回购利率报价的方式来实现市场化的回购收益,回购利率可能相对较高,波动相对较大。

此次修改后,将以资金实际占款天数计息,那么,回购利率即为回购资金占款期间的年化利率,回购利率也相对平稳按新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 购回价格=100+(3%/365)×3×100=100.02465753 n清算金额=100.02465753×100000/100=100024.65按原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 购回价格=100+(3%/360)×1×100=100.00833333 清算金额=100.00833333×100000/100=100008.33案例2:假设客户B星期五以3%回购利率达成一笔三天期回购(204003),成交金额为100000元,则:回购交易成交日:周五回购交易成交交收日:下周一回购交易到期日:下周一回购交易到期交收日:下周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1天按新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购回价格=100+(3%/365)×1×100=100.00821918 n清算金额=100.00821918×100000/100=100008.22n按原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购回价格=100+(3%/360)×3×100=100.025清算金额=100.025×100000/100=1000252.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目前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编号: HT-nmNiVGccGFjjLbqDrNCt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预者(以下简称“参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预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商议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允许,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预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预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预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深交所 债券回售转售业务

深交所 债券回售转售业务

深交所债券回售转售业务
深交所的债券回售转售业务是债券市场中重要的交易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债券回售业务
1.定义与性质:债券回售是指债券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从债券持有人手中
买回已发行的债券。

这通常发生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券的利率低于市场利
率,或者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等。

2.回售条件与流程:债券回售通常在债券发行时就已约定好相关条件,如回
售期限、回售价格等。

在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将债券回售
给发行人。

具体流程包括持有人提交回售申请、深交所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按约定买回债券并完成资金划转。

3.投资者保护:债券回售条款的设置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在特
定情况下能够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从而避免损失。

二、债券转售业务
1.定义与性质:债券转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的行为。

这通常发生在债券持有人需要流动性或调整投资组合时。

2.转售流程与要求:债券转售的具体流程包括持有人向深交所提交转售申请、
深交所审核并发布转售信息、有意向的投资者购买转售的债券并完成交易。

转售过程中,需要满足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提供必要的债券证明
和身份证明等。

3.市场影响:债券转售业务的活跃程度反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状况。

当市
场流动性较好时,债券转售业务通常较为活跃,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价
格发现和提高市场效率。

综上所述,深交所的债券回售转售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交易渠道和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充分了解业务规则和市场动态,谨慎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
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

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附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
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
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本所1999年8月发
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
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债券交易细则通知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6年9月20日印发
打字:官春华校对:蔡伟彬共印6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